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案件有几类几种

纪检监察机来关案件审理的处分有两源类11种,分为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两类。
党纪处分有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政纪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举报;对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的举报等。根据1997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行为,主要有: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为什么说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举报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公民享有这项权利并不是什么人恩赐,而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权利得以实现,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就不难看出,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广泛的民主权利,只要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后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公民通过举报的形式,实现法律赋予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民主权利,严格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举报有功的人员,还将受到奖励或重奖。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尤其是公民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既相统一,又具有双重性质。举报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举报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举报义务,只要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就有权力和义务大胆地举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 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什么是举报工作机构?目前我国哪些部门设有举报机构? ·举报工作机构是国家机关依法设立的,专门受理和处理公民举报案件的工作机构。目前,我国许多部门都设立了举报机构,接受公民举报。如检察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审计、物价、海关、外汇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都设有举报机构。目前,就全国检察机关来说,已有3600多个检察院设立了“举报中心”,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举报网络。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发动群众;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和初查部分举报材料;交办重要举报材料,对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催办;开展保护奖励工作;答复署名举报人等。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哪些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是:(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 监察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的职责是:(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根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3条规定,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举报。具体地说,主要有:违反国家政策和决定、命令,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参与或者支持非法活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挥霍浪费国家和集体资产;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与利益;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的行政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1)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具有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情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2)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3. 如何界定和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按照分工归口的原则,下列信访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1、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干部职工的各种工作调动、工资待遇、离退休退职问题、职工的劳动争议问题,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接待处理;
2、非党员和监察对象贪污贿赂等方面的刑事犯罪等问题,应由司法部门接待处理;
3、不服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等问题,由人民法院接待处理;
4、不服逮捕、公诉或不予起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渎职以及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等问题,应由人民检察院接待处理;
5、检举、揭发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反映公安干警违法乱纪问题和交通事故、户口管理、不服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治安处罚问题,应由公安部门接待处理;
6、有关农村经济政策方面的问题、农村村民与村集体之间房产、水面和农村合同纠纷问题,应由农业部门接待处理;
7、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所用权与使用权的争议、违法占地、以及土地有偿转让等问题,应由土地部门接待处理;
8、医疗事故的鉴定与纠纷以及传染病、职业病和个体开业行医等问题,应由卫生部门接待处理;
9、有关超生及处罚等问题,应由计生部门接待处理;
10、有关军属、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镇盲聋哑人、残废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灾、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精简下放职工要求解决生活困难、城镇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不服行政区划纠纷,外侨、外国人和中国人结婚等问题,应由民政部门接待处理;
11、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屋管理、私房改造遗留等问题,应由建设部门接待处理;
12、有关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国家税收,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问题由审计部门接待处理;
13、个体工商户、城乡集市贸易的税收和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等问题,应由税务部门接待处理;
14、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申请留学以及招生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应由教育部门接待处理;
15、对涉及村民委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16、其他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问题。

4. 机关可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吗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5.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一)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三)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5)监察机关受理范围扩展阅读: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

一、投诉者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非本人投诉须提交投诉人委托书)。投诉时按排序依次反映问题。

二、投诉者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具备下列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

三、集体投诉举报同一事件的,应选派2—3名代表进入投诉接待室反映问题,其余人员在外静候。

四、投诉者应尊重工作人员,如实回答问题,认真听取工作人员对有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及其对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投诉时应当递交投诉文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清楚所有内容,填写不详或不准确,将给调查处理带来困难或导致投诉无法处理。

六、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6.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是什么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主要受理内容有: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单位支持职工工资的情况;

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

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6)监察机关受理范围扩展阅读: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现实中,伴随着劳动用工模式的增多,劳动者被侵权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这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比如,餐饮、中小微科技企业等,往往白天人员不齐,常规检查可能效果不佳。

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保障监察“夜间执法”无疑具有多重意义,一则这样的“错时执法”更能有效消弭执法盲区;二则打破常规可以让用人单位在无准备的状态下接受检查,反映的问题可能更真实;三则常规与非常规执法的交替、共存,不但扩大了执法的覆盖面,而且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

唯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硬”起来,对违法用工处罚力度大起来,不法用工行为才更有可能被遏制。“夜间执法”虽然给相关职能部门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也是监察执法角色的更精准定位。

“夜间执法”的形式更值得学习的、更应该推广的,是这种开拓思维、开动脑筋、智慧执法的思路和理念,是惦记职工权益、千方百计维护职工权益的责任心。

7. 纪委、监察局受理范围

  •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 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8.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哪一机关确定

如果是一个地区的监察机关有争议,由他们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确定。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