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所谓的津贴——津贴制度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而建立的一种辅助工资形式。

津贴的种类
津贴的名目很多,从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补贴;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建立的津贴,一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自建的津贴,一般在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开支。
按津贴的性质区分,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岗位性津贴
岗位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劳动条件岗位劳动的额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贴。职工在某些劳动条件特殊的岗位劳动,需要支出更多的体力和脑力,因而需要建立津贴,对这种额外的劳动消耗进行补偿。这种类型的津贴具体种类最多,使用的范围最广。例如,高温津贴,是对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建立的临时性补贴。冶金企业中的炼铁、烧结、炼焦、炼钢、轧钢等工种,根据其作业环境的温度、辐射热强度和劳动繁重程度的不同。建立甲、乙、丙不同标准的津贴。另外还有有毒有害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特殊技术岗位津贴、特重体力劳动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津贴、邮电外勤津贴等,都属于岗位性津贴。
(二)地区性津贴
地区性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的地理自然条件下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林区津贴,是为了照顾林区森林工业职工的生活,鼓励职工在林区安心工作,发展林业生产而建立的津贴,并根据林区的具体条件和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另外还有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寒山区津贴、海岛津贴等。这类津贴一般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企业所在地区如属这些津贴的执行范围,即可照章执行。
(三)保证生活性津贴
保证生活性津贴是指为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和补偿职工生活费用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粮价补贴等等。这类补贴具体种类不多,主要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企业属于执行范围的,即可照章执行。有些企业根据需要,在内部也建立了少量这类补贴,如房租、水电补贴等。

劳动合同中的保险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之内,但它是任何劳动者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一般的劳动保险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但是一般的企业大部分都不会给职工上全上述的五险一金,所以在合同中只有三险(养老、医疗、失业)。任何企业都应该在与职工鉴定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应的保险制度。
对于住房公积金,理论上是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的,但是有的企业往往会以户口不在当地等理由推脱,或者干脆在职工入职时就明确强调单位不负责上住房公积金,因为企业给职工上住房公积金必须在住房公积金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期对于公积金的支出等都是比较麻烦的手续,所以很多单位都不予办理,这一现象在房地产行业尤为突出。但是企业的做法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如果真的由于种种原因推脱办理,也应该将单位缴纳的那部分钱转发给员工。但是就中国当今的实际情况,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在少数,所以很多单位都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很多职工明知道单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但是随大流也就听之任之了。

B.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是否有补助

有的,按出警次数

C. 劳动保障监察员是公务员吗

不是,劳动保障监察员都是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为企业员工提供劳资纠纷,为单位录入企业信息等相关劳动事务,其工资是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性质
劳动保障监察员性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命程序
劳动厅行政部门专职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提出任命建议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人事管理机构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兼职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由有关业务工作机构按规定推荐人选,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劳动监察机构和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批准。经批准任命的劳动监察员由劳动监察机构办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手续。劳动监察员任命后,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统计表》,逐级上报省级行政部门,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五,劳动保障监察员监察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D. 跪求:人社部发[2012]55号文件,《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我想要看正式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

各省、直治区、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角)、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财务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贴有关问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安全生产益管监察机关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标准,从事煤矿、非煤矿 山井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人员每人每月320元,从事其他安全生产监管的人员每人每月220元。

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列入工资统发。调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管理机关中符合享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以外其他岗位津贴条件的人员,根据岗位主要职责确定应享受的岗位津贴,不得同时享受体现不同工作职责的多项岗位津贴。

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六、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 扣津贴违反劳动法吗

津贴属于工资,扣津贴就属于扣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F. 不服人社局和劳动保障监察下发的支付工资令,怎么办

做老板要有良心,欠农民工的工资血汗钱赶紧付吧!
黑心老板迟早倒闭!

G. 国家劳动法对工人有哪些津贴补贴,补助

国家劳动法对工人的津贴补助有: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

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

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7)劳动保障监察津贴扩展阅读:

津贴补贴审批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津贴特殊工种管理,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企业执行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核定,并对核定后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实行统一登记和备案管理。

一、凡原执行国家规定行业特殊工种的企业,从即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继续列入执行特殊工种岗位范围的申请,并以文本信息和电子信息两种形式报送《企业执行特殊工种范围申请表》。

区、市、县属企业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属以上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二、企业经改进工艺或提升生产手段、使用新技术及新设备等,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后,现已不符合原执行规定标准的特殊工种(如原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为主已改变为机械或自动化生产为主的工种),不再列入特殊工种的执行范围。

H.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这个事业单位职位的待遇和前景怎么样

待遇和当地普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相仿。
关于前景,多说两句。
我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工作多年,感觉劳动保障执法刚性不足严重,近几年从人社部到县级人社机构呼声不少。劳动保障事关民生大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亟待加强,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越来越重势为必然。
再说编制。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执法机构,执法应该由行政单位实施,我们这儿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已经参公,说不定你会自然过渡到公务员。
提前祝贺你,我的新同行。

I.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1】18-19号文件关于纪检岗位津贴的规定,有全文吗

【2011】18-19号文件关于纪检岗位津贴的规定:

1、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2、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办案人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办案人员补贴。

3、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4、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5、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20号)同时废止。

6、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拓展资料:

津贴(Allowances) 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津贴分配的唯一依据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优劣,而不与劳动者劳动的技术业务水平及劳动成果直接对应和联系。 津贴不与技术业务水平及成果直接联系,这就决定了它是一种补充性的工资分配形式。 津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津贴具有相对均等分配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