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息监管
⑴ 银行违规贴现应承担什么责任
操作违规还是什么违规?会被罚,监管部门发现,要对银行业务进行限制和处罚
⑵ 贴息存款是什么意思
对一般储户来说,贴息存款是在存款的同时,支付给储户利息,而且存款到期,专再支付规定的利息。属
这是银行同业竞争的方式之一,是金融监管禁止的行为。
存款利息是国家制定的标准,擅自提高存款利息,监管部门不允许。所以,银行不敢大张旗鼓宣传。
供参考。
⑶ 贴现资金禁止的用途
没有限制。
在出票人向银行偿付已贴现的票据前,贴现应收票据是企业的或有负债。企回业开出本身的票答据向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面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与企业,称为应付票据贴现。
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和实得款额的计算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对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设立“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帐户核算,它是“应付票据”的抵减帐户。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按期摊配,转为利息费用。
(3)贴息监管扩展阅读
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
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
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
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365天)。
⑷ 什么叫票据贴现利率管制
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是指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回融机构自主确定答。
贴现率又称门槛比率或资本机会成本,是指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按一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这种利率即为贴现率,它是票据贴现者获得资金的价格。常用于票据贴现。企业所有的应收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用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或借款。银行同意时,按一定的利率从票据面值中扣除贴现或借款日到票据到期日止的利息,而付给余额。贴现率的高低,主要根据金融市场利率来决定。
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后,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的空间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定价策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自主定价能力,转变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对企业、居民的金融支持力度;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更有力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利率管制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单项管制,即仅对存款利率或贷款利率进行管制;
另一种是多项管制,即不仅对存款和贷款利率同时管制,而且还对贴现率及手续费等服务的价格进行管制。
⑸ 如何进行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有关部回门及项目单位要答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贴息资金下达后,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⑹ 什么叫定期存款贴现
抄定期不难理解,主袭要是贴息存款,是指除去原有的银行利息外,另外根据存款金额给到储户的利息部分,目前属于银监会监管的灰色地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一般对储户没有什么风险。
存款流程和普通存款是一样的,贴息部分是中介付给客人,一般存好后就会付,结款比较快。
⑺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⑻ 银行承兑贴现息怎么算
贴现利息=票据金额X贴现年利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票据到期日--贴现日,如果到期日是非工作日还要顺延至工作日,并且异地票据要在顺延到期日后另加三天的在途天数。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企业手里有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等钱用到银行去“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减去“贴现息”把钱给企业。
2、贴现息的计算:假设企业手里有一张2009年7月15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是100万元,到期日2009年12月15日,企业2009年8月10日到银行要求“贴现”,要与银行签定贴现合同,贴现息的计算公式是:金额×时间×利率=贴现息,100万元×127天×1.88%利率=6632.22元。
给企业钱是:100万-6632.22元=993367.78元。
(8)贴息监管扩展阅读
承兑贴息申请所需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时,应准备完整的贴现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格类文件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
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
二、银行承兑汇票及跟单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2、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文件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
承兑汇票风险之忧
对于票据业务暴露出的风险,监管层自2010年以来屡屡发出警示。
之前有媒体报道,银监会大大尚福林在内部会议上点明了票据业务的三大风险:部分企业从银行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背书给票据中介进行“包装”后套取银行资金,而一些银行受派生存款、中间业务收益以及调控贷款规模等因素影响,盲目草率开票;
部分已经由银行贴现的票据通过跨业合作等渠道从银行表内转出,实质由银行理财资金购买;第三个风险是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仍在违规通过不规范的会计核算方式隐藏票据等信贷资产规模,并规避资本监管。
从2009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中可看出,基层银行网点在业务办理中存在“以票引存”、“连环套开”等避开监管的方式,不但影响了存款数据的真实性,造成信用虚增,而且使得大量银行授信通过表外借贷的形式流出。
比如,企业缴纳10%保证金,获得100万元承兑汇票后,持票在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民间贴现后,再以存款形式转入承兑银行再开出票据。更有甚者,在一家银行连环操作,杠杆被乘数级放大。
按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开具须有真实贸易背景,因而出票人需出具交易双方购销合同书和增值税发票。对于银行来讲,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银行对企业的综合授信额度,属于表外业务。
“银行大量办理承兑业务,实际就是银行为企业提供了担保。如果承兑业务开展规模比较大,增长比较快,会使得银行的风险放大。因为业务量越大,票据出现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大,一旦出现违约,那么就要银行来承担责任。”
⑼ 什么是银行贴息存款
是指除去原有的银行利息外,另外根据存款金额给到储户的利息部分。贴息存款属于回银监会监管的灰色地带,是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一般对储户没有什么风险。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凡是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时间。
贷款贴息指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借款人本人贷款期内不支付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不贴。
(9)贴息监管扩展阅读
贴息分类
1、住房贴息
贴息的全称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如果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的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就可以申请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是根据您的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
2、贷款贴息
贴息贷款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有关的商业银行合作,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凡符合管理中心贴息条件的借款人,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进行贴息。
⑽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的资金在试用上有监管吗
你所谓的监管指的是什么?原则上所有的资金都应当受到监管,如果这就是你所指的监管的话,那就有监管。
如果是其他使用上的专门限制,应该是没有的,贴现回来的资金与企业其他自有资金是一样的。而且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是由出票行负责承兑,几乎没有风险,贴现银行除了收取手续费以外,不会再规定其他的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