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香港廉政公署 连特首都能抓 那谁来监督廉政公署

廉政公署可以调查特首的,特首也是香港公民,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香回港特别行政区答基本法》赋予其全权独立处理香港一切反贪污工作职责。香港廉政公署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分别负责调查、预防和教育工作。
记得廉政廉政公署给我们做讲座的时候说过,首先其内部有监督机制。廉署自成立以来已设有一个内部调查及监察单位,名为l组。专责调查监督廉署工作人员,以确保自身清廉高效。廉政公署人员如被指称涉及贪污或相关的刑事罪行,l组会进行调查。l组总部并不在廉署总部大楼,至于他们哪里,有些什么职员,就连在职的廉署人员都不知道。
同时,司法独立可确保廉政公署不会越轨。在司法监督下,廉政公署行使某些权力前,必须事先获得法庭的准许。同时,廉政公署会谨慎研究法官就调查工作所提出的意见或批评,并检讨执法程序,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与香港廉政公署的区别在哪

香港廉政公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一个打击贪污的独立执法机构(也就是独立于政府版和党派之外);
监察部(权和国家预防腐败局一门两牌,监察部较高级,是整部级;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副部级)主要是监督监察政府内部各个部门和各省政府的,属于政府的内部监督;
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是司法侦查机关(内设反贪局)和公诉机关,属于外部监督;
中共纪委主要是管理党员纪律问题的,而监察部主要是政府公务人员的,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但纪委比监察部高一级(党机构,你懂的);
应该很详细了吧!!!

『叁』 香港廉政公署与中央纪委的区别

内地的反贪机构与香港的廉政公署有以下几个不同:
首先,二者的反贪体系与运作方式不同。在内地,反贪机构包括党政系统内的纪委,检察院内的反贪局。此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所设的行政监察机构。而香港则只有一个反贪机构,即为廉政公署。在内地,纪委或行政监察机构所查处的案件需要移交给检察院,如果检察院认为贪污罪名成立,那么检察院将会提起诉讼由法官来判断罪名是否成立。而在香港,如果廉政公署通过调查、取证认为有贪污事情,那么提起诉讼的权力由香港律政司来行使。
其次,二者的地位不同。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它的首长廉政专员依照法律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它的工作。此外,它的职员不隶属于香港公务员序列。所以,廉政公署的运作具有高度自主性。相比而言,我国内地的纪委和行政监察机构却归属于公务员系统,受更多的外在条件制约。
再次,二者的权力不同。香港廉政公署除了拥有反贪工作所需的基本权力之外,甚至还拥有一些特权。如无须手令而逮捕;有权搜查可疑的楼宇、扣押犯罪的相关财物。这些权力的运用提高了香港廉政公署打击腐败的力度。相比而言,我国的纪检委员会一般只拥有调查权,拘留和逮捕工作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这样一旦两个司法机关配合不够密切就很容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进而不利于打击腐败。此外,行政监察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政级别不高,所以自身也难以有所作为。

『肆』 香港廉政公署和中国的纪委有什么区别

香港廉政公署是香港特区政府的独立单位独立行使职权
中国的纪委是党的单位而不是政府的单位

『伍』 香港廉政公署 和大陆检察院的联系 区别

廉政公署和检察院反贪局,反侵权渎职局职能一样。区别就在于检察院是监督法律的,同时还监督政府工作人员。廉政公署没有权利监督法律,只负责政府工作人员监督。

『陆』 香港廉政公署可否调查特首,香港廉政公署本身由谁监督

廉政公署可以调查特首的,特首也是香港公民,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版香港特别权行政区基本法》赋予其全权独立处理香港一切反贪污工作职责。香港廉政公署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分别负责调查、预防和教育工作。
记得廉政廉政公署给我们做讲座的时候说过,首先其内部有监督机制。廉署自成立以来已设有一个内部调查及监察单位,名为L组。专责调查监督廉署工作人员,以确保自身清廉高效。廉政公署人员如被指称涉及贪污或相关的刑事罪行,L组会进行调查。L组总部并不在廉署总部大楼,至于他们哪里,有些什么职员,就连在职的廉署人员都不知道。
同时,司法独立可确保廉政公署不会越轨。在司法监督下,廉政公署行使某些权力前,必须事先获得法庭的准许。同时,廉政公署会谨慎研究法官就调查工作所提出的意见或批评,并检讨执法程序,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柒』 香港反腐卓有成效的香港廉政公署案例中从监督学的角度怎么分析

首先,你得有新-闻-自-由,并且政府不允许办理报纸、杂志、电视等具有宣传功能的媒体;
第二,屁民有言-论-自-由,可以对政府或相关的政府人员除人身攻击的以外的任何评价和新闻,包括个人私生活等话题;
第三,任何本地或国外的个人或者企业可以在本地创建教育、医疗、媒体、银行、网络等各个行业的创办公司;
第四、~~~~~~
反正还有很多啦,学很容易的,就是要砸利-益-集-团的铁饭碗,所以就不学······美其名曰:特色!

『捌』 香港廉政公署的法定权利

贪污授受相悦,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罪行,要进行调查并在法院内把犯案者定罪是非常困难的事。因此,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它们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防止贿赂条例》- 公营机构
法例简介
公职人员(有关公职人员的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包括订明人员及公共机构雇员。订明人员受《防止贿赂条例》第3、4、5及10条所监管,而公共机构(例如电力公司、巴士公司及医院等)的雇员则只受第4条及第5条监管。
第3条:订明人员如无行政长官之一般或特别许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第4条: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执行职务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第5条: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在合约事务上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第10条:订明人员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拥有/支配的财富若与其公职收入不相称,即属违法。
而上述条例中, 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款待指供应在即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虽然接受款待并不会抵触【防止贿赂条例】,个别部门仍会就职员接受款待的情况作出规定。
◆《防止贿赂条例》- 私营机构
廉署之所以将私营机构和私人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大量私企涉及公众利益,如上市公司贪污案件、商业回扣等,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二是企业作为社会的微观经济主体,如果其贪腐行为不被纳入调查范围,整个社会清廉将成为一句空话,政府亦不可能独善其身。
统计显示,廉署成立之初,举报主要针对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占比多达86%;而最近几年的举报则主要针对私营机构和企业,持续的统计显示这一比例已超过年度举报总数的70%。
法例简介
1.代理人(通常为雇员)在未得主事人(通常为雇主)的许可下,不得因办理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而提供利益者亦同样有罪。
2.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3.款待指供应在即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法例简介
1.《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适用于法例中所列明的选举,一切与该等选举有关的行为,无论是在选举期间之前、之后或选举期间内作出,是在本港或其他地方作出,均受此条例监管。
2.法例适用于下列选举及相关补选:
行政长官选举 立法会选举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 区议会选举 乡议局议员选举 乡事委员会大大、副大大及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 村代表选举
◆《廉政公署条例》
法例简介
《廉政公署条例》主要是赋予廉署执法权,例如:
1.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
2.搜查与检取证物的权力
3.处理在调查贪污过程中揭发的其他罪行(有关详情,请参阅法例原文中的【廉政公署条例】第10⑸条)的权力

『玖』 香港廉政公署

归根到底是一种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折实一种很进步的体制,我们要学,而且要去努力去从根本去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