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办监管
❶ 招标的项目什么样是监管的 什么样是不监管的
这个问题不是很好回答,招标项目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如果是委托招标的话,需要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发改委、建设局等相关部门)。
当然,这还要看企业的情况以及资金来源,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项目批示文件确定招标性质,一般来说如果是私营企业、自筹资金且是自行招标的话,一般不需要监管!
❷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到底有哪些权力
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条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有以下权力:
1、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
2、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3、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的文件规定,并有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的权利和权限。
4、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完成情况。
(2)项目招办监管扩展阅读
建设部是负责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最高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3)总结交流招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4)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5)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3)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4)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❸ 政府采购招标监管的十个重要环节有哪些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运用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招标应当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特别是在现今政府采购工作依然处于初始阶段的情况下,非规范的招标行为、非规范的采购人行为和非规范的采购管理者行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如何做到既不干预具体的采购事宜,又能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呢?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十点。
一、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时,要认真审核资金落实情况,保障采购执行能够顺利、圆满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资金未落实、未到位就实施采购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采购单位对采购资金只有“计划”或空有“计划”,有的采购单位只论“启动”资金,只要有了启动资金就开始实施采购,其结果是提供货物或劳务的供应商深受其害,而采购项目也大部份成为问题项目、扯皮项目和“半拉子”项目。因此在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就应把好这一最基本的关口,要将已经落实的资金打入政府采购专户,并根据采购计划的资金需求量详细了解其资金来源,对已经落实的资金来源“定位”于采购专户资金;对无法落实的资金来源只能列入采购计划,不能批准采购实施。
二、批复政府采购方式时,要详细“调研”采购清单,防止化整为零,力求政府采购活动的全面公开公正。有的采购单位为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或是有意为行自身各种“方便”,对采购项目化整为另,另留一手,事后强调“特殊情况”进行另案采购。致使该公开招标的往往形成邀请招标,所招标的项目和金额又往往只是整个采购活动中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使政府采购流入形式。为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了解采购整体要求,全盘掌握采购情况,并根据采购清单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确定采购方式。
三、发布公告信息时,要明确规定发布面,努力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采购信息的规范发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十分重要,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了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就能够纠正和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只在一定范围内通知部分供应商,或是只在本地地方性的媒体上披露信息的现象,使各地供应商得到更多的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知情机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应强化信息发布管理,对每一项具体的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应明确规定其发布面,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媒体上发布信息。
四、审核招标文件时,要将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贯彻其中,招标文件要体现明确的政府采购制度信号。政府采购是一项新的制度,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代理机构独立操作、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监督管理的招标采购活动,赋予了通常性的招投标活动之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因此其招标活动应体现政府采购制度精神。体现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内容很多,其主要和最基本、必须加以明确的包括:1、招标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2、招标项目系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预算执行并受采购人委托的项目;3、资金来源系财政性资金;4、采购人与中标人之间的绝对平等与绝对诚信原则;5、采购资金由国库直接拨付或在财政管理机关监督下拨付;6、政府采购评标纪律及相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7、对招标如有异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投诉。其他如招标文件的规范、完整,更应该成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必然要求。
五、审核评标办法时,要防止倾向性的不公平条款,评标办法要做到全面、科学、透明和易于操作。目前政府采购招标的评标办法可谓五花八门,不够规范。其主要问题包括:评标办法不全面不具体,留有许多随意性空间,性价比缺乏科学性,采购人对某一“指标”的不合理“特定要求”左右整个评标办法格局。更有甚者,有的招标活动把具体的评标办法当成密而不宣的秘密,而少数“有门道”的投标人又可以从“口头语言”上获得这一“秘密”,造成投标人知情权上的不平等。制定评标办法应由招标委员会认真讨论,在制定的过程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毫无疑问拥有“发言权”,并对政策的把握和评标办法的公正性负有责任。其评标办法应当符合政策、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在操作过程中不会出现倚轻倚重,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就应当全面知悉评标的具体标准和办法。
六、确定专家评委时,要坚持管用分离原则,消除与政府采购宗旨相悖的评标动因。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打破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活动中的种种禁区和暗箱操作,让政府采购行为阳光普照。作为招标活动重要一环的评委确定是某些采购人斤斤计较的要害之处。一方面许多采购人要求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占评委比例要有绝对优势,另一方面一些招标机构本身也建立了自已的专家评委库,评委问题可谓炙手可热。笔者认为,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对此作出了有效的规范,评审专家必须严格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评委的管理权在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管用分离就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只能用不能管。至于采购人一方,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评标,即使享有政府采购专家评委身份的人员也应该回避本单位的采购评标过程。
七、测算标底时,要建立双向约束机制,赋予测算标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更大的严肃性意义。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拓展,工程采购招标将更多地进入政府采购的约束之下,而在工程招标活动中,标底在没有更好的评标方式替代前将不可能完全退出。这就要求必须赋予标底测算行为以政府采购制度精神,消除其庸俗性,增强其严肃性。具体说来,应由采购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如造价事务所)测算标底,中介机构既要对委托方负责测算行为的正确性,又要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负责其测算资料的保密性。用什么来约束中介机构对管理机关的责任要求呢,这里同样有一个资格认定的问题,即造价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标底测算行为必须具备代理资格,取得这一资格就必须向政府采购监管机关负责。目前这方面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总之建立标底测算行为既对采购人负责又对管理机关负责的约束机制是必须之举。
八、具体评标时,要现场监督。评标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重要一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不是对采购活动的干预。特别是在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依然处于初始阶段的情况下,采购人意志力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意识”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往往造成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失缺。维护评标秩序,保证客观公正,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的现场监督不可缺位。需要进一步认识的是,一旦政府采购评标活动出现违反政府采购评标纪律的现象,应首先问责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九、确定中标人时,应强化监督,确保第一中标侯选人在正常情况下的中标结论。除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外,大部分的政府采购招标是由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有的采购人据此滥用“确定权”,如心目中“理想”的中标人居第四位“侯选”就要排除前三位,这种作法是对整个招标活动的破坏。笔者认为,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采购人的“决定权”过程强化监督,必要时可参与对中标候选人的考查,总的要求是,如采购人无充分说明第一中标人不能成为中标人的事实和理由,就必须确保第一中标人的权利,并以此类推至依次的中标候选人。
十、授予合同时,要摒弃地方利益观,坚持原则,维护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在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中,供应商处于弱势。采购人往往强化自身利益,忽视法规要求。有的一味为了节约而不顾招标的严肃性再行“砍价”,迫使本来通过充分竞价利润微弱的商家再作“牺牲”;有的不顾已发生法律效率具有合同性质的招标文件精神,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已明确的付款方式和办法;有的提出新的采购项目或新的采购标准要求供应商“搭车”和承受。政府采购合同必须进监管机关备案,并最终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通过支付资金得以实现。在此过程中,监督管理机关要摒弃狭隘的地方利益观,坚持原则,让政策精神和法律要求体现到具体的维护供应商权利中。
❹ 谈谈招投标代理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区别
1、目前国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主要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并分为2~3级。其招标代理资质分别由发改委、财政部门、商务部和建设部授予。
2、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自身具备的资质,从事资质允许范围内招标代理业务,主要包括:招标策划,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委员会和进行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等。
3、监管机构主要是指招标代理资质授予部门如:发改委、财政部门、商务部和建设部,对招标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管理,招标资质管理是主要手段。另外:发改委的项目审批、财政部门的款项拨付、商务部的进口许可和建设部门的施工许可也是主要的监管手段和制约方式。
❺ 怎么确定招标监管机构,求详解
国家发抄展改革委员会指导袭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❻ 工程项目监管部门是什么(或那些)单位
质量:质监站
安全:安监站
很多地方上述已经合并成质安站
建设程序:建设局
备案:房管局
另外,消防、环保、绿化、交警、城管都要去打交道的
❼ 政府采购类工程项目由哪些部门监管
首先是政府采购办监管他的实施和资金的利用状况,工程管理部门监管内他的施工质量,这种项目容不是哪一家就能全部监管的,在采购中,政府采购监管全过程,纪检监督采购的合法性,审计要审计工程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建设部门要监理工程的质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❽ 政府采购招标监管的十个重要环节有哪些
一、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时,要认真审核资金落实情况,保障采购执行能够顺利、圆满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资金未落实、未到位就实施采购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采购单位对采购资金只有“计划”或空有“计划”,有的采购单位只论“启动”资金,只要有了启动资金就开始实施采购,其结果是提供货物或劳务的供应商深受其害,而采购项目也大部份成为问题项目、扯皮项目和“半拉子”项目。因此在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就应把好这一最基本的关口,要将已经落实的资金打入政府采购专户,并根据采购计划的资金需求量详细了解其资金来源,对已经落实的资金来源“定位”于采购专户资金;对无法落实的资金来源只能列入采购计划,不能批准采购实施。
二、批复政府采购方式时,要详细“调研”采购清单,防止化整为零,力求政府采购活动的全面公开公正。有的采购单位为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或是有意为行自身各种“方便”,对采购项目化整为另,另留一手,事后强调“特殊情况”进行另案采购。致使该公开招标的往往形成邀请招标,所招标的项目和金额又往往只是整个采购活动中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使政府采购流入形式。为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了解采购整体要求,全盘掌握采购情况,并根据采购清单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确定采购方式。
三、发布公告信息时,要明确规定发布面,努力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采购信息的规范发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十分重要,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了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就能够纠正和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只在一定范围内通知部分供应商,或是只在本地地方性的媒体上披露信息的现象,使各地供应商得到更多的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知情机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应强化信息发布管理,对每一项具体的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应明确规定其发布面,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媒体上发布信息。
四、审核招标文件时,要将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贯彻其中,招标文件要体现明确的政府采购制度信号。政府采购是一项新的制度,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代理机构独立操作、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监督管理的招标采购活动,赋予了通常性的招投标活动之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因此其招标活动应体现政府采购制度精神。体现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内容很多,其主要和最基本、必须加以明确的包括:1、招标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2、招标项目系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预算执行并受采购人委托的项目;3、资金来源系财政性资金;4、采购人与中标人之间的绝对平等与绝对诚信原则;5、采购资金由国库直接拨付或在财政管理机关监督下拨付;6、政府采购评标纪律及相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7、对招标如有异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投诉。其他如招标文件的规范、完整,更应该成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必然要求。
五、审核评标办法时,要防止倾向性的不公平条款,评标办法要做到全面、科学、透明和易于操作。目前政府采购招标的评标办法可谓五花八门,不够规范。其主要问题包括:评标办法不全面不具体,留有许多随意性空间,性价比缺乏科学性,采购人对某一“指标”的不合理“特定要求”左右整个评标办法格局。更有甚者,有的招标活动把具体的评标办法当成密而不宣的秘密,而少数“有门道”的投标人又可以从“口头语言”上获得这一“秘密”,造成投标人知情权上的不平等。制定评标办法应由招标委员会认真讨论,在制定的过程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毫无疑问拥有“发言权”,并对政策的把握和评标办法的公正性负有责任。其评标办法应当符合政策、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在操作过程中不会出现倚轻倚重,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就应当全面知悉评标的具体标准和办法。
六、确定专家评委时,要坚持管用分离原则,消除与政府采购宗旨相悖的评标动因。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打破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活动中的种种禁区和暗箱操作,让政府采购行为阳光普照。作为招标活动重要一环的评委确定是某些采购人斤斤计较的要害之处。一方面许多采购人要求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占评委比例要有绝对优势,另一方面一些招标机构本身也建立了自已的专家评委库,评委问题可谓炙手可热。笔者认为,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对此作出了有效的规范,评审专家必须严格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评委的管理权在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管用分离就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只能用不能管。至于采购人一方,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评标,即使享有政府采购专家评委身份的人员也应该回避本单位的采购评标过程。
七、测算标底时,要建立双向约束机制,赋予测算标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更大的严肃性意义。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拓展,工程采购招标将更多地进入政府采购的约束之下,而在工程招标活动中,标底在没有更好的评标方式替代前将不可能完全退出。这就要求必须赋予标底测算行为以政府采购制度精神,消除其庸俗性,增强其严肃性。具体说来,应由采购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如造价事务所)测算标底,中介机构既要对委托方负责测算行为的正确性,又要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负责其测算资料的保密性。用什么来约束中介机构对管理机关的责任要求呢,这里同样有一个资格认定的问题,即造价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标底测算行为必须具备代理资格,取得这一资格就必须向政府采购监管机关负责。目前这方面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总之建立标底测算行为既对采购人负责又对管理机关负责的约束机制是必须之举。
八、具体评标时,要现场监督。评标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重要一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不是对采购活动的干预。特别是在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依然处于初始阶段的情况下,采购人意志力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意识”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往往造成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失缺。维护评标秩序,保证客观公正,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的现场监督不可缺位。需要进一步认识的是,一旦政府采购评标活动出现违反政府采购评标纪律的现象,应首先问责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九、确定中标人时,应强化监督,确保第一中标侯选人在正常情况下的中标结论。除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外,大部分的政府采购招标是由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有的采购人据此滥用“确定权”,如心目中“理想”的中标人居第四位“侯选”就要排除前三位,这种作法是对整个招标活动的破坏。笔者认为,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采购人的“决定权”过程强化监督,必要时可参与对中标候选人的考查,总的要求是,如采购人无充分说明第一中标人不能成为中标人的事实和理由,就必须确保第一中标人的权利,并以此类推至依次的中标候选人。
十、授予合同时,要摒弃地方利益观,坚持原则,维护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在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中,供应商处于弱势。采购人往往强化自身利益,忽视法规要求。有的一味为了节约而不顾招标的严肃性再行“砍价”,迫使本来通过充分竞价利润微弱的商家再作“牺牲”;有的不顾已发生法律效率具有合同性质的招标文件精神,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已明确的付款方式和办法;有的提出新的采购项目或新的采购标准要求供应商“搭车”和承受。政府采购合同必须进监管机关备案,并最终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通过支付资金得以实现。在此过程中,监督管理机关要摒弃狭隘的地方利益观,坚持原则,让政策精神和法律要求体现到具体的维护供应商权利中。
❾ 招投标综合监管主要监管哪些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招投标活动已在许多政府投资及公共采购领域广泛推行。招投标对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招投标已成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但随着全国数十个省的交通厅长因“伸手”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而相继倒台,招投标这个旨在预防腐败的举措,似乎成了腐败的“高发区”,招投标的合法程序受到人们的质疑,甚至有人称招投标活动是“合法化的暗箱操作”。这些现象的发生,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暴露出招投标在综合监管方面的不完善。近几年来,各地在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招投标制度逐步健全,招投标程序不断规范,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有所提高,但是,由于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使得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薄弱环节和漏洞,导致招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分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环节。目前,许多地方都已为促进地方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使招投标工作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反腐倡廉”的原则不断推进,进行认真思考并积极探索如何完善和加强招投标综合监管这一课题。本文分析了招投标监管现有格局的弊端,提出了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综合管理机制、培育跨行业、跨部门的“招投标协会”,以及建立统一评标专家库等进一步完善地方招投标综合监管的建议。
❿ 招标投标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如果我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其管理机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条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有以下权力:
1、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
2、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3、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的文件规定,并有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的权利和权限。
4、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完成情况。
(10)项目招办监管扩展阅读
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 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通过招标采购, 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目的。
(2) 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3) 通过招标投标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4) 通过招标投标打击贪污腐败
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防止其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
在世界各国的公共采购制度建设初期,招标投标制度由于其程序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往往能对打击贪污腐败起到 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随着腐败与反腐败博弈的深入,腐败活动会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存在,给招标投标制度的设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