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监管措施a类
Ⅰ 银保监会:保险资管将分四类 D类企业将被限制业务范围
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办法》明确了评级要素。监管评级主要从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个维度指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评分。
评级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赋分制”打分,满分为100分,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项要素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银保监会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财务数据、经营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公司自评估、银保监会复核评价、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A、B、C、D四类。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A类,70分(含)至85分为B类,60分(含)至70分为C类,低于60分为D类。
此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未在规定日期前报送自评估情况的,评级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监管评级结果期限之前报送自评估情况的,直接评为D类公司;对于在公司自评估中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数据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公司,银保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将公司评级下调1至3个级别;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的启动时间距离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确定时间原则上应超过3个月。
银保监会表示,A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具备良好的资产管理水平和长期稳健的投资风格,能够较好地管理各类业务风险,有效控制新业务和新产品的风险。对于A类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发行和创新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B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具备较好的资产管理水平和稳健的投资风格,能够较好地管理业务风险。对于B类公司,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酌情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其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C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资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风险管理基本能够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对于C类公司,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的频率和维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其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
D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存在较多问题和缺陷,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个别公司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其承受范围。对于D类公司,应当给予持续监管关注,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督促其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必要时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认为,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差异化对待,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会谈和调研等形式,掌握最新的风险情况,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业务审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另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的公司,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在业务上做“减法”,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业务资格、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
同时,银保监会提到,下一步将加强评级结果与监管政策衔接,加强评级结果运用,确保分类监管措施切实落地,维护监管评级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
Ⅱ 海关对B类企业有什么监管措施
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
相关措施
A类企业适用通关便利措施
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
C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Ⅲ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
一、公司分类
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二、分类依据
保监会依据以下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
(一)监测指标
1、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
(1)偿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
(3)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4)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5)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监测指标由一些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2、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仅为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保监会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监管信息。
三、监管措施
保监会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
2、风险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4、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5、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
(三)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全面检查;
2、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
3、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
4、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5、限制商业性广告;
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7、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8、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9、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
10、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11、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
(四)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四、分类评价的频率
(一)保监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分类评价的结果披露
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
六、公司需要报送的信息
根据分类监管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和《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等文件。
七、保监局的职责
(一)根据保监会的工作部署,收集、报送分类监管基础信息,包括:
1、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受行政处罚情况和保监局实施监管措施情况;
2、辖区内信访投诉和举报案件情况;
3、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
4、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评价和非现场监管信息。
(二)贯彻执行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分类监管措施。
附件: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 序号 指标类别 产险公司的具体指标 寿险公司的具体指标 1 偿付能力
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 2 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 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
合规性风险指标 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
合规性风险指标 3 资金运用
风险指标 (1)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收益充足率
(2)基金和股票市场风险
(3)存款信用风险
(4)债券信用风险
(5)资金运用集中度
(6)违反投资规定情况 (1)资产负债持有期缺口率
(2)投资收益充足率
(3)基金和股票市场风险
(4)存款信用风险
(5)债券信用风险
(6)资金运用集中度
(7)违反投资规定情况 4 业务经营
风险指标 (1)保费增长率
(2)自留保费增长率
(3)应收保费率
(4)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偏差率
(5)再保险人资质
(6)单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限额 (1)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
(2)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
(3)标准保费增长率
(4)退保率
(5)保单持续率
(6)准备金充足状况 5 财务风险
指标 (1)产权比率
(2)自留保费资本率
(3)综合成本率
(4)资金运用收益率
(5)速动比率
(6)现金流 (1)产权比率
(2)盈利状况
(3)短期险综合赔付率
(4)现金流测试情况
Ⅳ 什么是A类A级证券公司
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较好地控制新业务、新产品方面的风险。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1、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较好地控制新业务、新产品方面的风险;
2、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较高,在市场变化中能较好地控制业务扩张的风险;
3、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
4、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5、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4)分类监管措施a类扩展阅读:
证券公司评价指标
1、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2、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3、动态风险监控。主要反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各项业务风险的动态识别、度量、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理机制情况,体现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
4、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IT 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5、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6、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Ⅳ 资质认定部门将检验检测机构A、B、C、D四个类别,请分别描述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管实际,资质认定部门将检验检测机构分为A、B、C、D四个类别,并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
1、A类: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守践行,诚实守信,主动落实主体责任,自律意识较好,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客观公正,没有出现用户投诉或其他负面情况,整体运行管理状态良好。
2、B类: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做到遵章守纪,有一定自律意识,内部管理比较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较为公正,用户投诉少且投诉事项轻微,所从事的检验检测领域风险较小,不存在明显的质量安全隐患。
3、C类: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承担主体责任的主动性和自律意识存在不足,内部管理存在的瑕疵较多,承担的检验检测产品或服务质量有一定风险,关键岗位人员流动较频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陈旧或状态不佳,存在一定数量的投诉举报并且部分被查实,有较为明显的违规风险。
4、D类: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内部管理混乱,存在检测数据不准确甚至虚假数据、超范围检验检测等重大问题,管理体系不能证明得到有效运行,检验检测能力严重缺失或存在欺瞒,承担的检验检测产品或服务质量风险很大,上年度和本年度发生过违法或严重违规的案件,全年度未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关键岗位人员流动异常频繁等,整体运行管理存在重大违规风险和安全隐患等。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年度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现场评审表现、其他部门反馈的意见、申投诉调查处理结果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类。在首次启动分类监管时,所有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
来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Ⅵ 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的A,B,C,D类,各有哪几家保险公司
国家没有具体指出哪些保险公司是A,B,C,D,只制定了相应的分类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六条 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
(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
(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6)分类监管措施a类扩展阅读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八条 保监局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
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
第九条 各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分类评价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最终评级类别。
Ⅶ 企业分类标志海关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各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的规定,海关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A类和AA类企业可以享受通关便利措施、对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而对C、D类企业,海关则要在审单、查验、核查等通关、加工贸易业务开展和后续管理环节实行严密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对A类企业,海关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业务现场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办理报关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优先组织对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关便利措施。
对AA类企业,除享受A类通关便利措施外,海关还实行信任放行,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报关单电子数据经电子审核后直接进入现场验放环节办理复核、验放手续,对进出口货物一般不予开箱查验等通关便利措施。
对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而对C、D类企业,海关则要在审单、查验、核查等通关、加工贸易业务开展和后续管理环节实行严密的监管措施。
(7)分类监管措施a类扩展阅读:
企业管理类别是如何调整的
企业类别的调整分为上调和下调管理类别。
对于企业类别上调的,必须由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注册地海关经审核后,认为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然后报直属海关审定。对于不符合形式审核要求的申请,注册地海关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材料。
对申请A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着不予适用的决定;对申请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的决定。对于申请C、D类调整为B、C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决定。
海关发现企业有应当降低管理类别情形的,将按照规定下调其所适用的管理类别并制发《企业类别调整决定书》。
经海关决定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企业。
Ⅷ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第四章 类别划分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价计分为0分,定为E类公司。评价计分低于60分的证券公司,定为D类公司。
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A、B、C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根据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具体确定各类别、各级别公司的数量,其中B类BB级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100分。
(一)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较好地控制新业务、新产品方面的风险;
(二)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较高,在市场变化中能较好地控制业务扩张的风险;
(三)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
(四)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财务信息虚假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将公司类别直接认定为D类。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在自评时,若不如实标注存在问题,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将在应扣分事项上加倍扣分;自评时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1至3个级别。
证券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直接认定为D类。
Ⅸ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第三章 分类监管方式
第十四条 基层质监部门根据企业分类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形式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回访。
第十五条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有计划地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为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由省级质监部门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定期监督检查或日常巡查计划,由基层质监部门依据《通用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对企业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门性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回访是基层质监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质量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
第十八条 基层质监部门按省级质监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督检查形式。原则要求如下:
(一)对AA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主要监督检查企业落实自我承诺情况。
1. 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 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质监部门支持其积极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优先推荐其申报政府质量奖等质量奖励。
(二)对A类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主要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
1. 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 质监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质监部门指导和支持其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
(三)对B类企业实施常态监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 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督检查;
3. 质监部门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四)对C类企业实施加严监管方式,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企业实际,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质监部门将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管企业;
3.质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加严监管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4.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5.对已经获得的质量奖励和其他质量扶持政策,依据相关规定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基层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样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企业应当依法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将工业产品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并动态发布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质监部门结合辖区内工业产品及企业实际进行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Ⅰ级(高风险)和Ⅱ级(较高风险)产品目录。
基层质监部门对确定为Ⅰ级(高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将监管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相应下调一级;对确定为Ⅱ级(较高风险)和Ⅲ级(一般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可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管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质监部门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企业的分类和分类监管方式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为1年。对企业的分类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降级处理,并相应调整监管方式:
(一)违反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隐患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的;
(四)发生经查实的消费者反响强烈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质量问题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降级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质监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