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履行纪检组织监督责任
(一)权力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增加了监督难度。从权力配置上看,党政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权力过于集中,一些重要领域和重点部门的权力较大,而且权力运行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业务性,外部监督难以及时覆盖。从权力运行上看,制度约束刚性不强,有的制度不够完善,或者制度执行不严,影响了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从权力监管上看,存在边界模糊、职责不清的问题,同一事务多头管理、管理有“真空”的现象仍然存在,为纪委开展监督尤其是对履职再监督造成不利影响。
(二)基层纪检干部“专职不专干”“主业不主抓”现象普遍。从实际情况来看,基层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不仅要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还分管经济、计划生育、社会管理事务等其它工作,一些专职纪检干事兼任组织、宣传干事,有的还承担妇联、团委等工作,导致在纪检工作方面精力投入严重不足,“种了别人的责任田,荒了自己的自留地”。
(三)重查轻究,监督的执行力不够。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监督方式单一、老套的问题依然存在。开展监督工作只停留在查阅资料、看台帐、听汇报上。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掩饰追责,以功代过,能捂则捂,能盖则盖,或者是避重就轻,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充当着“和事老”角色。对一般性问题免于追责,对严重性问题想办法“回避”处分,没有形成强大震慑,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增强。
② 纪检监察部门应从哪几个方面履行监督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赋予的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参加和列席重要会议、参与重要文件起草和会签、对重要干部任免进行前置性把关、对相关制度进行廉洁性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本院重大决策的检查监督,督促本院党组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纪检监察部门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推动人民法院作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对各级法院及广大法院干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法院和法院干警进行认真整改;对中央八项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执纪问责,并将其中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把查处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和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案件作为查案工作重点,尤其要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潜规则获取不义之财以及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有效遏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③ 纪委应从哪些方面履行好监督责任
一、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根本原则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体,纪委是协助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是出好主意、当好参谋,是检查、督促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纪委的主责就是抓“牛鼻子”、种“责任田”,就是监督。只有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的工作才有了主心骨、有了航向标,才不会迷失方向,才明白了监督什么、怎样监督、为什么监督的问题。党委负主体责任,不是说纪委监督责任降低了,恰恰相反,越是强调党委主体责任,越是对纪委监督责任提出更高、更严格要求,因为纪委工作干得越出色,党委工作才会落实地更彻底。
二、抓好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切入点
抓工作不抓干部不行,抓干部不抓作风不行,抓住了干部作风,就抓住了根本和关键。一切违纪违法行为,无一不是作风的问题、无一不是监督的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就必须从抓作风开始,必须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纠正“四风”问题作为履行职责的切入点、出发点和着力点。坚持不懈抓好“八项规定”、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不仅可以净化广大干部队伍,以良好的政风带动社风促进民风,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投资环境,也可以有效降低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既履行了责任也保护了干部。
三、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手段
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坚决、严厉打击腐败分子,这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终极”手段,是维护党的纪律、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最后“防线”。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发生在部分党员干部中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案件,易发多发、层出不穷,因此,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有“武松”的勇气和胆识,不仅要多打“老虎”,更要勤拍“苍蝇”,有贪必肃、有腐必惩,以零容忍态度向腐败分子“亮剑”,形成有力震慑、高压态势,不辱使命,切实履行好执纪监督的职责。
四、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保障
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法宝,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保障。“三转”就是要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准确定位自身的角色:我们不是职能部门,具体业务必须交还主责部门,我们的主业是查办案件;我们不是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主体责任我们不能越俎代庖,我们承担的监督责任。进一步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使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思路更加顺畅、权责更加清晰、任务更加明确,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必然途径。
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前提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内部监督管理,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首要前提。我们是执纪执法的主体,因此,首先必须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才可树立“威信”、才可服众,才会引领广大党员干部知纪知法、遵纪守法。“公生明、廉生威”,我们要练就扎实的工作作风、纯净的生活作风,经得起监督和考验,做榜样、树典型,既是对自身素质提高,也是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动宣传。“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的内部督查,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坚决做到“家丑不自捂”,坚决防止“灯下黑”。
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基础
“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切实履行好纪委的监督责任,必须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敢担当、作风正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这是基础,是根本所在。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神圣庄严的工作,是党的保健卫士,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精益求精的业务是干不好的,没有坚强的党性、淡泊名利的思想是干不长的,因此,必须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把政治素质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的干部,把愿干、敢干、会干的干部选拔到纪检监察岗位上来。全面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培养,积极为他们创造环境条件,不断提升其履职尽责的能力,使他们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宗旨意识更加牢固,改进作风更加坚决,责任意识更加强烈,自我约束更加严格,政策理论水平不断提高,全面适应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需要,为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奠定坚实的基础。
④ 如何落实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组织监督责任
一是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增强执纪监督的制度保障。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既是影响反腐败成效的关键问题,也是决定纪委监督职能发挥的重要问题。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党委主抓直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双报告”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级级落实责任,防止执行力递减。其次,要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权力行使制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制度和权力公开、决策公开、管理公开制度,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最后,要创新纪检干部管理制度,坚持纪委书记异地交流制度,探索建立纪检干部上下流动和横向交流的常态化机制,从制度层面解决不敢、不能、不会执纪监督的问题。
二是深入推进“三转”要求,强化执纪监督基本职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履行好监督职责,必须要有一支素质过硬、能力突出、作风优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一,强化主责转职能。要全面清理调整议事协调机构,不该牵头和参与的坚决不牵头参与,该退出的坚决退出,该取消的一律取消,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第二,开拓创新转方式。创新思路,优化流程,将科技手段运用于监督工作之中,更加高效地履行好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做到有疑点就有监督,有问题就有追责。坚持开门反腐,积极拓宽信访投诉渠道,深化纪委“开放日”、“开门问计”等工作,提高纪检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
第三,提升形象转作风。纪检干部要保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紧迫感,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在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面前敢于坚决斗争。同时,要强化队伍内部日常监督管理,严防纪检干部以公权办私事、徇私情、谋私利,坚决查处纪检干部违纪违规问题,严防“灯下黑”。
三是自觉运用“四种形态”,落实执纪监督纪律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部署,是管党治党的重大创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四种意识,自觉把“四种形态”贯彻到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中去,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处理手段,把严明纪律贯穿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线索及时追踪,有了反映及时提醒,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有效预防挽救干部;对于轻微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采取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方式,防止党员领导干部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对于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出重拳、下猛药,采取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等方式;对于那些不断提醒挽救不奏效,最终走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零容忍态度执行党纪、绝不手软。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⑤ 如何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
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必须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更多地担负起惩治腐败方面的责任,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加大办案力度。
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求,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落实好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
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5)保障履行纪检组织监督责任扩展阅读:
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的地位作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归结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
纪委负监督责任,履行监督职责,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准确定位,各级纪委只有履行好这个“专责”,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落实监督责任,各级纪委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带头尊崇党章,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做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
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监督重点,注重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批评、纠正、处理。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把信任激励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使全党同志逐渐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坚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监督责任
⑥ 如何落实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1.从概念上理解:纪委的监督责任指各级纪委要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2.从地位上理解:纪委的监督责任是由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纪委不仅要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进行监督,还应当监督党委,包括监督党委是否履行好其主体责任。
3.从责任上理解:纪委拥有对违反纪律行为进行执纪问责的权力,承担着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责任。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4.从监督内容上理解:一是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二是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三是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四是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三、正确认识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
1.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不容置疑的主体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务求实效。监督责任主要是指纪委必须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协助党委履行各项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主体责任是总责、是全面责任;监督责任只是一个方面的责任,是有没有尽到监督责任的问题。如果一个地方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没搞好,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无庸置疑,党委要负总责,承担主要责任,但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以推卸。
2.两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基本方向。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的监督主责,提高纪委的监督地位和能力,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突出主责,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保障。
⑦ 如何积极落实纪检监督责任
一、查原因,定措施,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是领导重视不够,责任意识不强。纪检部门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工作必须要得到院党组一班人的大力支持。工作中,有的领导存在只重视抓检察业务工作,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不深入、不具体。有的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的学习传达落实不及时,对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停留在纸面上。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思想上存在误区,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自己是抓业务工作的,因而未能积极主动地抓好责任分工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对纪检部门落实监督责任理解支持不够,表现在落实上出现了会上号召多,具体措施少,部署安排多,检查落实少的现象。
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增加了监督难度。从监督对象来看,由于一些重要的领域和部门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封闭性和专业性,外部监督难以及时、准确地覆盖。从制度运行来看,制度约束刚性不强,制度可行性不佳,影响了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如我院制定了许多看似十分完备的制度,但真正执行监督起来却非常因难,院党组要顾及检察院的自身形象,领导要顾及方方面面的感情,因此,许多制度便成了摆设,许多问题便长期积蓄起来,纪检监察的监督也就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形式。
三、工作方法简单,削弱了监督成效。从我院开展监督工作来看,监督方法单一、老套的现象仍有存在,监督工作制度还不够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加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措施,但考核方式比较单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存在责任认定难、追责力度不大等问题。尤其由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还不够深入,导致一些监督工作在交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监督空白点。
四、人员不足和机制不畅,影响监督职能发挥。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少,除纪检组长外,较多的纪检监察干警都是由其他部门的人员兼职。再加上执纪监督直接影响监督对象的绩效考核和干部使用,或存在监督对象不愿意接受监督的情况,使得纪检部门执纪问责时面临压力和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职能的发挥。
二、严格落实纪检部门监督责任的对策
一是健全常抓不懈的廉政教育机制。必须不断坚持把教育作为检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学习检察机关先进典型人物事迹、开展廉政条规知识竞赛和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特别是党组负主体责任的意识真正深入到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思想灵魂,积极支持纪检部门的监督工作,带头履行“一岗双责”,不忽视对廉政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带头落实。要强化各部门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使其能够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践者和带头人,又能够当好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切实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是抓好“三个结合”,增强监督的刚性和效力。一要与检务督察相结合,加强对检察人员纪律作风的日常监督。纪检部门加强对院重要部门、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防控,着力开展督察活动,通过对执法办案、警车使用、三公经费、检容风纪、上下班秩序及是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等方面进行督察,促使干警增强防腐拒变能力。二要与人民监督员工作相结合,整合监督力量。利用人民监督员这个平台,弥补纪检部门监督力量的不足,通过不断拓宽人民监督员对执法办案监督范围,规范人民监督员对执法办案监督的方式,细化人民监督员对执法办案监督的工作程序。人民监督员作为外部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纪检部门要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信息沟通,建立协作机制,掌握人民监督员在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三要与案件管理部门相结合,跟踪执法办案全过程。纪检部门要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协作配合,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流程,明确对案件质量与承办人办案纪律监督方式,制定具体操作规程,防止出现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违纪违法现象,提升执法公信力。
三是转变工作职能,突出监督主责。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是纪检监察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法宝,是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保障。“三转”就是要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准确定位自身的角色: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的是监督责任。进一步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监督主责,使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思路更加顺畅、权责更加清晰、任务更加明确,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必然途径。针对专责工作,在牵头抓总中体现作为、落实监督。教育、监督、查处、保护四项职能是纪律检查部门的主责,责无旁贷。知其可为而善为,集中优势兵力,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协同工作,在组织协调中发挥作用、落实监督。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纪检部门要做到牵头不包办、监督不替代、协调不越位,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办法,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提升履职能力,夯实执纪监督基础。要切实履行好纪检部门的监督责任,必须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敢担当、作风正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这是基础,是根本所在。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神圣庄严的工作,是党的保健卫士,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精益求精的业务是干不好的,没有坚强的党性、淡泊名利的思想是干不长的,因此,必须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把政治素质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的干部,把愿干、敢干、会干的干部选拔到纪检监察岗位上来。全面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培养,积极为他们创造环境条件,不断提升其履职尽责的能力,使他们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宗旨意识更加牢固,改进作风更加坚决,责任意识更加强烈,自我约束更加严格,政策理论水平不断提高,全面适应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需要,为纪检监察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