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什么程序再审程序吗

一般来说,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所以通常的说法就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专再审属”。如果说非要有区别,那么不妨认为,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具体来说,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了1、再审的启动(上级法院指令、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被接受、院长认为原审有错提请本院审委会决定等方式);2、再审的审理;3、再审的判决(有实体意义上判决的如撤销原审裁判直接改判,也有程序意义上的,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等);4、以及原审法院(在再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后)重新审理等过程;后者则只是指再审法院的再审审理过程(即前述2、3项)。
个人理解,不一定正确,供参考。其实有时候二者就是一回事,有时候有前面说的区别,关键是要看具体的语言环境。

2. 关于人民审查监督程序再审。。。

区别多了,也不是这里能解释清楚的,你不是看着书嘛,继续看看不回就可以了。

简而言之答,审判监督程序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纠错程序,由法院院长、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检察院或同级检察院提起,并非每个案件必经程序。
一审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属于基础程序;二审属于终审程序,也具有纠错功能。提起的方式不同、要求也不一样......

再详细的区别自己去看书去吧

3.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做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版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权用的审判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查看和监督,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而适用的一种审判程序。
相同点:都是人民法院经审理完毕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之后而设立的程序,其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予以审查,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给予改正,遗漏的予以补充,以达到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区别:再审程序是一审、二审程序之后设置的另一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是设在审判程序之中,为引起再审程序而设立的。再审程序因提起的主体不同,参加再审程序的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民事诉讼主体。

4. 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再审程序吗

审判监督在抄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袭践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审判监督程序中本身存在的矛盾和缺陷严重的制约和影响审判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使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其主要表现有:启动机制混乱,再审事由无限制,审级的无限定问题,审理程序及再审范围的无限定性,对审查方式、处理结果、期限等均未加以规定,申请再审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等等。笔者由此而展开改革的必要性,改革势在必行,并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目前存在混乱的根源进行探讨,认定其根源就是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矛盾以及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主义与再审提起的职权主义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如果无法得到解决,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将无法彻底进行。为此笔者探讨了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问题,认定程序公正、程序效益和程序安定是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要实现再审程序的价值目标,笔者建议应首先确定权利义务相对应的申请再审权及构建以公正、效率、效益为价值目标的科学的审判监督和诉权保障机制, 改革和完善申请再审程序,完善再审的启动程序,科学构建起再审的事由,实行审级监督,对民事、行政案件实行再审申请预收费制度等。并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

5. 民事诉讼中再审与审判监督的区别

二审程序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般按照“谁举证再审程序也称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可以按一审程序也可以按二审程序. 通俗点

6.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基于什么条件发生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基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送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监督程序和再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送法》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7. 刑诉中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所以通常的说法就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如果说非要有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包括:
1、再审的启动(上级法院指令、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被接受、院长认为原审有错提请本院审委会决定等方式);
2、再审的审理;
3、再审的判决(有实体意义上判决的如撤销原审裁判直接改判,也有程序意义上的,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等);
4、以及原审法院(在再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后)重新审理等过程;后者则只是指再审法院的再审审理过程(即前述2、3项)。

8.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两者从含义上是一样的,所以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8)监督程序和再审扩展阅读:

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主体

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注意:申诉权人与上诉权人的范围是不大相同的,如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诉权,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即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但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审判监督程序对象

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注意: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注意(再审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


参考资料:网络--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