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监督会议
❶ 两会 议会 区别
1.阶级抄本质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袭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阶级本质相适应,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资产阶级议会制与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阶级本质相适应,服务于资产阶级专政。
2.组织和活动原则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按民主集中制与议行合一原则组织和活动;资产阶级议会制按“三权分立”原则组织和活动。
3.政党在政权组织中的活动方式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即中国共产党始终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资产阶级议会制则采取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制度。
❷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下列哪些机关单位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
派驻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纪检机构改革实践经验,把派驻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明确了纪委派驻纪检组与派出机关的工作关系、派驻纪检组的职责任务、派出机关的领导方式,为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
(2)两项监督会议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❸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如何加强 “三重一大” 监督
湖北省十堰市在推进派出机构改革时,明确赋予了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监督检查这一职能。笔者认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充分履行监督检查这一主要职能,首当其冲的就要紧盯所辖部门“三重一大”( 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才能更好地激发监督检查的正能量,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一、强化 “三重一大”监督的现实作用及意义 1.强化 “三重一大”监督有利于推进领导班子建设。集体决策“三重一大” 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要求。通过强化“三重一大”监督,推进民主科学决策的实践,有利于增强领导班子成员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充分调动领导班子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党政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2.强化“三重一大”监督有利于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党政“一把手”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其个人的决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强化“三重一大”监督,就会避免因为部分主要领导同志的强势而导致集体决策流于形式,有利于充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发挥集体决策的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3.强化“三重一大”监督有利于规范权力阳光运行。 对“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进行监督,可以进一步规范党政“一把手”行使权力的行为,在促进党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更强化了领导班子集体在权力运行中监督的作用,避免了因个人权力凌驾于集体之上而产生权力膨胀、滋生腐败,从源头上给予领导干部最有力、最有效的监督和爱护。 二、当前 “三重一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督内容不够具体,导致监督真空。就目前情况来看,多数单位对“三重一大”事项涉及的资金额度、决策分类、事项等级还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操作时,是否属于“三重一大”的范畴难以界定。由于各单位性质、职能不同,从监管层面上看,纪工委监察分局也没有统一的尺度标准来衡量评判。因此,在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辖监管单位单位之间就会产生“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真空地带”。 2.个别单位认识模糊,故意逃避监督。少数单位领导班子对成立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认为是否有纪工委的监督无关紧要。个别单位在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在涉及人事、财务等敏感问题的研究上,往往只有单位主要领导商议决策,不愿意班子其他成员参与讨论决策,更别说接受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 3.工作关系不够顺畅,监督交叉被动。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但纪委监察局业务科室与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还有监督检查职能交叉的区域,纪工委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存在先行怕冒进、后动为等靠的矛盾;还有的区直部门跳过对口的纪工委直接与区纪委对接联系,使得纪工委与所辖监管单位在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相互协作等方面不协调,往往处于被动监督的角色。 4.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监督极易脱节。虽然明确了纪工委为监督主体,区直单位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主体,但因制度不健全,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无法参加一些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重大工作的会议,也不能接受到相关文件,从而无法及时掌握政策、信息,容易造成纪工委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脱节。部分重大事项,甚至在纪工委监察分局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实施、完结了。 5.履职能力局限性大,监督疲软无力。纪工委成立时间短,成员基本都是从别的部门调入,虽经过岗前培训,但纪检监察业务基础仍然薄弱。其次以有限的人手对口多个区直部门,加之对被监督单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运行模式不太熟悉,只能边摸索边尝试。此外,纪工委监察分局作为区机关的派出机构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还要承担一些临时性突击任务,这使得有限的监督力量更为捉襟见肘。 三、深化“三重一大”监督激发正能量的思路及建议 (一)加强指导是前提 1.统筹部署,强化监督力量。纪委监察局要切实加强对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监督队伍的领导,进一步充实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力量,对现有人员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分配、科学调度,保证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2.要点面结合,加强监督指导。纪委监察局要指导好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经常性、共性的工作要实行统一研究、统一要求、统一部署的“三统一”管理;对不同的情况要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和支持纪工委监察分局大胆探索,创新监督方式、方法。 (二)理顺关系是基础 1.要理顺“三重一大”监督的协作关系。进一步明确规范纪工委监察分局与纪委监察局业务科室的协作要求,发挥协作配合的化学效应;明确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辖单位的联系办法,完善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监督职能的手段。 2.要理顺“三重一大”监督权与责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权限,同时落实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双边责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强化权力与责任的意识,避免出现不作为、乱作为,不配合、不负责等行为。 (三)健全制度是关键 建立切实管用、易操作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的专项制度,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内容。重点要明确“三重一大”具体范畴及界定条件,规定所辖各单位每年年初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初步确定该年度本单位“三重一大” 的事项,并作为重点监督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 2.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参会要求。规定各所辖单位研究 “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须提前报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具体情况派人列席会议。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列席会议时,对议题内容不拥有表决权,但发现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 3.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备案要求。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对所列席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及表决情况进行书面备案。并于每季度末将“三重一大”监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4.明确“三重一大”事项考评内容。结合年底绩效考核,把落实“三重一大”监督制度作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的重要内容,以此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评廉、述廉、考廉”的重要条件,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做到与规范制度相结合,与领导干部的奖惩相结合,与评先表优相结合。 5.明确“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办法。强化“三重一大”事项专项检查力度,对报送不及时、不报告、隐瞒不报规避监督的,视情节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纪律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一票否决”;对派出纪工委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缺位或不到位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派出纪工委绩效考评办法进行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责任。(作者单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
❹ 四项监督制度的第二项监督制度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❺ 一事一议项目会议记录
罗依乡大寨村“一事一议” 幸福美丽家园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X年X月X日
会议地点:
主持人姓名及职务:
记录人:
参会人员:XXX村两委干部、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户主代表
应到会人数:XXX实到会人数:XXX人,占应到会人数XX%
审议和表决项:
1、由张代成同志介绍幸福美丽家园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为“一事一议、民办公助”村民自建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大寨四组产业路(机耕道)7公里,每公里国家补助5万元,共投资35万元。
2、讨论项目采取村委会牵头村民自建还是委托公司或个人村民自建的方式 ,并确定项目理事小组人员。
3、会议确定:项目理事小组组长为XXXX成员为XXXX
并委托 XXXX 负责组织施工建设,开工时间:XXX年XX月XXX日,完工时间:XXX年XXX月XXX日,施工工期:XXX天。
4、村两委负责进度及质量管理监督。建设完工后,提交乡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级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民办公助”政策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一户一票投票表决审议和表决事项内容,村民代表应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投票方式(无记名、记名、举手): 。
表决情况:
赞成人数:XXX人,占到会人数XXX%
反对人数XXX人,占到会人数XXX%
弃权人数:XXXX人,占到会人数XXX%
表决结果(通过或否决):XX
监票人签名盖章:
计票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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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民监会纪律监督内容有哪些
1、监督本社区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社区党员大会决议的情版况。监督社区村权(居)委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
2、对本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定期进行走访,听取村(居)民对社区“两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社区“两委”;经常了解并向街道纪工委反映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依照党章和相关规定,对本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本社区党员、干部的违纪线索,及时报告街道、社区纪检监察组织。
4、负责对社区干部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区干部勤政、廉政“双述、双评”活动;对社区干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及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对社区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认真做好街道纪工委及民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❼ 怎样落实两个责任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汇报怎样监督两个
一、 细化分解内容,明确落实“两个责任”的分工定位
明晰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由多个层面构成的责任体系,必须按照分层定责和结合实际的原则将基层党委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面,细化基层党委班子、党委第一责任人以及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科学划分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建立完善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切实做到“一岗双责”。
明晰纪委的监督责任。要按照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的要求,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纪委监督责任的履行,按照纪委“三转”的要求,要着重明确、细化“检查,督导、纠错、考评、追责、惩戒”等环节上所应负的责任,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璋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探索对纪委监督责任的再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纪委监督责任履行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把握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抓手
完善领导机制。要完善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协调推进重点任务等工作机制,逐项分解夯实责任,促进党委班子、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严格履行自身责任。
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应组织基层单位定期召开汇报交流会,年底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重点汇报“两个责任”完成情况,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完善巡查督导制度。加强和改进监督的形式、途径、方式,深入了解基层反腐倡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优化考评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参与”的常态化、立体式考评模式,坚持把基层履行“两个责任”的情况作为日常巡视的重要内容,定期选取一些权力较集中、资金较为密集、信访问题较多、腐败案件多发的重点地区和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引入第三方评议机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追究力度,强化落实“两个责任”的倒逼机制
完善责任追究办法。既要强化问题倒逼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理顺责任追究关系,要准确区别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等界限,用好“签字背书”和“一案双查”,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党委和纪委的“失责”行为、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千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出了问题从严从快处理,实行层层追究,杜绝以经济处罚为由逃避执纪,或以集体决策失误为由逃避个人责任,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❽ 浅谈如何加强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效监督
加强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效监督:
1、强化关口监督。
督促指导被监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梳理细化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和范围界定,制定《“三重一大”事项清单》;
要求被监督单位在“三重一大”事项上会前填写《“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备案,向各纪检监察组提交决策事项相关文件、政策依据等资料以供审核,推动监督关口前移。
2、强化决策监督。
督促指导被监督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和《党政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明确决策条件和决策程序;由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会议决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予以纠正。
3、强化过程监督。
坚持日常监督为主、专项监督为辅,重点抓好是否存在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等问题的监督;
协助被监督单位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目前已督促各被监督单位制定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工程量变更制度》《行政审批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4、强化事后监督。
对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执行结果进行随机抽查或专项督查,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时整改、跟踪问效。
(8)两项监督会议扩展阅读:
加强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效监督的措施:
(一)明确监督主体,完善监督体系。
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确立“三重一大”责任区,明确责任领导,形成责任体系。各级行党委(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党委(党组)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有关规定;
分管领导负责落实“三重一大”有关事项,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符合党委(党组)的决策要求。
(二)突出监督重点,把握关键环节。
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确定监督的重点部位,把握关键环节,实施有效监控,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三)创新监督方法,落实工作责任。
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应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随机检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❾ 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是不是两项监督
两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