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类监管对象
⑴ 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
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甚至包括对金边债券市场业务有关的出票人、经纪人的监管等等。
如今,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
⑵ 银监会的监管对象有哪些,监管费用是怎么计提的呢谢谢!
中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都由银监会的监管,主要有政策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监管费用按照该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比例计提。
⑶ 安监局监管对象是那些
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业监管对象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对其它的(包括交通、食品、药品、建筑等等)都只是综合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监管食品类和药品类。
⑷ 关于派出所的监管对象
关于派出所的监管对象是指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犯罪分子分别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
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中国,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其主要任务是:坚决贯彻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防、控各种事故的发生,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
⑸ 反洗钱执法检查重点监管对象包括哪些
包括
1.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
2.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
3.工作情况不明的机构
4.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偏低的机构
⑹ 监察的对象有哪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监察法的任务是什么?
1、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3、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4、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⑺ 五种监管犯罪对象是指什么
五种监管犯罪对象分别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依法剥夺回政治权利、答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相同的犯罪对象,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的含义:
一、是具体的人或物。
二、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三、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7)5类监管对象扩展阅读: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⑻ 派出所五类监管对象有哪些是监管还是监改
有什么刑满释放的,监外执行的,保外就医的,取保候审的,还有一个忘了!!呵呵
是监管没错
⑼ 社区民警对片区的五类监管对象是哪些
1.搞好摸排。该所民警及时对各辖区刑满释放,铤而走险,扬言要报复社会等重点人员内及判缓刑、假释等容五类监管对象进行再摸排。
2.做好登记。对摸排到的重点人员及监管对象认真做好信息登记,对没建档及时补充建档。
3.严格管控。该所积极组织警务室驻村民警定期、不定期与重点人员、监管对象开展谈心谈话,做到每周一见面、每月一谈话,耐心进行法律法规宣传。
⑽ 证券监管的对象
证券监管的对象涵盖参与证券市场运行的所有主体,既包括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等证券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工商企业和个人。对于证券监管对象的设定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阐述:
以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之性质区分
依此角度,证券监管对象就是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各法人和自然人主体。一般包括:
1、工商企业。指进入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资本需求者,也包括在证券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企业法人;
2、基金。既包括被作为交易对象的上市基金,也包括作为重要市场力量的投资基金(仅从不同角度看待);
3、个人。大致包含两类。主要指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即资金供给者;另一类指各种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指涉及证券发行与交易等各类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既可以是专业的证券经纪商、承销商、自营商,也可以是银证合一体制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5、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并承担自律管理职能的特殊主体。它既包括传统的有形市场,也包括以电子交易系统为运作方式的无形市场;
6、证券市场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以及证券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以各证券市场主体之地位与角色区分
依此标准,证券监管对象大致可分为四类:
1、上市对象(即筹资者),包括以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形式挂牌上市的各类市场主体;
2、交易对象(即投资者),包括所有参与证券买卖的市场主体;
3、中介对象,包括媒介证券发行与交易等各类活动,提供各类中介服务的上述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市场服务机构等;
4、自我管理对象,主要指证券集中交易场所。
一种较为权威的国际通行划分方式是法博齐(Fabozzi)和莫迪利亚尼(Modigliani)所指出的,从证券监管活动覆盖面出发,认为政府应采取四种形式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1、信息披露监管,即要求证券发行人对现实或潜在购买者提供有关交易证券的公开财务信息;
2、证券活动监管,包括对证券交易者和证券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典型如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3、对金融机构监管;
4、对外国参与者监管,其内容主要是限制外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的作用以及其对金融机构所有权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