① 金融机构监督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② 下列不属于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 )。

A不是

书本上
1.依法管理原则。各国金融管理体制不同,但是依法管理上是一致的。内包含2个方面,容一金融机构是必须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监督管理,有法保证。二是实施监管也必须依法。这样才能保证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一贯性,有效性。
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竞争和优胜劣汰是一种有效机制。但是金融管理的重心应该在创造适度竞争上,既要避免金融高度垄断,排斥竞争从而丧失效率和活力,又要防止过度竞争恶性竞争从而波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引起经常性的银行破产以及剧烈的社会动荡。
3.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既不能完全依靠外部强制管理,如果金融机构不配合,难以收到预期效果。也不能寄希望于金融机构自身自觉的自我约束来避免冒险经营和大的风险,必须2个方面结合。
4.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结合的原则。这历来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为此所设的一系列金融法规和指标体系都是着眼于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和风险防范。但是金融业的发展毕竟在于满足社会经济的需要,要讲求效益,所以金融监管要切实把风险防范和促进效益协调起来。

③ 请问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回流通的效率性。答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
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
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
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
四、有效监管原则
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
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

④ 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执行监管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依法管理原则。各国金融管理体制不同,但是依法管理上是一致的。包含2个方面,一金融机构是必须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监督管理,有法保证。二是实施监管也必须依法。这样才能保证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一贯性,有效性。
    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竞争和优胜劣汰是一种有效机制。但是金融管理的重心应该在创造适度竞争上,既要避免金融高度垄断,排斥竞争从而丧失效率和活力,又要防止过度竞争恶性竞争从而波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引起经常性的银行破产以及剧烈的社会动荡。
    3.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既不能完全依靠外部强制管理,如果金融机构不配合,难以收到预期效果。也不能寄希望于金融机构自身自觉的自我约束来避免冒险经营和大的风险,必须2个方面结合。
    4.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结合的原则。这历来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为此所设的一系列金融法规和指标体系都是着眼于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和风险防范。但是金融业的发展毕竟在于满足社会经济的需要,要讲求效益,所以金融监管要切实把风险防范和促进效益协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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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遵循的金融监管原则是

1.依法管理原则。各国金融管理体制不同,但是依法管理上是一致的。包含2个方面,一金融机内构是必须容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监督管理,有法保证。二是实施监管也必须依法。这样才能保证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一贯性,有效性。

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竞争和优胜劣汰是一种有效机制。但是金融管理的重心应该在创造适度竞争上,既要避免金融高度垄断,排斥竞争从而丧失效率和活力,又要防止过度竞争恶性竞争从而波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引起经常性的银行破产以及剧烈的社会动荡。

3.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既不能完全依靠外部强制管理,如果金融机构不配合,难以收到预期效果。也不能寄希望于金融机构自身自觉的自我约束来避免冒险经营和大的风险,必须2个方面结合。

4.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结合的原则。这历来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为此所设的一系列金融法规和指标体系都是着眼于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和风险防范。但是金融业的发展毕竟在于满足社会经济的需要,要讲求效益,所以金融监管要切实把风险防范和促进效益协调起来。

⑥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五个

金融法原则:
(一)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 统一管理金融是指国家对金融事业实行统一的政策和法律、法令管理,由人民银行统管全局,制定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对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置、审批、业务开展以及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的监管,不受其他政府机关、经济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管理金融和经营金融业务分离的原则,是政企职责分开在金融领域内的具体化。其内容是指人民银行不再一身兼有管理金融和从事一般金融业务(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双重职能,而改由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方针和金融规章,执行金融监管的国家机关的职能。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和统一的金融方针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享有经营自主权,而不再行使金融管理方面的职能。 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整职能的原则,要求明确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同时,要改善人民银行货币调控手段,尽量少用或不用行政办法,而用间接的、经济的、法律的方法(如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等)来调控金融,以实现宏观管理的目的。
(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经济增长、币值稳定是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一国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我国中央银行法也把“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明定为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从而使其成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原则。 要稳定币值,就必须贯彻货币制度独立、统一的方针,执行经济发行的原则。货币制度的独立是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与其他政策相对独立,货币的发行必须与财政发行、政府信用分开,即财政部门不得向人民银行透支,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统一是指货币的发行与管理要统一由人民银行负责,其他银行非依法律规定或特别批准不得发行任何形式的银行券。稳定货币是与经济发行相联系的,是指货币的发行只能是满足生产和流通的正常需要,使货币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平衡,从而保证货币币值的稳定,防止通货膨胀。 促进经济增长,要求货币的发行、金融活动的开展、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进行要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使之保持较快的、平稳的发展势头。 这个原则,归根到底是要保持货币的稳定,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三)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 银行是经营货币业务的特种企业,它也应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进行商业化经营,这样,才能做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但我国的国有专业银行长期以来肩负着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的双重任务,而且业务分工严密,缺乏竞争机制,致使货币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经营目标都很难真正实现。虽然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四大专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分工有所突破和交叉,但专业银行运营机制并未彻底改观。因此,我国的金融立法要完善财政投融资体制,创建和完善政策性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专营政策性金融业务。各国有专业银行在政策性银行业务分离出去之后,要明晰产权,业务交叉,综合发展,开展适度金融业务竞争,以实现商业化经营的目标。
(四)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多种分类,但一般分为货币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外汇市场等)、资本市场(长期信用工具的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期货市场和长期外汇市场)等。只有通过金融立法建立起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使货币的收付、汇兑、结算、信贷等活动迅速、及时、准确,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循环,提高融资的可选择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市场,公开信息披露,防止内幕交易、欺诈等不法行为,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特种行业,是时刻面临多种类型风险威胁的高风险行业。

⑦ 金融监管的监管原则

所谓金融监管原则,即在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活动中,始终应当遵循的价值追求和最低行为准则。金融监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
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标准规定。在公告监管下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其自身及一般大众自行判断,这种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的监管方式,有利于金融机构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 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
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 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实体监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金融业设立时的监管,即金融许可证监管;
第二阶段是金融业经营期问的监管,这是实体监管的核心;
第三阶段是金融企业破产和清算的监管。
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

⑧ 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

1: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 货币政策工具分为一般版性工具和选权择性工具。在过去较长时期内,中国货币政策以直接调控为主,即采取信贷规模、现金计划等工具。
货币政策主要目标稳定币值.
2: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所追寻的理想状态。
政府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主要是:1、依法实施金融监管。2、运用金融稽核手段实施金融监管。3、“四结合”的监管方法:包括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
(二)依法监管原则
(三)“内控”与“外控”相结合的原则
(四)稳健运营与风险预防原则
(五)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

⑨ 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执行监管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放手让市场,严厉打击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