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A. 外省建筑企业进入浙江市场接业务备案登记,提交社保缴费证明,会去查真假吗
杭州市建设委员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通知杭建设发[2006]7号 颁布期:20060105 实施期:20060301 颁布单位:杭州市建设委员 第章 总则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三章 市场交易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五章 业员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附则 各勘察设计企业: 《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已通市政府律审查现印发给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 二00六月五 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第章 总则 第条 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进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民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合同》等关律、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 凡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各主体必须遵守本办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行政区划内勘察设计市场按属管理原则实施统监督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勘察设计市场监督管理并接受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杭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需持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其任何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资质审批承接业务范围按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营业执照工商注册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申请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及申请资质变更、增项、升级等勘察设计企业按建设部令第9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提供关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按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统报 第六条 营业执照工商注册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进杭展勘察设计市场实行单项备案登记制度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杭展勘察设计市场按关规定办理进省承接业务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 进杭企业签订项目合同15内项目所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项目竣工验收15内办理单项注销手续(杭设立支机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办理单项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供列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企业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项备案登记表; (四)企业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证明; (五)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企业事该项目勘察设计员名单(加盖企业公章实行注册制度专业需加盖注册员注册章); (七)其规定需要具材料 进杭企业办理单项注销手续需提供列材料: ()竣工验收报告; (二)甲备案单项工程评价意见 第八条 境外企业进杭事建设工程设计根据建市[2004]78号《关于外企业华民共境内事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需持建设单位外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证明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供列材料: ()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作设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外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证明材料 合作设计企业进杭企业需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进杭企业要求杭设立支机构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列材料并经现场踏勘办理《支机构杭管理手册》需提供材料: ()企业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省(市)证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支机构负责、技术负责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简历业绩证明; (四)注册员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注册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定代表应承诺加强支机构管理并承担相应律责任 (六)企业公章、图章、合同专用章等签 (七)支机构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八)其规定具材料勘察企业需提供主要设备清单土试委托合同 持《支机构杭管理手册》企业实行度审核并再进行单项备案登记 第十条 杭州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由本区经浙江省建设厅批准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图审机构)承担技术特殊要求必须由外图审机构审查需展业务前市建委办理单项备案手续第三章 市场交易 第十条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式 招标发包公招标发包邀请招标发包必须采用招标发包建设工程范围按《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执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招投标应遵循公、公平、科、诚信原则 第十三条 业主发包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单位采用邀请招标发包必须进行公示采用公招标发包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名称址招标项目基本要求投标文件编制深度投标资质要求及取招标文件办、评标式及未标经济补偿额等事项 第十四条 业主发包明示或暗示投标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划勘设条件等 第十五条 经招投标式发包勘察设计业务业主随意更换标承接随意变更项目组员 第十六条 直接发包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家关规定承包资质、业务范围项目组员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含进杭企业同)展勘察设计应组织与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本企业技术员展工作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任何形式其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企业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评标般采取综合评估进行技术标主标评工作应充体现公性、科性注重案设计原创性、合理性、经济性勘察设计技术进步新技术运用等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招投标程应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并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通公招聘、单位推荐经审核、培训、考试终确定评标专家库员 采用特聘式聘用资深员纳入评标专家库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包承接应依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双应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应定代表或持定代表委托授权书委托中国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职工技术培训继续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十四条 勘察企业必须建立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禁止违规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按照律、规、家关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符合各阶段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图签、图章、注册章等管理支机构名义具勘察设计文本、图纸等设计(施工程确需签发设计修改联系单使用支机构图章必须《支机构杭管理手册》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须扉页列明项目设计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专业负责、设计员等勘察文件需列明各类图表原始记录责任)、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应图专用章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图纸应确标注图号、图期、设计阶段等内容设计员、校、审核等员签名齐全并加盖相应图章实行注册制度专业相应图纸加盖注册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家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总建筑面积100平米(含)且功能单、结构简单项目(钢结构除外)经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免予施工图审查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勘察文件(详勘、补勘)实行前置审查经审查合格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三十条 图审机构审查员由审查机构申报经市、省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员每公布未经公布员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业主、勘察、设计企业间隶属关系或者其利害关系包括存列情况图审机构应主避: ()股东单位项目业主或勘察设计单位; (二)股东自该股东作定代表企业项目业主或勘察设计单位 各审查机构应主报要避企业名单 第三十三条 图审机构应按建设部令第134号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严禁图审机构设计底图签章任何单位擅自修改审查合格施工图确需修改凡涉及规定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及修改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积极参加责任保险投保按投保单项投保企业根据自情况选择自愿参保必须投保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 业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事勘察设计技术员能受聘于勘察设计企业同两或两企业受聘 第三十七条 按照《华民共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勘察设计技术员其受聘企业与注册执业单位应致 第三十八条 进杭企业及其支机构杭招聘技术员必须与其签订劳合同 第三十九条 杭事岩土工程勘察作业机、记录员、原位测试操作工、土工试验操作工等岗位实行持证岗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企业内部应逐步展项目负责岗制度项目负责应由项目主要专业设计员担任专业负责应由本专业技术骨干担任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遵守家律、规规章同应遵守杭州市关规定守、诚信经营并接受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按规定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度报表并报表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企业员相关信息及《杭州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更新 第四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勘察设计企业业员信用档案纳入诚信中国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勘察设计企业及市场管理勘察设计质量、市场行等进行定期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业主发包勘察设计业务现违反本规定情况或业主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依予处理并杭州建设信用中国曝光 第四十七条 业主按规定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委托审查或现违反本规定其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依处罚并杭州建设信用中国曝光 第四十八条 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外(境外)企业业主应督促配合进杭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进杭备案手续项目实施 第四十九条 进杭企业杭能设立支机构并加强内部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杭企业备案手续发现列情况予备案: ()未按第六条要求提供关材料; (二)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 (三)现其违反律规或本规定情况 按规定办理单项注销手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结束前再受理该企业新备案登记 第五十条 业员违反本办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涉及注册员由省注册师管委依予处理并杭州建设信用中国曝光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拒绝接受属管理或按规定报各类报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并杭州建设信用中国曝光 勘察设计企业租、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等材料或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行政处罚并杭州建设信用中国曝光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发重质量责任事故或存严重扰乱市场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处罚;处罚企业主要责任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限制单位与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涉及注册员由省注册师管委依予处理涉及进杭企业给予清退处理杭州建设信用中国曝光 第五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核查制度发现资质条件达资质标准报请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具体核查办另行制定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由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自20063月1起施行
B.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杭州承接业务备案手续怎么办,需要哪些资料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设发[2006]7号
颁布日期:20060105 实施日期:20060301 颁布单位: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三章 市场交易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附则
各勘察设计企业:
《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个人及勘察设计市场其它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杭州市行政区划内的勘察设计市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在杭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需持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增项、升级等的勘察设计企业,按建设部令第9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上报。 第六条 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不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进杭开展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实行单项备案登记制度。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杭开展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省后承接业务的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 进杭企业在签订项目合同后15天之内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15天之内办理单项注销手续(在杭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办理单项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项备案登记表;
(四)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企业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加盖企业公章,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需加盖注册人员的注册章);
(七)其他规定需要出具的材料。
进杭企业办理单项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甲方对备案单项工程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 境外企业进杭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根据建市[2004]78号《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需持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作设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
合作设计企业是进杭企业的,还需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进杭企业要求在杭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并经现场踏勘后办理《分支机构在杭管理手册》。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省(市)证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和业绩证明;
(四)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注册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应承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企业公章、出图章、合同专用章等的样签。
(七)分支机构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八)其它规定出具的材料。勘察企业还需提供主要设备清单和土试委托合同。
持有《分支机构在杭管理手册》的企业,实行年度审核并不再进行单项备案登记。 第十条 杭州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由本地区经浙江省建设厅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承担。在技术上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外地图审机构审查的,需在开展业务前到市建委办理单项备案手续。第三章 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 业主在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
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必须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范围按《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业主发包时,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采用邀请招标发包的,必须进行公示。采用公开招标发包的,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深度,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取得招标文件的办法、评标方式以及对未中标人的经济补偿额等事项。 第十四条 业主发包时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划勘设条件等。 第十五条 经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业主不得随意更换中标人,承接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组人员。 第十六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资质、业务范围和项目组成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含进杭企业,以下同)在开展勘察设计活动时,应组织与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本企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企业。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以技术标为主。标评工作应充分体现公正性、科学性,注重方案设计的原创性、合理性、经济性,勘察设计的技术进步和新技术的运用等。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招投标过程应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并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通过公开招聘、单位推荐,经审核、培训、考试最终确定评标专家库成员。
也可采用特聘的方式聘用资深人员,纳入评标专家库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和承接方应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应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代理人。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十四条 勘察企业必须建立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禁止违规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符合各阶段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图签、出图章、注册章等的管理,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勘察设计文本、图纸等设计成果(在施工过程中确需签发设计修改联系单的,可以使用分支机构的图章,但必须和《分支机构在杭管理手册》同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须在扉页上列明项目设计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等。勘察文件还需列明各类图表原始记录责任人)、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应的出图专用章。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在图纸上应正确标注图号、出图日期、设计阶段等内容,设计人员、校对、审核等人员签名齐全,并加盖相应的出图章,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在相应图纸上加盖注册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总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且功能单一、结构简单的项目(钢结构除外)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申请免予施工图审查。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中的勘察文件(详勘、补勘)实行前置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图审机构的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申报,经市、省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要求的人员每年公布一次。未经公布的人员,不得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业主、勘察、设计企业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包括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图审机构应主动回避:
(一)股东单位是项目的业主或勘察设计单位;
(二)股东是自然人的,该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是项目的业主或勘察设计单位。
各审查机构应主动上报要回避的企业名单。 第三十三条 图审机构应按建设部令第134号和地方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严禁图审机构在设计底图上签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规定审查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积极参加责任保险。投保可按年投保和单项投保。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有选择地自愿参保。必须投保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受聘。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的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其受聘企业与注册执业单位应一致。 第三十八条 进杭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杭招聘技术人员,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在杭从事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机长、记录员、原位测试操作工、土工试验操作工等岗位实行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企业内部应逐步开展项目负责人上岗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由项目主要专业的设计人员担任。专业负责人应由本专业的技术骨干担任。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应遵守杭州市的有关规定,守法、诚信经营,并接受和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将企业和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在《杭州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上更新。 第四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纳入诚信网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及市场的管理,对勘察设计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业主在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出现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或业主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曝光。 第四十七条 业主不按规定将有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委托审查或出现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曝光。 第四十八条 将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外地(境外)企业的业主,应督促和配合进杭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进杭备案手续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四十九条 进杭企业在杭只能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并加强内部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进杭企业备案手续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情况的。
不按规定办理单项注销手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结束前不再受理该企业新的备案登记。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涉及注册人员的,由省注册师管委会依法予以处理,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曝光。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拒绝接受属地管理的或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曝光。
勘察设计企业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等材料的或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曝光。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或存在严重扰乱市场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的处罚;被处罚企业的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限制单位与个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涉及注册人员的,由省注册师管委会依法予以处理。涉及进杭企业的,给予清退处理。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曝光。 第五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核查制度,发现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将报请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具体的核查办法另行制定。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C.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方网是什么
网页链接http://www.hzfc.gov.cn/wsbs/yw
D. 施工项目在杭州市建委已经完成备案及竣工验收,项目信息什么时候可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查到信息
在项目信息没上网公示前,你可以询杭州市建筑监管局有关部门。估计还没完成最后审核的程序。
E. 杭州西湖区工商局的号码
杭州西湖区工商局已整合为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号码是0571-85115238;0571-86502293。
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全区中介服务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规范措施;对中介服务业发展开展调查研究,跟踪扶持有关中介服务业发展项目;牵头负责涉及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业的规范管理。
二、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本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5)杭州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扩展阅读
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职能:
一、指挥协调处
组织巡查网、执法网、检测网建设。承担建立监管执法衔接机制,对监管执法行动进行协调。承担监管执法任务的审核、分派和督办。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对自贸片区相关业务工作的协调衔接。承担对监管执法数据资源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
二、审批服务处
拟订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统一承担农业、畜牧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证书发放、业务咨询工作。
F. 外省企业进驻本省,需要在哪里进行备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需要诚信金之类的条件吗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设发[贰00陆]漆号 颁布日期:贰00陆0依05 实施日期:贰00陆0三0依 颁布单位: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三章 市场交易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附则 各勘察设计企业: 《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个人及勘察设计市场其它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杭州市行政区划内的勘察设计市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在杭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需持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增项、升级等的勘察设计企业,按建设部令第9三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上报。 第六条 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不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进杭开展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实行单项备案登记制度。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杭开展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省后承接业务的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 进杭企业在签订项目合同后依5天之内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依5天之内办理单项注销手续(在杭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办理单项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项备案登记表; (四)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企业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加盖企业公章,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需加盖注册人员的注册章); (七)其他规定需要出具的材料。 进杭企业办理单项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甲方对备案单项工程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 境外企业进杭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根据建市[贰00四]漆吧号《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需持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作设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 合作设计企业是进杭企业的,还需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进杭企业要求在杭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并经现场踏勘后办理《分支机构在杭管理手册》。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省(市)证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和业绩证明; (四)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注册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应承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企业公章、出图章、合同专用章等的样签。 (七)分支机构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八)其它规定出具的材料。勘察企业还需提供主要设备清单和土试委托合同。 持有《分支机构在杭管理手册》的企业,实行年度审核并不再进行单项备案登记。 第十条 杭州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由本地区经浙江省建设厅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承担。在技术上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外地图审机构审查的,需在开展业务前到市建委办理单项备案手续。第三章 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 业主在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 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必须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范围按《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业主发包时,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采用邀请招标发包的,必须进行公示。采用公开招标发包的,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深度,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取得招标文件的办法、评标方式以及对未中标人的经济补偿额等事项。 第十四条 业主发包时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划勘设条件等。 第十五条 经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业主不得随意更换中标人,承接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组人员。 第十六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资质、业务范围和项目组成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含进杭企业,以下同)在开展勘察设计活动时,应组织与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本企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企业。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以技术标为主。标评工作应充分体现公正性、科学性,注重方案设计的原创性、合理性、经济性,勘察设计的技术进步和新技术的运用等。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招投标过程应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并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通过公开招聘、单位推荐,经审核、培训、考试最终确定评标专家库成员。 也可采用特聘的方式聘用资深人员,纳入评标专家库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和承接方应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应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中国人。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十四条 勘察企业必须建立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禁止违规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符合各阶段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图签、出图章、注册章等的管理,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勘察设计文本、图纸等设计成果(在施工过程中确需签发设计修改联系单的,可以使用分支机构的图章,但必须和《分支机构在杭管理手册》同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须在扉页上列明项目设计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等。勘察文件还需列明各类图表原始记录责任人)、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应的出图专用章。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在图纸上应正确标注图号、出图日期、设计阶段等内容,设计人员、校对、审核等人员签名齐全,并加盖相应的出图章,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在相应图纸上加盖注册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总建筑面积依00平方米(含)以下且功能单一、结构简单的项目(钢结构除外)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申请免予施工图审查。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中的勘察文件(详勘、补勘)实行前置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图审机构的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申报,经市、省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要求的人员每年公布一次。未经公布的人员,不得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业主、勘察、设计企业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包括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图审机构应主动回避: (一)股东单位是项目的业主或勘察设计单位; (二)股东是自然人的,该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是项目的业主或勘察设计单位。 各审查机构应主动上报要回避的企业名单。 第三十三条 图审机构应按建设部令第依三四号和地方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严禁图审机构在设计底图上签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规定审查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积极参加责任保险。投保可按年投保和单项投保。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有选择地自愿参保。必须投保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受聘。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的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其受聘企业与注册执业单位应一致。 第三十八条 进杭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杭招聘技术人员,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在杭从事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机长、记录员、原位测试操作工、土工试验操作工等岗位实行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企业内部应逐步开展项目负责人上岗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由项目主要专业的设计人员担任。专业负责人应由本专业的技术骨干担任。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应遵守杭州市的有关规定,守法、诚信经营,并接受和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将企业和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在《杭州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上更新。 第四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纳入诚信中国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及市场的管理,对勘察设计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业主在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出现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或业主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在杭州建设信用中国曝光。 第四十七条 业主不按规定将有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委托审查或出现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在杭州建设信用中国曝光。 第四十八条 将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外地(境外)企业的业主,应督促和配合进杭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进杭备案手续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四十九条 进杭企业在杭只能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并加强内部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进杭企业备案手续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情况的。 不按规定办理单项注销手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结束前不再受理该企业新的备案登记。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涉及注册人员的,由省注册师管委会依法予以处理,并在杭州建设信用中国曝光。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拒绝接受属地管理的或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在杭州建设信用中国曝光。 勘察设计企业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等材料的或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并在杭州建设信用中国曝光。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或存在严重扰乱市场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的处罚;被处罚企业的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限制单位与个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涉及注册人员的,由省注册师管委会依法予以处理。涉及进杭企业的,给予清退处理。在杭州建设信用中国曝光。 第五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核查制度,发现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将报请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具体的核查办法另行制定。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贰00陆年三月依日起施行。
G. 杭州10号文件具体内容是什么
是国务院的十号文件吧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
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