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做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一、正确处理政府部门与消防机构的关系
自从国家颁布《消防法》以来,社会各部门对于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的增加。国家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出了“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制度,主要就是由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单位担任主要的领导,而文化、工商、建设等部门作为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打破了过去那种消防单位独立管理的状态,实现了全社会各部门共同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在一些地区的消防监督工作没有向前发展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政府的主导工作做的不到位。
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各级消防部门必须利用好自己的职能。首先,消防机构应该加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准备好充足的材料向政府提出要积极地落实消防工作,抓住消防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把消防工作与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积极地实现消防监督工作能够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一致。其次,应该积极地进行消防制度的确立,并进行认真的落实。政府应该加强对消防基础设施的投入,保证消防监督工作中经费的正常运行。作为消防监督机构应该积极地配合政府工作,认真的开展每项消防宣传工作,派遣专门的监督人员对具体的消防工作进行现场指导。
二、正确处理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的关系
消防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是在政府领导下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审批及监督管理的权利。我国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进一步以法律的行使肯定了消防机构的行政审批功能,这也作为消防机构行使其权利的依据,同时这也对于消防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在执法的过程中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可以随便的行使职权。
所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就是消防执法人员对被管理对象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监管行为,而所谓的行政审批就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准许的一种行政行为。二者共同成为了消防执法的两个重要内容,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它们都是为了更好的处理火灾隐患,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我们必须充分的认识到二者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工作中认真的贯彻执行,保证二者关系的协调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审批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的审核其要求,绝不可以因为任何情况放宽准许条件。
三、正确处理动态执法与档案建设的关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的提高,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人们就会提起诉讼,最近这几年关于消防工作的诉讼也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就需要监督部门设置专门的人员进行整理法律法文书,当出现诉讼问题时方便查阅。尽管当前我国的消防监督工作有了更大地进步,但是也同样暴露出很多的问题,例如,目前我国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甚至在一些偏远的地方,参与防火的人员只有一名,这对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十分不利的。为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特别是基层大队一是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审批是法律赋予消防机构的职责,如果不能正确履行这些法定职责,就是不作为或乱作为,就属于违法行政。加强执法档案建设可为今后工作提供借鉴参考资料,既是我们内部长远建设的需要,也能为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诉讼提供有效的证据。由此可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是做好两项工作的前提。二是要统筹安排,合理调配。在当前监督警力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各单位要统筹安排监督力量,首先确保开展监督执法人员在2名以上。三是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无论是监督执法还是档案建设,其对专业知识的要求都比较高。消防监督干部一定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四、正确处理消防宣传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对消防监督执法的基本要求。消防执法面对的是社会大众,形形色色的单位、各种素质不同的人员,决定了消防执法的复杂性与艰巨性。要做到严格执法,就必须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社会消防法治意识。“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这句话充分说明了消防宣传的重要性。的确,只有大多数人的消防法治意识增强了,各种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实施才能有较好的社会群众基础,在此基础上监督执法开展起来也就较为顺利了。反之,严格执法从某种角度来说也是加强消防宣传的一种特殊形式,例如对一些典型消防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就能有力地震慑和警示人们,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五、正确处理增强责任与科技强警的关系
要加大专业知识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监督干部利用现代科技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消防监督装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需要认真学习才能加以掌握。支队级单位可以利用集中监督干部进行专门培训、印发技术装备操作使用手册、开展技术装备操作比武等方法,帮助监督干部提高利用技术装备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要尽快建立基层消防专业鉴定检测机构。随让我国目前在各地区基本都成立中介性质的检测机构,但是真正涉及到火灾调查方面的鉴定机构还是十分少见的,即使有也只是分布在上海、沈阳等地区,这对于火灾消防工作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火灾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导致火灾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些火灾原因因为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就很难确定下来,这就十分不利于接下来的调查工作造成影响。所以为了消防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尽量保证在每一个省都应该有一个专业的鉴定机构。

『贰』 市消防局防火监督处怎么做到的

建筑构物消防员每年有四次考试,分为:1月、4月、7月、10月,现在你要等到2016年1月再版考了
建筑构物消权防员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
从事主要工作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监控;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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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哪些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肆』 消防安全监督员的职责是什么

消防安全监督员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对于相关的消防场所对于相关的消防设施进行相应的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4)消防的防火监督扩展阅读:

消防安全监督员的其他职责:

1、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3、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4、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5、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6、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伍』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消防监督检查有以下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A)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B)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c)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D)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E)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F)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G)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H)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3)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B)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C)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D)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E)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F)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G)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H)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I)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J)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K)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陆』 消防支队灭火监督处长是什么职务

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为副团级武警警官,警衔一般为中校或者少校。回
消防支队为正团答级建制,其支队长和政委为正团级警官,警衔为上校或者中校。该单位下属的各处室为副团级建制,部门领导为副团级警官,警衔为中校或者少校。
消防支队是一支隶属于市公安局领导的现役部队,担负着指导、指挥全市公安消防部队防火灭火、抢险救援、执勤备战等多项社会消防职能。

『柒』 消防监督管理的手段有哪些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中国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捌』 如何成为一名消防监督员

我国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体制。

一是武警现役体制。一般来说要招收地方回大学生,通过类答似公务员考试的方式,大多数学习理工科的学生会从事消防监督岗位工作,也就是你说的消防监督员。

二是公安体制。比如深圳等地,通过招收公务员警察,分配到消防监督岗位,从事监督员工作。

三是从当兵入手,考入消防军校,毕业后分配成为消防监督员。

另外,你是不是说要作消防的社会监督员?呵呵,如果是这样的话,可以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义务监督消防工作。

『玖』 中国公安部消防局的防火监督处

分析研判火灾防控形势,提出对策和措施;指导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版消防监权督检查和火灾调查、消防行政刑事案件的办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指导各地执法规范化建设,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指导各地编制城乡消防规划;指导各地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管理、职业资格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指导地方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制定相关制度规定;指导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