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案件
⑴ 人大司法个案监督是什么意思...
人大司法个案监督指的是:地方各级人大为了加强监督力度,遏制司法腐败,切实维护人民群准的申诉、控告、检举权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正审理和已审结的具体案件,采用质询、建议、催促、督办、要求改正等方式进行的监督。
作用:使一些冤案、错案得意纠正
恩,答案仅供参考,因为还没有出现具体的个案监督的概念,这些也只是学理上的一些见解!
⑵ 人大应不应该直接监督个案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监督”在这里的含义,关于人大的监督不是司法程序中的所谓审判监督,属于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各种监督中的一种,还有如:群众监督、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从理论上说人大产不能对法院的各个具体的案件进行监督,但是人大可以接受群众、当事人等等的来信来访,根据请求就人民法院审理的个案进行监督,这里的监督是督办意思,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社会和谐来说,人大的这种意义上对法院的监督是必要的。
⑶ 如何向人大反映监督法院办案的材料
一、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法院案是独立的,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回;二、具答体的案件如何处理,人大是无权直接干涉的,更不能直接撤销法院的决定;如果人大认为法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法院发函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法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核,并通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作出决定,是否接受人大的建议意见。同时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及时回复人大意见函。三、对于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到人大进行备案,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立法监督,并作出撤销的决定。
⑷ 公民能提请人大监督法院判案吗
监督办案恐怕不行,那是干预司法。会被纪律在案的。
对于生效判决不服,可向人大反映,申诉。
⑸ 如果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两院个案可以实行监督,是根据什么法律,哪一条规定
个案监督,是《监督法》出台前争论的一个热点。经过多次审议,在地方各级人大采用多年的两个监督方式——个案监督和述职评议,没有写入《监督法》。这就表明,全国人大不支持对两院进行个案监督。
为什么不宜进行个案监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监督法》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这两段内容可以算做依据吧:
人大常委会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介入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具体办案活动,实际上是代行审判权和检察权,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分工。同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主要通过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形式,不符合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像审判、检察人员那样,经过全面审查证据,亲历整个诉讼过程,最后作出决定,因而对案件也就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监督,如果出现错案,再由谁来监督,由谁承担责任,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至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从各地方的实际做法看,有些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些由主任会议或者分管副主任转交“两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两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起了积极作用。这样做是可以的,但不等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对“两院”工作的监督职权,而是属于处理涉法涉诉的工作问题,监督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
⑹ 人大如何对法院做出的错误判决进行监督
宪法上虽然规定法院是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负责的。但宪法还规定法院行使审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的干扰。这就意味着人大也不可能直接更改判决或要求重审。
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主要是人事上的任免形式表现的。对认为不称职的院长、庭长可以依法罢免。
当然,如果比方一个当事人上访人大,而法院的判决确实我误,那人大可以向法院领导提出意见。但具体的纠错过程还是要走法律程序。如可以通过监督审判程序来纠错;如果是公诉案件也可以通过检察院进行抗诉。
话外题吧,呵呵,其实啊法律上讲人大还是对政府监督的更为直接,因为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干预。所以法理上讲同级人大可以依法否决同级政府的错误行政规章,也可以责令政府更改错误决定。
⑺ 李庆友:接受人大监督的几种途径
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果途径
一是加强和完善日常联系机制。对人大交办案件推行重点督办和通报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参加听证会和检查案件制度,定期定人走访人大代表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特约执法监督员制度等等,以此推动法院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今年孙吴县法院除按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我院一律公开审判外,还对社会关注度高、案件难度大、涉及特殊主体的8件案件进行了庭审观摩,在审判大庭进行案件庭审公示,同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委、政法委、信访办及相关部门的领导旁听,使法院的审判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促沟通、以公开促理解、以公开促满意,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社会关注的疑难案件、影响面大的群体性案件以及影响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重大案件主动向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开,争取人大支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全程参与办案过程,全程监督办案流程,扩大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知情度。
法院主动邀请当地的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此案的旁听,县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认真旁听了此案的全部审理过程,并在庭审结束后对法庭的工作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及建议,收到了良好的实效。此外,还组织人大、县政法委、县检察院等相关部门领导评议6个典型案例,评议中提出了一些积极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法院的督办部门还抽每月定期与人大联络工作,并报送重大信访事项处理进度和流程。
二是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主动将各项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除了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面工作外,有关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安排、重大工作举措、重大案件审理,都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获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基层法院要本着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批评,把人大监督和人大代表批评作为推动审判工作的动力。
三是积极主动接受询问和质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提案、转办函,建立登记、查处、督办、报告、归档的办理流程,根据所涉及的问题,由各分管院长督办,落实承办人负责,定人包案,实行署名答复和报告制度,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结果,确保办复质量。院长重视,对人大所有的督办件都亲自批示和督办,亲自抓,重大案件和重要事项亲自向人大主任会议和人大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领导亲自检查一次人大监督的申诉复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进度、审理情况和审理结果。重点案件亲自带领庭长、审判人员向人大汇报,充分听取人大的意见。人大监督有力地推动了审判工作,促进了公正司法,孙吴法院连续两年更审改判率位居全市第一。在人大监督下,一些违法审判和判决不公的案件,依法得到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集中排查涉诉非正常信访案件6件,成功化解何某、郑某等多年信访积案,有力地促进了其息诉息访,维护社会稳定效果显著。
四是创造宽松环境。定期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对法院审判管理、队伍建设、基层基础等涉及法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改善法院各项工作的同时,积极争取人大和相关部门的支持,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日常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以便及时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法院跨越式发展奠定基础。法院召开了群众评议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了评议、座谈,代表、委员们就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建设等方面向法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加大工作力度,更加自觉、主动地与人大联系沟通,及时报告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开展和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报告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更加重视代表联络工作,做好代表意见、议案的办理工作,使人大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使人大监督法院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通过接受监督,不断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促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促进审判作风的转变,促进人民法院形象的树立,社会公信力的不断提高,努力使法院工作跨上新台阶。
⑻ 人大代表怎样监督司法案件
关于人大代表监督权的行使方式,我国《代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也就是说,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也可以自行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提出,都具有监督的性质和效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就是说,公民有权利对司法机关以批评和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每位公民都有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利,监督主体中当然也包括人大代表。但是这种建议和批评应以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为限。鉴于有时个别代表反映的具体案件,是基于个人或单位、组织反映的意见,所以代表这时所代表的是个人或单位、组织。法律没有赋予人大代表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如何办理案件的权利。如果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强烈地要求或指令司法机关如何办理案件,显然不是正确的监督方式,是对司法机关行使权利的一种干扰。
在实际中,有的人大代表可能没有司法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不精通法律,往往也不了解案情,但是他接受委托,对案件一方当事人表示坚决支持,并为他多方奔走,积极呼吁,这就会造成误导,会使当事人误认为自己的要求绝对合法,于是强化了他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增强他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决定的决心也增加了司法机关坚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息诉工作的难度。这实际不利于维护司法机关工作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因为人大代表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神圣的职权,也许还因为人大代表手中还握有对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批准权,所以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对人大代表就案件提出的要求会产生较多的顾虑。这种顾虑形成的压力有时会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要点赞意见,与公正原则不符,不点赞意见,可能被认为是不接受监督,这样的压力,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利,是不应该存在的。
在办理案件时,司法机关应该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坚决地服从法律。如果不这样,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就成为空话,法律要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就无从谈起。人大代表在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时,也应该理性思考,并正确地开展活动,防止不妥当的做法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既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也影响人大代表正确行使监督权。
目前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并不是个个都能严格要求自己,依法秉公办事,难免有个别的自律不严,从个人和亲友的利益出发,以监督为名对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施加压力,这既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精神,更玷污了人大代表的神圣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