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
❶ 车辆检车时出现:“该检验流水,当前状态为19监管系统检验审核通过,等待综合应用平台审核,不能退办”
监管系统审核通过指的是你当地的县里的或者是势力的审核已经通过了回综合平台的,属于是答,省里的一个平台,这个平台通过以后就会把你的车辆审核归到,然后你的车店就属于是年检过了。开车去哪里都没有问题。如果说综合平台审核不过相当于你没有检测车,所以说还处于是漏检状态。像这种情况的话,你只能是找车管所问清楚是什么原因,然后按照他跟你说的原因去处理只能这么办,你不需要重新检测,因为你检不了车,只能有问题赶紧处理
❷ 急急急!!!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公交[2012]318号文件, 急急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10】312 号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规范有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认真履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职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是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的重要源头和关键性环节。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 ) 及其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对安 检机构的监管职责,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措施相结合,不断完善监管机制。要认真组织好自 12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在全国开展的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违规问题集中整治活动, 采取数据核查、交叉检查、集中暗访等方式,排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并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强与质量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强化 安检机构的主体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同级质量监督部门, “统筹规划、 按照 合理布局、 方便检测”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安检机构数量及布局,严格准入、考核、退出机制,有 效遏制恶性竞争和违规检测问题。 二、 强化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与安检机构的联网 工作,搭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网络平台,督促安检机构在相关工位安装监控系统,实 现对机动车检验过程的视频监控和检验合格数据自动比对。2011 年 4 月 1 日前,直辖市、 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要完成联网工作。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未 实现联网的安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要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的规定,严格评估核定安检机构及各条检测线每年、每月、每 日的最高检验数量,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对安检机构超出核定检验数量的,暂停受理其检 验合格报告, 并依法进行查处。 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安检机构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 数设置、 数据处理、 数据保存、 数据日志及日常维护等进行检查, 每周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 对一次检验合格率、复检率、受托检验率过高等异常情形要重点核查。省级公安机关要定期 组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明察暗访, 每月对机动车检验业务数据进行一次分析通 报。 三、 严格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车辆检验照片采集上报和审核 存档制度,督促安检机构在检验车辆时采集车辆识别代号照片以及车辆外观、灯光、制动等 重点项目检验照片, 并打印在检验合格报告上或者实时上传到监管平台。 核发机动车技术检 验合格标志时, 要严格审核安检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报告, 并认真核对车辆检验照片。 要认真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 严格大中型客车、 , 重中型货车、 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型查验工作,对车辆轮胎、外廓尺寸、座位数等不符合国家标 准,货车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客车不按规定配备安全锤、灭 火器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 维护机动车检验工作秩序。 各地公安机关要指导安检机构进一步规范检验工作程序, 合理调整、简化工作流程,不得在检测工作中为相关部门检测把关、收费把关,不得强制指 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不得将机动车查验工作职责委托给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推广 窗口受理、大厅等候的一窗式检车服务模式,完善引导标志,公示收费标准,增加免费导办 人员,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治安、刑侦等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中介的 常态机制,加强对安检机构办公场所及周边的巡逻管控,强化违法证据的固定和收集,依法 严处非法中介人员。
五、 加强机动车查验员队伍管理。 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完善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办法, 细化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查验员的准入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工作职责、考核监督办法和相 关法律责任等。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机动车查验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实行持证上岗, 统一配备机动车查验工具,推广使用查验智能终端,对查验过程、重点查验项目进行视频或 者图片采集记录,落实查验员工作责任,提高机动车查验工作水平。发现查验员存在不查验 就签字、漏检漏查、降低查验标准、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形的,对民警一律按照《公 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聘用人员一律予以解聘。 六、从严查处机动车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从严查处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 果的安检机构。 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擅自减少检 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 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责令限期停业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者 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抄告同级质量监督部门,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向社 会公告。对检测秩序混乱、存在非法中介欺骗、坑害群众,违规收费,强制指定维修、调试 或者推销产品的,停止受理其检验合格报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向社会公告。对违法违规检 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查验职责、违规增加机动车检验环 节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❸ 车辆年审需要审些什么内容比如说要检查哪几项指标详细点
车辆来检测点可以在“市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信息网络系统”中查到,找到离自己比较近的检测点,带齐手续就可以去年审了。1.填表。需要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两张表格,要用碳素笔,圆珠笔不行,填表处有参考样本。2.找到年检录入窗口,审查材料,录入。3.找到违规查询窗口。如有违规,在此一并缴清罚款。4.找检测员进行车辆的外检,要求打开车前盖,查验车架号,检测员给出检测合格签字页,之后,到检测缴费窗口(一般是100元),给发票。5.找到检测登录窗口,所有材料留在该窗口处。可以开车去检测车间了。6.排队等待检测,有人指挥车辆。检测完后给一张检测报告单。7.拿着检测报告单回业务厅,交到5号窗口领取所有资料(已订在一起),并按要求签字。8.将资料送交1号窗口,并交上行驶证,办事员发给年审车贴,并在行驶证副本的反面打上新的年审日期。9.年审完毕,可以回家了,别忘了把车贴贴在前车窗的右上角。
❹ 审车,审哪些项目。
一、车辆唯一性检查:
1、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2、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
3、车辆颜色和外形。
二、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三、车辆外观检查。
四、安全装置检查。
五、底盘动态检验。
六、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七、仪器设备检验。
注:车辆唯一性检查、联网查询、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等检验项目属于人工检验项目。
(4)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扩展阅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
7.4.1发现送检机动车有拼装、非法改装、被盗抢、走私嫌疑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该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拍照、录像固定证据,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并告知送检人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4.2注册登记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 1589、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❺ 机动车尾气不合格被机动车监测监管平台锁定,要去有资质的维修机构维修检测,有资质的维修机构是什么地方
有资质的就是4S店,去维修完了,再找个检车地方检测一下通过可以了。
❻ 关于2020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审验等工作的通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2020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和驾驶人审验等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审验等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机动车行驶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检验合格至2020年某月有效”章的,应当按照签注日期对应的月份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可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为避免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月底集中办理车辆检验手续,导致长时间排队等候的情况,当月应检车辆可按照号牌尾号,在对应的时间段内办理检验手续,具体方法为:号牌尾号为0至5的车辆,可在每月1日至15日办理检验手续;号牌尾号为6至9的车辆,可在每月16日至月底办理检验手续。
(二)适用6年内免检政策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凭机动车行驶证或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摩托车和非营运轿车及其他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属于免检范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不适用6年免检政策的其他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凭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向本市机动车检测站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在本市机动车检测站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右上角,无前风窗玻璃的应随车放置;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驾驶座下部明显位置或随车放置。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自2013年5月1日起计算),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六)按照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车〔2017〕15号)的规定,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大中型准驾记录驾驶人学习审验和实习期满后学习教育业务
(一)驾驶人审验教育形式包括现场教育和网络教育,驾驶人审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驾驶人,本记分周期免予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有交通违法记分且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至8分的驾驶人,应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通过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进行审验教育网上学习,并按照操作提示办理。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有交通违法记分且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9至11分的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及持有上述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可就近选择交警支队预约现场审验教育,或通过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申请现场教育,并按照操作提示办理。
(三)驾驶人审验时,存在记分达到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撤销,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等情形的,不予通过审验。
(四)驾驶人审验工作中,在审核驾驶人身份证明的同时,制作《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并经驾驶人确认后签字。校车驾驶人审验还应当核查驾驶人体检信息。
(五)驾驶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审验要求的,向驾驶人出具审验回执。
(六)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以五百元罚款。
(七)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
(八)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就近选择交警支队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九)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三、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补证等业务
(一)机动车驾驶人可就近选择车管所及各分所、交警支队,以及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一站式单位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期满换证、遗失补证手续。车管所及各分所、交警支队可办理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业务、超龄换证、损毁换证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降低准驾车型业务。
(二)车管所及各分所可办理转入换证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换证业务。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车管所、交警支队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也可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医疗机构直接办理。
(四)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交警支队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五)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恢复驾驶资格。
(六)身体条件证明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七)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应当向车管所、交警支队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四、驾驶人联系方式变更业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车管所及各分所、交警支队进行变更。
五、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相关业务
用户可通过注册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按照操作提示办理各项相关业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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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车辆统计监测系统有什么作用
1、通过车辆监控抄系统,可以实时了袭解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状态等信息;
2、可以实现就近调度、遇险报警和求救报警;可以了解车辆历史行驶状态;
3、可以对车辆的工作情况进行数据分析统计,并形成统计报表。车辆监控调度系统的建设,使得对车辆的管理更加科学、合理,在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也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开支。
❽ 请问机动车检测站的主管部门是什么部门
机动车检测站的主管部门是交通局。
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政府工作机构,内设办公室、人事科、综合科、财务科、计划基建科、政策法规科等6个职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业单位8个。
其中,正县级3个:市公路管理局、市航运管理局、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副县级2个: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稽查支队,正科级3个: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交通信息中心、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8)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扩展阅读:
车辆年检法律规定:
车辆年检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6年以内的摩托车免于到检验机构检验,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❾ 汽车年检后,何时才能在网上查到车辆检验信息我的以检验第四天了{中间两天是周末}还是提示需要检验
怎么可能。你自己去检的吗。盖章了吗
❿ 汽车检测线联网控制系统由什么组成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由原来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的机动车检测转变为由社会民营实施。2006年1月长春市机动车检测社会化全面,由第一批开始运营的5条民营检测站(线)逐步发展起来,到目前为止民营检车站(线)线已发展到20条(城区包括双阳区在内16条),目前仍有2条检车线正在筹建之中。按照工作职能,省质检局与省交警总队负责检测站(线)的立项与审批,市质检局对检测站(线)的检车情况进行监管;市环保局负责车辆的环保检测;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检验的车辆现场查验,并对检验合格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长春市目前现有机动车保有量69万台(其中城区35万台),车辆平均占有的检测站(线)的数量占全国之首,且检测站(线)的布局也极不合理。按照国家规定,在省会城市检测站(线)的布局设置要求半径一般为8公里,每家检测站(线)按每年2万辆检车量进行布局。而长春城区2006年累计检车11.6万辆,2007年累计检车13.7万辆(9座以下小型车6年内2年检验一次),每家检测站(线)年平均检车不足1万辆,为节省开支,双阳区3家检测线不得不采取每周轮流开线检车的方法。另外,检测机构设置距离太近,城区最近两家检测站(线)相距不足500米,在方圆不足6公里范围内竟然分布着7家检测站(线)。由于检测站(线)的设置与车辆保有量比例失调,检测站(线)受投资压力与利益驱使,无序竞争,个别检车站(线)甚至宣传检车保合格、检车不用到检测线就合格的违法承诺;他们在检验中随意篡改、编造检验数据,使检车合格率均达100%的违反规律现象,他们这种违规违法的作法,严重地给车辆行驶带来隐患,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带来威胁。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平安出行,构建和谐社会,建议:一是对长春市的检测站(线)进行一次调查与梳理,按照国家的标准与要求,重新审核,不得再行审批新的检测站(线),避免恶性竞争的局面进一步加剧。各级管理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大管理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由市政府牵头,按照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组成联合监管小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定期对检测站(线)进行联合检查,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二是出台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监管。出台《民营检测线流程规范及违规违法处罚标准》,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出台《加强民营检测机构监管及工作人员纪律规范》文件,使监管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对违规违法检车的检测站(线)要取消其检验资格,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严格监管人员的工作纪律,对行政不作为和降低处罚标准的人员要严肃处理。三是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实施有效技术监管。把科技手段引入监管,实现检测线与监管部门微机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杜绝检验数据人为修改,还检验结果于真实。车辆检验工作是车辆安全的源头,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因此,各级职能部门必须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强化监督职能,探索新形势下社会化检车监管新途径。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王卫东代表: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机动车检测站(线)监管的建议》(第20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多次例会进行专题研究,并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及时进行沟通,共同商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管的措施。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安检机构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关于检测站(线)的设置与车辆保有量比例失调,检测站(线)受投资压力与利益驱使,无序竞争,个别检测站(线)甚至宣传检车保合格、检车不用到线就合格的违法承诺,在检验中随意篡改、编造检验数据,使检车合格率均达100%的违法规律现象”确实存在。近年来,我局也不断接到类似举报和反映,也查处了部分安检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以来,长春市内民营机动车检测线数量急速增加,各安检机构为了争抢活源,采取了一些检车不上线、给回扣等不正当的手段,扰乱了正常的检测秩序;二是新成立的安检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管理不规范,不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甚至伪造检测数据;三是监管工作不够到位,有效监管手段不足,监管工作的难度和阻力较大。这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纠正和解决。二、近年来对安检机构监管主要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等文件精神,从2005年开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式接收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几年来,我局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开展对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文件要求,我局同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开展对我省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针对长春市有些民营企业自行选址新建机动车检车线,在建之前不与我局进行沟通,建成后才到我局申请计量认证的实际情况,我局专门请示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得到明确答复:对安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检测机构检验能力的确认,不属于正式审批。当时国家对安检机构的规划设置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局及时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进行沟通,征得了省公安厅交警部门的同意,对长春市新建的安检机构进行了计量认证。目前,长春市区内共有14家安检机构通过了计量认证。(二)开展对安检机构规划和资格管理工作。2006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7号令),要求各省质监部门结合检验工作的需要,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执行。设置规划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设置安检机构。同时,明确了国家对安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以及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基本条件,规定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资格考核,取得资格许可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活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资格许可工作“先老后新、先规划后许可”的要求,必须是原属交警部门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完毕后才能申报新建机动车安检机构设置规划。从去年开始,我局组织对各市、县原属交警部门的安检机构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了资格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进行整改。目前,全省还没发放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我局已将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但主要由于长春市区内安检机构布局不合理,设置规划没有得到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我局正积极与国家质检总局协调,建议通过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逐步调整和解决长春市区内安检机构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三)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局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建立了全省安检机构档案,每年对各安检机构上报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部署各地质监部门加大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公正性。同时我局派出执法人员采取实车检验、隐蔽摄像等手段进行暗访,查处了长春市部分安检机构确实存在检车不上线、伪造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仅2007年就对长春市5家安检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今年1至5月份又对长春市4家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严肃处理。三、下一步加强安检机构监管的几项措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机动车检测站(线)监管的三点建议非常好。我局已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进行了共同研究,决定积极点赞并认真落实,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一)对长春市的机动车检测线进行调查与梳理,严格按照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条件进行审查。一是积极争取国家质检总局对设置规划的批准,长春市不再审批新建检测线;对长春市已有的安检机构严格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发证。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由长春市质监局会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同时,我局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抽调部分同志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各地安检机构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三是对已经获得计量认证的安检机构,进一步加强计量认证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暂停其计量认证资格;发现严重不符合计量认证要求的,撤销其计量认证资格。同时,抓好计量认证18个月后的监督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计量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四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我局在制定设置规划时,充分征询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及时通报监管工作情况;在对检验尾气排放项目进行计量认证时,加强与省环保部门的沟通,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建立健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二)出台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监管。省质监局与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规划设置、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安全检验技术规范等方面明确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对不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严格落实监管人员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和不依法实施处罚的,要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行业标准,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通过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管,确保其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有效提高其检验能力和水平,为机动车检验市场创造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三)实施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电子联网监管。目前,我局在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现场考核中,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资格许可条件,明确要求安检机构必须能够上网,保持与监管部门电子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经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沟通。目前,省公安厅交管部门正在组织开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监督管理系统,拟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使全省机动车安检机构与交警部门机动车登记系统相连,可现场监控送检车辆检测过程以及检测数据录入情况,实现机动车检测系统与机动车登记系统的双向数据实时交换,力争实现随登记、随检验、随发检验合格证,既可有效防止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和随意修改检测数据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又可简化机动车定期检验和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程序,方便用户。该电子监管信息系统预留与我局微机系统连接接口。条件成熟时,与长春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共享。据了解,长春市区内各安检机构已具备光纤专线宽带上网条件,待系统开发完成后,即可实现联网,此项工作正在开展中。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提出检测机构布局的合理化建议,会同质监部门开展重新审核工作,对安检机构检验车辆情况进行监督。省公安厅交管部门已组织精干警力,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检测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同时严格公安监管人员的工作纪律,继续加大科技投入,确保监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