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监督人
㈠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十条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六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四)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五)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架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
(三)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操作流程、监督报告制度等;
(四)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经历及监督主要项目说明;
(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
(六)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从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经验、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独立监督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三条独立监督人与受益人正式签订有关合同前,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四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受益人签订监督合同,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四)跟踪监测项目方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项目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六)审核受托人超过受托合同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出具书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受益人;
(七)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会;
(九)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
(一)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监督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
第六十七条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六十八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九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项目方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㈡ 用什么方法能监督自己坚持完成自己的计划(靠自己,不借助外人力量)
坚持,为了未来
㈢ 人员监督计划由谁制定
法律监督包括立法监督、执法监督。理论上立法监督只能是全国人大自己,方式包括废止与修改两种方式。题外话,像行政机关、下级人大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都可以监督(包括撤销与改变两种方式,具体对象不同,方式有所不同)。
执法监督也只能由全国人大自己(因为,理论上,全国人大最最大!至少法律理论中党的地位不好讲!),只能是大的监督小的。一般有个专门监督法律实际工作的人大专门委员会、
㈣ 有人一起早起,一起监督计划完成情况的嘛
其实真正自律还是靠自己的
假如就是靠一些群来监督自己的话
我觉得还是有点不太靠谱
㈤ 律所作为保险公司债权投资计划独立监督人怎么写年度监督报告
律所作为保险公司债权投资计划独立监督人怎么写年度报告呢?按自己的想法写呗。
㈥ 重整计划的监督
(一)效力
重整计划一经批准,即对破产案件受理时已成立的所有债权均有约专束力,对债属务人亦具有约束力。
(二)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为此,已经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自法院批准该计划后即应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监督
债务人负责计划的执行,管理人则负责执行计划的监督。监督期限以该计划的规定为准。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该监督期限。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一旦监督期限届满,即应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该报告。
(四)变更
我国未就重整计划之变更作出明确规定。英美国家准予在重整计划实质性执行完毕前,进行变更。英国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不仅要向债权人和股东提交报告,而且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方可变更。
(五)执行完毕
一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人对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即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㈦ 律师事务所可不可以做债权计划独立监督人
作为律师事务所不能做债权计划独立的监督人。律师事务所只是代理一方权利的代理人,没权做为独立监督人。
㈧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为什么有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第六十条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一)投资计划受益人;(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第六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四)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五)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架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三)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操作流程、监督报告制度等;(四)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经历及监督主要项目说明;(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六)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提交符合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中国保监会从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经验、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独立监督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第六十三条独立监督人与受益人正式签订有关合同前,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第六十四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受益人签订监督合同,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四)跟踪监测项目方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项目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六)审核受托人超过受托合同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出具书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受益人;(七)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八)列席受益人大会;(九)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十)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十五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一)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二)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监督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和项目运营情况;(四)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五)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六)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第六十七条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第六十八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六十九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项目方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