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刑诉中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所以通常的说法就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如果说非要有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包括:
1、再审的启动(上级法院指令、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被接受、院长认为原审有错提请本院审委会决定等方式);
2、再审的审理;
3、再审的判决(有实体意义上判决的如撤销原审裁判直接改判,也有程序意义上的,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等);
4、以及原审法院(在再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后)重新审理等过程;后者则只是指再审法院的再审审理过程(即前述2、3项)。

B. 各类诉讼中的再审程序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一、民诉法1、《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诉意见》第199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第206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2、结论:得看再审的原因:(1)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如果当事人做出的再审申请的,须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刑诉《刑诉解释》第307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三、行政诉讼1、《行诉解释》第77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总结:1、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须停止原裁判的执行的。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应当要停止原裁判的执行。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一定能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

C. 刑事诉讼法特有的程序有()多选 A提起公诉 B 侦查 C 死刑复核程序 D 审判监督程序

没有错误复答案就应当是制ABC
注意题目中要求你选特有的程序
公诉、侦查、死刑复核程序因民事和行政争议中涉及不到,所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没有。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是法律赋予检察院、法院、当事人一种发现审判错误的纠错程序。
很显然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可能会出现错误,所以三大诉讼当中都有审判监督程序。所以不是刑事诉讼法特有的程序

D. 两个关于刑诉的名词解释,急急急!!! 1.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中的) 2.庭前准备

一、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版和裁定,发现权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二、庭前准备是指案件相关方在庭审前对一些庭审可能用到是资料、证据等材料进行准备的一个过程。

E. 刑诉中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后有权机关决定启动和有权机关直接决定启动两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是否启动由有权机关决定。
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判决生效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审或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出抗诉。

F. 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主要原则

抄刑事诉讼的审判袭监督程序的主要原则如下:

  1. 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2. 人民法院的监督。各级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是适合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处理;最高院发现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才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3. 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最高院,上级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G.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指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对生效裁判提回出重新审判时采用的形式。答采用一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中的重要一环。没有一定的方式提起或者采用非法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便无法启动,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便不能纳入诉讼程序中加以纠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

H. 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 ( )程序,它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多选

A 补救性
B 救济

审判监督只是纠正生效和裁判错误的法律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案件的必经审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特别程序、补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