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监管政策
『壹』 国家最近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什么监管政策互联网理财值得信任吗
各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分工如下:
中央网信办、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牵头会同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地方金融办)等协同负责法律法规、资信资源完善、征信完善;
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地方金融办负责金融用户权益保护(风险披露、用户告知、权责关系)和金融业务管理(业务准入与牌照、业务规范、风险管理、反洗钱);
中央网信办和工信部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网站安全防护、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网站管理技术标准);公安部负责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
『贰』 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政策,如何规范p2p
2015年以来,P2P网贷行业规模高速扩张,风险事件也持续升级,处在冰火交困中的P2P行业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去年7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更标志着P2P行业正式进入“监管时代”。
近一年多时间里,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虽然整体进展较慢,但政策层面的关注却十分密集,期间出台了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内的多份重量级监管文件。近期,在距离《暂行办法》的颁布不到两个月时间里,银监会又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引起了业内的高度重视。
监管紧盯、政策密集,短期内可能会给P2P平台以较大的生存压力,但长期来看,却是一股推动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底,P2P行业停业及问题平台共计98家,其中问题平台40家(跑路32家、提现困难8家),停业平台58家(停业57家、转型1家),主动停业平台占比逐渐扩大,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监管整改的初见成效。
监管的持续推进,一方面能够净化现有的行业环境,早期由于监管缺失,P2P行业出现了不少乱象,包括线下揽客、资金池、拆标等灰色行为,监管对诸如此类的行为进行严打,无疑是在为新秩序的建立清扫障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督平台规范运营,最大限度保障投资人权益。
伴随着政策潮的开启,P2P平台今后在业务规范、行为准则、职业操守等方面都将受到诸多法规的约束,行业的规范化一定程度上也是在为投资人创造一个相对透明、稳定的投资环境。
『叁』 什么是监管政策
监管政策:为了监督管理而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肆』 近期监管政策越来越严,P2P行业还会稳定么
估计能局部稳定,前提是合法合规。
挑选P2P平台注意事项:
1、鉴别公司实力
不可一味看注册资本,
平台的注册资本可以侧面的
反映出平台的部分实力,
注册资本过小没实力的概率很大。
但是注册资本过大的不见得一定有实力。
还应关注以下几点:
1.是否有金融背景或金融基因
P2P一直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实践形式,归其根源还是金融服务,只是服务方式更加快速,便民。运营团队严谨的金融从业背景直接决定着P2P平台风控是否严谨。国内借助传统金融风控手段运营比较成功的P2P平台。
2.担保公司实力是否雄厚
这种方式主要是由P2P理财平台跟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来为平台的每一笔交易来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如借款人出现了逾期不付的问题,那么第三方担保公司将会为投资者进行一个全额的本息垫付,很多P2P理财平台都采用这种方式来做安全保障。
2、运营模式既决定平台业务内容及范围,同时决定平台稳定性
P2P本质隶属借贷双方信息服务平台,国内大小平台根据自身特长出现了O2O、P2B等业务借贷模式。P2P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个人债务属于无限责任;P2B是个人对企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出现倒闭和破产,债务追回就会十分渺茫;O2O属于P2P时代的创新,直接线上对线下模式,也是相对比较安全的P2P理财模式。基本线上寻找投资人,线下寻找借款人,同时引入第三方担保或融资性金融机构担保及实物抵押。
三.风控很重要
首先,要看平台是否有投资担保公司担保,而且担保公司的实力是否足够强。是否有第三方资金托管。其次,单一项目募集资金总额过大,是否超出了该P2P平台交易总额的5%。即使很多都提供本息全额担保,也有自己独特的风险控制机制。要规避大额借贷资金或者资金池操作。
其次,取决于风险管理能力是否足够强大。风控这块主要做两个工作,一个是前期借款标审定的时候对风险进行评估,如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外则一票否决。另一个是贷后进行跟踪,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上门调查。
另外,线下催收能力也是风险控制能力的体现,这个判断标准主要是在:
(1)对于抵押物的处理能力;
(2)公检法社会资源协调能力 ;
(3)对于借款人心理分析、处理能力。
4、平台是否有逾期,逾期坏账率具体情况
P2P平台是为借款人和投资人提供有效的信息撮合服务,使投资人资金最大化,借款人享受小微金融实惠。撮合借贷双方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些小概率事件,这就是投资人和平台最讨厌的坏账和逾期,这种情况肯定存在,就连国内最权威的银行业都不可避免。
『伍』 我国近期宏观经济政策
整体来看,2021年宏观经济政策将呈现如下三大特点:
其一,政策更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增加了“可持续性”,意味着政策目标将兼顾短期和长期的结合,更着眼于跨周期政策设计和调节。
其二,强调政策不急转弯,意味着一方面会转弯,政策会继续边际收紧;另一方面,不会急转弯。前期为经济恢复和内需扩大而采取的扩张性政策,将随时根据实际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相机抉择、灵活调整,保持相对平稳和有序的退出,“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关系”,避免出现信用过度、过快收缩所导致的“踩踏”事件以及不良资产过快反弹。针对小微企业的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已确定将延期。
其三:强调把握好时度效,意味着政策将更加精准有效,注重观察时机、力度、效果。
一、财政政策:提质增效、更可持续
疫情冲击导致总需求显著降低,制约货币政策有效性。财政政策成为2020年稳定经济发展的主要抓手。回顾2020年,财政政策在总量积极扩张的主基调下,注重平衡增长与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格局,着力民生支出,调整产业布局,结构性特征明显。
展望2021年,基于经济复苏与财政平衡考虑,预期积极财政力度有望趋缓,财政政策或回归常态。从表述上看,2019年强调“大力提质增效、更加注重结构调整”,疫情以来则变为“更加积极有为、注重实效”,而目前则重回疫情前的提质增效,又新加了“更可持续”的提法,这是跨周期调节的具体体现。同时,去掉了“积极有为”及“保持适度支出强度”,意味着财政赤字和专项债规模应会有所下降。
具体而言,总量上,经济复苏下“稳杠杆”重新成为政策重心,2020年特殊情境下采取的超常规融资将有序退出。预计抗疫特别国债大概率退场,不再安排发行;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的规模适当缩减,或在3-3.5万亿;减税降费的规模保持平稳、不再增加;一般公共预算赤字率可能适当降低至3-3.5%,广义赤字率或从2020年的10%以上降至2021年的8%以内。而支出方面,基于“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预期2021年在上述广义财政收支目标下,基建投资有望实现4%左右增长。
结构上,财政政策作为传统结构性政策,担负着“十四五”开好局的重要任务,从年度部署来看,主要任务从“支持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变为“在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调节收入分配上主动作为”。预期财政政策将进行更多结构性安排,比如,在科技创新方面,优化科技类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强化财政贴息等措施;在产业升级方面,加大“两新一重”领域投资,引导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在消费方面,加大民生支出力度,保障就业民生,缓解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
二、货币政策:灵活精准、合理适度
在跨周期调节框架下,货币政策从传统总量政策向“结构性”和“审慎性”转变,同时强调“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回顾2020年,跨周期特点贯穿货币政策全年动向。
展望2021年,伴随经济逐步复苏,尤其是一季度在低基数效应下经济或现两位数增长,预期货币政策将回归稳态,表现为总体中性、结构优化的政策导向。具体而言,总量上,经济持续复苏为宽松货币政策退出提供空间,超常规政策或有序退场,比如,2021年到期的1.8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中,用于抗疫和复工复产的8000亿元大概率退出;“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11-12%)同名义经济增速(10-11%)基本匹配”,对比10月以来央行提出的“货币供应应和基于潜在产出的名义增速相匹配”略超预期,这预示着2021年社融增速和M2目标增速的收缩幅度会低于此前市场一致预期。但另一方面,作为传统总量政策,货币政策仍承担重要的逆周期调节任务,中期来看,货币政策将基于经济复苏进程,提升逆周期调节能力,适时进行政策微调,总体维持货币中性。
结构上,2021年作为“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预期货币政策将更加突出结构性特征,全面深化市场化利率改革,强化影子银行监管,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优化资源在区域、产业、周期上的配置,助力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此外,“加大对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延续的是10月以来央行一贯说法,预计2021年科技、小微、绿色贷款会有较大的政策扶持;相反,房地产贷款则继续受到抑制。“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未提及,说明逆周期调节的必要性有所下降,银行让利亦将暂时告一段落。
三、监管政策:严监管态势延续,防风险侧重点凸显
当前经济尚未全面恢复,疫情仍有较大不确定性,叠加经济下行期因素,银行业传统金融服务受限,监管政策将持续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两新一重”等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持续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民营小微企业的支持。特别是当前房地产作为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监管将持续严控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受经济下行和疫情影响,前三季度银行业共处置不良贷款1.73万亿元,同比多处置3414亿元,新提取贷款损失准备1.54万亿元,同比增长15%。疫情带来的金融风险存在一定时滞,预计有相当规模贷款的风险会延后暴露,未来不良、特别是小微企业不良资产上升压力较大。
2021年,预计监管政策将持续把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动态平衡,不断增强政策措施针对性、有效性,持续引导银行业做实资产质量分类,备足抵御风险“弹药”,加大不良处置力度,同时要严控增量风险。资金面宽松背景下市场乱象易反弹回潮,一些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以新面目卷土重来,未来监管部门将会健全统计监测,持之以恒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聚焦突出问题和风险点,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设立“禁区”,坚决防止影子银行回潮和结构复杂产品死灰复燃。
『陆』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6)近期监管政策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柒』 现在政府对网络监管越来越严格了,最近有木有什么新政策
去一些政府网站看咯,像正统网、中国网信网什么的,应该会有不少。
『捌』 如何看监管和政策趋紧对经济的影响
政策和监管趋紧主要通过融资成本、规模和结构三方影响实体经济:
对融资成本的影响:当央行调整政策利率时,货币市场利率首当其冲,进而传导至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最终对整体融资成本造成影响。短期市场利率向债券市场的传导主要通过市场本身套利渠道实现。短期市场利率向信贷市场利率传导则主要通过银行和投资者的资产配置结构调整实现。债券收益率和贷款利率作为其他融资方式的机会成本,进一步推动整体社会融资成本上行,提高了居民和企业的财务成本和储蓄倾向,将对消费和投资产生负面影响。我们测算发现,截至今年5月份,社会融资加权成本为6.70%,较去年初的5.39%抬升达到131bp左右,较去年底的5.71%上升99bp,今年以来社融成本呈加速上行趋势。
对融资规模的影响:货币政策和监管对融资规模将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直接影响来自于政策和监管直接限制部分融资方式或融资渠道。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部分融资方式出现了非理性或不合规的快速增长,积累了较大的金融风险,例如地方政府融资、表外融资、非标融资、同业融资等,引发监管对其进行规范,直接限制其绝对规模或增速。间接影响则是由于融资渠道受限所造成的流动性趋紧和金融资产价格下行,其外溢效应将对银行和企业资产端和负债端产生压力,再通过资产和负债的相互反馈对融资规模产生影响。
对融资结构的影响:政策和监管对融资结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银行资金来源、运用和流动方向三个方面。第一,银行间资金流向将受到影响,部分资金将从中小银行回流大银行。第二,银行业务将从依赖同业、表外和央行转向更多依靠表内业务,表外转表内成为趋势。第三,银行资金运用将从金融市场转向实体经济。可以看到,监管和政策对实体经济并非完全是负面冲击,其对于融资结构的改变将缓解甚至破除近年来资金脱实向虚这一顽疾,将对实体经济起到有利影响。
『玖』 国家最近出台哪些药品市场监管政策
你这个问题太多了建议上国家药监局网站药智论坛的药品监管版块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