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机关深化执法监督管理
A.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问题
二者为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是属于内部监督的
B. 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都包括那些内容和方面》
警察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警察监督,是指警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警察机关内部专设的机构,对所属警务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进行视察和督导并进行监督。如公安法制部门、公安督察、纪委等部门专门设立的监督机构。广义上的警察监督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外部监督,包括执政党、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对警察的监督;其二、政府系统的行政监督,包括上级和本级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
C. 如何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
嘉善公安局 金海龙 近几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逐步深入,民警的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队伍中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地解决,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有了明显地提高。但是,由于公安机关人员多、队伍大,民警素质参差不齐,且执法执勤活动分散,经常会接触社会阴暗面,容易受到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和侵蚀,执法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严重地影响了队伍反腐倡廉建设和正规化建设的进程。因此,如何加强和改进对民警执法权力的有效监督,确保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已经成为当前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四警一化”警务机制建设所面临的一个亟需解决的重要核心问题。下面,本人针对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外来务工人员的不断涌入,社会治安问题越来越多,各种社会矛盾急剧凸现,多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公安机关保卫任务异常艰巨。而警力增加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民警经常超负荷工作、疲于应付,执法工作容易出现问题。从近年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和在执法质量考评中自己检查发现的情况来看,执法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民警由于平时手头案件多,办案任务艰巨,经常会对其中个别案件顾及不周,而有的民警因执法水平低、办案能力差,遇到稍微疑难案件便无从下手,甚至有的民警工作责任心差,缺乏敬业精神,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等,部分案件调查取证不够及时,错过取证最佳时机,最后造成证据不足无法结案,引起当事人不满投诉。 2、案件降格处理。公安机关执法本应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核心,但现实执法也会因种种因素限制、干扰而偏离执法的初衷。如民警在办理一些故意伤害案件时,如果出现证据不足无法结案等情况,通常就会想方设法以调解方式处理,此举虽然有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并达到结案目的,但有时难免会使某些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 3、弱化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目的都在于能够更好地调查取证,促进案件顺利侦查办理。但检查中发现,个别民警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没有在刑拘或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开展认真的侦查工作,有存在简单审讯应付检查现象,有的案件最终导致侦查工作陷入了僵局,既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又变相地纵容了违法犯罪。 4、个别民警履职还不够主动、自觉,漠视群众受到的侵害。少数民警对群众的报案求助推诿拖拉,造成群众不满;少数民警在执法管理中宗旨观念淡薄,漠视群众受到的侵害,甚至一些合理的诉求也不太在意,对待群众“冷硬横推”,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其中有一起投诉,群众就反映我们民警对其报的盗警案件非常冷漠,说“这样的案件现在很多,破也破不了”之类的话,伤害群众的感情。 二、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几点想法 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不仅肩负着特殊的职责,而且拥有特殊的公权力,每一项执法活动都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和生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自由、权利和生命,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就要以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执法工作的根本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注重监督实效,在增强监督意识、健全监督机制、建强监督队伍、完善监督措施等方面多下功夫,多措并举,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执法监督体系,由事后处理向源头治理转变,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纪苗头,把问题解决在荫芽状态。 1、经常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民警的依法履职的思想观念和自我监督意识。 提高基层所队领导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意识。执法监督首先要从领导抓起,特别是基层所队领导,通过教育促使各基层所队领导充分认识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上来,切实担负起执法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重任,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职”职能。 逐步提高民警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解决执法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影响民警正确执法的思想认识问题,从而达到正本清源,改变队伍面貌的目的。大量案例表明,一些民警之所以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往往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的。因此,要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警示教育和执法执勤纪律教育等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打牢全体民警遵纪守法、依法履职、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切实增强民警主动接受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意识。要通过教育,引导全体民警树立起正确的监督观,即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甚至保护腐败;在公安机关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也没有不受监督的民警;公安执法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应延伸到哪里;监督也是一种保护,是有效预防违法违纪和执法腐败,避免民警犯错误的关键,逐步增强民警自觉接受监督、参与监督的意识,不断提高民警防腐拒变和抵制违法违纪意识和能力。 2、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止执法问题发生。 要纠正执法偏差、解决执法问题,实现警务工作的依法运行和良性发展,除加强教育、提高认识之外,还必须依靠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实践证明,制度建设更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有了制度约束,民警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会随之增强。因此,要从工作制度、管理机制上查找漏洞和不足,积极探索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努力形成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扎扎实实地抓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促进执法质量和队伍素质同步提高。一是月考评制度。每个月对各办案单位的执法情况组织一次考评,重点检查接处警、如实立案、执法台帐、案件质量以及对上个月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实地进行考评指导,帮助解决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全程考评、全程监督、一案一评、一事一扣分制度。在日常的案件审核中,要把审核与开展指导、纠正偏差相结合,以案施教、以案释法,帮助民警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从根本上转变民警的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促进执法进入良性循环状态。三是定期通报制度。对于考评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汇总并定期进行通报,促使办案民警自觉改正、杜绝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四是执法质量与绩效考评相挂钩制度。通过建立个人执法台帐,对民警个人执法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对执法质量好的民警及时予以奖励,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和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 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明确执法责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一旦出现执法过错情况必须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追究。对于一般的执法问题,在执法考核时,严格兑现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民警,予以一定奖励,并在晋职、晋级时优先考虑;对执法质量差的民警进行通报批评、奖金扣罚;对违法失职问题,认真开展倒查,弄清情况、分清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并将查处情况进行通报,警钟长鸣,教育全体民警,从中吸取教训。 3、强化监督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监督能力。 配强监督队伍力量。要挑选一些年富力强、执法经验丰富、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的民警充实到法制、督察、纪检、信访等各执法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的领导要支持监督部门全面履行职责,树立监督部门的权威,努力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进一步调动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战斗力。 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监督能力。如果没有一支过硬的、高素质的监督干部队伍,就不可能真正履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职能,就不可能开创执法监督工作的新局面。因此,要按照“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标准,通过学习培训、个案分析、经验交流等方法,不断锻炼提高监督队伍的知识水平和监督管理能力。 4、全面落实监督措施,确保公安执法规范运行。 充分发挥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全方位开展监督、检查。 一是常规监督。由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所队和执法办案部门,对警风、廉政、执法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是专项监督。结合公安队伍建设、公安业务工作等某一方面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如治理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问题的监督检查,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检查,治理治安难点热点问题的监督检查等,及时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足并督促进行整改。 三是现场监督。对重大警务工作、各种保卫工作执勤、集中整治行动等执法活动进行实地督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整改,切实抓好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工作。 重视社会监督力量的监督效能。要做好社会监督,就要畅通社会监督的渠道,积极推行警务公开制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 一是聘好特邀监督员。各级公安机关应聘请有代表性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领导、治安积极分子及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监督员,对公安工作进行监督。通过采取定期报告、个别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明查暗访等形式,收集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监督员来发现问题,并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二是完善警民恳谈制度。公安局和基层所队要积极开展“警民恳谈.问计于民”活动,要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村居)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常住(暂住)群众及企事业单位、辖区场所特业代表参与活动,加强与群众代表的互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特别是城乡社区警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在解决群众对社会治安所需所求上下功夫,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检查制度。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代表、司法系统等各界代表定期交换意见、定期检查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拓宽活动内容,邀请社会各界群众通过“警察开放日”等活动,实地查看民警执法警务活动,让他们了解警务执法活动内涵,在提高监督有效性的同时,便于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
D. 如何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蒋熙辉
任何权力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具有强制力的警权被滥用的可能性更大,尤其是在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冲突性甚至危险性的执法现场情景中更易发生警力的不当使用,因此警察执法不规范乃是古今中外的一个普遍现象。今天在规范警权方面做得较好的一些国家或地区,无一例外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治理过程,其中最重要的治理经验就是将执法权装进“制度的笼子”,这也是中央深改组《意见》的中心思想:“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联想到北京雷洋案引发的热议,感觉《意见》的出台很及时、很重要。该案的真相如何,还要等公安机关最终的调查结果。笔者不由得想起《意见》中提到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
规范化就是制度化和法治化,进一步细化就是《意见》要求的“四化”: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择其关键则可归纳为两点:一是要靠制度明晰促成标准程序,二是靠严厉问责促成有效监督。
就前者而言,重点是解决执法标准弹性太大、可操作性较差的问题,从接警、传唤到立案、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等执法全程每一个环节的权力运行都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尽可能限缩警察在执法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范围,并指引警察在必要的情境中能遵循比例原则而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从而减少因无章可循造成的客观失误,杜绝因个人情绪或私利导致的主观任意。
就后者而言,重点是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专家指出,就目前我国现有公安执法规范化的规范性文件而言已经足够全面,但之所以执法不规范行为禁而不绝,就在于问责不严厉,致使制度荒废。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究责和惩罚的不可避免性,《意见》强调“执法规范过程信息化”,就是要在过错责任追究中要充分利用警录仪、公共视频监控、目击者影像记录等信息化证据保全手段,不仅有效保护正当执法权益,更能有力倒逼执法者自觉规范现场行为。
从人类法治史经验看,制度、程序的设计和正面引导必不可少,但只有问责才能激活它们。因此,严格落实执法办案责任,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才能快速有效地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要求落实到执法全过程。
E.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纠错管理的最新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
第二章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
第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二)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
(三)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本规定实施前形成,按照本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对公共利益仍有影响的执法信息,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站、警务微博、便民联系卡等多种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使社会广为知晓。
第三章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进行。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第四章网上公开办事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下列网上公开办事服务: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预约;
(三)设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表格的在线下载、填报等功能,实现网上申请、受理;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编号,方便查询前款第四项所列执法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可以在网上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执法信息予以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等方式进行。
开展满意度测评,可以通过在窗口单位设置满意度测评器等方式现场进行。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审批程序和保密审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执法公开,特别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完善政府网站和内部执法信息平台,为执法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F. 如何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如何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不断完善办案机制、强化执法监督等有力举措,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满意率不断提高。但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也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寄予了更大期望。
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执法效能尚不高;(二)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三)执法手段仍显简单;(四)裁定执行力度不强等问题,无形中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安机关公信力。
一、影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规章制度还不完善。随着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各类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不断涌现,公安执法工作面临的社会形势日趋复杂,一些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更加凸显。而且,由于不同规章制度出台的时间不同、背景不同,一些规定内容之间出现了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致使民警在执法时无所适从。
(二)民警素质有待提高。一些民警知识结构陈旧,对新修订、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了解不深、掌握不及时。少数基层单位大局意识不强,过于本本主义、教条主义,在执法过程中较少考虑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情况,影响了执法的社会效果。
(三)监督体系不够健全。从监督过程上看,过程性监督体系还未完全形成,全程性动态执法监督平台仍在建设之中。从监督机制上看,执法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使得某些执法环节成为“监督空白”,容易导致权力失控。从监督手段上看,依然依赖案卷查阅、嫌疑人提审等传统手段,在线监督、远程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尚不成熟,科技强警的优势作用有待进一步挖掘。
(四)执法保障仍需加强。当前公安法制专业人才还比较缺乏,优秀法律人才脱颖而出的上升通道还不够畅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的用人机制还不健全。执法装备与实战需要相比仍然相对滞后,经费不足依然是制约公安发展的重要瓶颈。
(五)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暴力抗法时有发生,给公安民警执法心理造成冲击,导致少数民警执法时缩手缩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办案质量。
二、有效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路径分析:
对症下药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要从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深入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意识。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识和民本理念,增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治认同、感情认同、理论认识,使规范、文明、理性、平和执法成为广大公安民警的一种自觉行动和自发要求。加强公安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强化公安队伍的法律信念和法治精神,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潜移默化地渗透进民警心底、融会于民警心灵、指导于民警行为,不断增强民警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的能力,有效提升民警公正严格规范执法的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环节。坚持从民警日常执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执法标准细化工作,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增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民警每个执法动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接处警、现场取证、强制措施等每个执法环节上加以规范,切实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借助信息推力,加强执法监督。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并以警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尽快实现网上执法办案、执法监控、执法问题研判和执法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依据。尤其要加快推进执法信息的采集、存储、传递和办理,实现法律文书网上制作、网上传递、网上审批,积极推进执法监督系统建设,探索网上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健全执法考评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狠抓督促整改,有力推进公安执法质量的不断提升。
(四)完善办案机制,强化执法保障。转变传统执法模式,彻底摆脱“重审轻查”、“重口供轻证据”等思想影响,彻底杜绝采用刑讯逼供、精神折磨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强化办案保障,加大投入,为执勤民警配备执法必需设备,全面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坚决确保执法安全。强化执法维权,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坚决维护民警合法权益,遏制袭警案高发态势,消除恶劣社会影响,切实恢复民警公正严格执法的信心。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及时更新民警知识结构,不断提高队伍执勤执法能力。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全面推行执法资格等级管理制度,大力推行主办民警制,有效提高民警学法用法的积极性,督促民警主动开展法律学习,努力培养一批执法办案的行家能手。紧紧围绕公安实战,主动加强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分析研究,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基层感到困难、处理较为复杂的突出违法犯罪问题,适时为基层提供业务指导,提前介入指导办案。
G. 公安执法监督的督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于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 李 鹏1997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第三条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
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
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
第七条
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八条
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第十一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人
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
H. 公安机关秉公执法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秉公执法心得体会可以写秉公执法就是公安机关人员的职责,民警要树立榜样。
正文:
出于公心,处事才会公平,才能赢得公信。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能否用执法谱写正义,广大公安民警能否始终秉公执法、一心为民,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法治形象。
实践表明,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公安机关只有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让所有的执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兑现庄严承诺,最终取信于民,在百姓心中树立良好形象。各级公安机关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就要始终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次执法活动,靠一个个案件的公正处理,靠一次次执法活动的公正开展,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执法权威。
要在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上下功夫。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公安机关作为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要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培树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
广大公安民警要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榜样,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坚定法律信仰,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抵御权力、关系、人情、利益等各种因素的干扰,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在不断完善执法制度上下功夫。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制度建设起来之后,就要坚决执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就是要把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与完善执法制度紧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执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作为、执法乱作为等突出执法问题,努力实现查处一个问题、完善一项制度、教育一批民警。
要在大力强化执法监督上下功夫。“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执法活动公开透明,公安机关开门欢迎监督,更能体现公正廉洁,更易彰显执法公信力。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切实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公安机关就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真正把执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积极拓展警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最大限度地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I. 如何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意识。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识和民本理念,增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治认同、感情认同、理论认识,使规范、文明、理性、平和执法成为广大公安民警的一种自觉行动和自发要求。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环节。坚持从民警日常执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执法标准细化工作,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增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民警每个执法动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借助信息推力,加强执法监督。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并以警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尽快实现网上执法办案、执法监控、执法问题研判和执法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9)全国公安机关深化执法监督管理扩展阅读
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
1、从加强源头防控、过程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过建立系统化、实时化、常态化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对执法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一是严格源头防控。落实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程序,实现接报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流转,落实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深化法制员制度,进一步发挥基层一线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派驻配备的法制员的作用,负责对案件质量审核把关,建立起保障执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
2、二是严格过程监督。全面实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重点执法环节统一审核,在审查起诉环节统一与检察机关对接,这项工作已经在部分地方试点,效果已初步显现,下步将进一步探索、完善。
3、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并着力打造覆盖接处警、现场执法到案件终结的整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机制,实现执法办案全流程同步记录、实时监督;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对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督察机制,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对触碰“高压线”的事,一经查实,坚决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