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监管机构
A. 宋朝在主要港口设立了什么机构管理海外贸易
为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管理,宋朝在主要港口设立了市舶提举司,版简称市舶司。
市舶司是中国在权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设立的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官府,相当于现在的海关。是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负责对外(海上)贸易之事。唐时对外开放,外商来货贸易,广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国家在此设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节度使兼任。始于唐,盛于宋,至明末逐渐萎缩。清时设海关而废市舶司。其职掌检查进出船舶蕃货、征榷、抽解、贸易诸事。
B. 在北宋,负责管理一个省的是什么官位
省在宋朝称路。
宋朝路之四监司:
帅:即安抚使司, 掌军政;
漕:即转运使司, 掌财政;
宪:即提点刑狱司,掌司法;
仓:即提举常平司,掌市场。
宋初力平群雄,疆域区划难以顾及,太宗因袭唐朝旧制,略事改革,分全国为13道:河南道、关西道、河北道、河东道、淮南道、江南东道、江南西道、陇右道、山南东道、山南西道、剑南东道、剑南西道、岭南道。但不久,在淳化四年(993年)把全国又合并为两京(东京、西京)10道;去陇右、山南东、山南西三道,并剑南东、西道为一;改岭南为广南道;增设两浙道。但第二年即废,于是正式废去道制,改为路制。(40)
其实在宋太宗初年,太平兴国四年(979年)已设21路,第三年后又为19路,端拱二年(989年)改为17路,淳化三年(992年)有16路。可见,在淳化五年以前的15年中,宋太宗一直实行“道”、“路”并存的行政区划制。淳化五年后,全国设路也未有定规,在至道三年(997年)始定天下为15路:京西路、京东路、河北路、河东路、陕西路、淮南路、江南路、两浙路、福建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西川路、峡西路。(41)天禧四年(1020年)增至18路,宋真宗分四川路和峡西路为益州、梓州、利州、夔州4路,分江南路为江南东路和江南西路。熙宁七年(1074年)增至23路,宋神宗分淮南路为东、西两路,分陕西路为永兴军、秦风两路,分京西路为南、北两路,分河北路为东、西两路,分京东路为东、西两路。(42)(图7)元丰八年(1085年)颁行的《元丰九域志》,即依据23路的行政区划制编写的,京畿所在的开封府则不在23路之列。
崇宁四年(1105年),宋徽宗将国都开封府置为京畿路,合称为24路。宣和四年(1122年),宋徽宗与金联盟,约定灭辽后,金将燕云16州归还宋朝,因而宋拟置燕山府路和云中府路。但金灭辽后失约,所以北宋末年号称拥有26路,实际上还是24路。(43)
南宋仅有半壁江山,绍兴十二年(1142年)分路16:两浙东路、两浙西路、江南东路、江南西路、淮南东路、淮南西路、荆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京西南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福建路、成都府路、潼川府路、利州路、夔州路。(图8)嘉定元年(1208年)宋宁宗改为17路,把利州分为东、西两路。(44)
C. 北宋时管理云南的机构叫什么
北宋为管理市场设立的是市易务。
北宋时期,汴京商业空前繁盛。通过内设置市场管理、制定系统容的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汴京商业市场的管理。汴京商业市场管理日趋完善,各部门分工日益细致,相关法令不断得到调整,趋于完备,这体现出了积极干预市场的态度。
D. 归纳中国古代监察机构
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始终是封建政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惮思竭虑地
设计并推行了多种监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来,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价值的因素。本文试就古
代对地方监察的几种主要形式,分别进行考察,并比较其利弊,以期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任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
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六年,秦国南郡的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颁发了一部文告——《语书》,其中说:“今
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
丞闻。”〔1〕课为考核;闻即上报。 说明当时秦国对县一级长官令、丞的监察由郡守负责,郡守所遣之人,
当是身边行政官员无疑。他们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由于当时只在局部地区实行,影
响不大。
西晋王朝建立不久,晋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的制度。秦始四年(268年)六月,晋武帝
颁布诏书, 内称:“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
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扬清激浊,举善弹违”〔2〕。由于武帝重视,
监察活动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西晋历史不长,到了东晋,地方监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泰宁二年(324
年)十月, 江州刺史应詹上疏说:“汉朝使刺史行部,乘传奏事,犹恐不足以辨彰幽明,弘宣政道,故复有绣
衣直指。今之艰弊,过于往昔。”〔3〕寥寥数语,披露了地方监察失灵的状况。
宋代加强了对地方官的监督,实行以监司为主、通判为辅的监察系统。
北宋初设立十五路,每路设转运司,对地方财政进行监督。转运使无固定任期,一般以朝臣充任,“岁行
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4〕。 此时的转运使还是监察
官,但随着中央专制集权的加强,“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一路之事无所不
总〔5〕, 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后来又在各路设立提点刑狱司,除掌管一路司法外,兼管“举刺官吏之事
”〔6〕。此外还有掌管赈灾、盐铁茶酒, 兼察吏治的提举常平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统称监
司,其长官都属于路一级的监察官。通判是北宋初年设置的州(郡)一级行政区的监察官。通判不是知州的副
职和属官,而是具有与知州共同处理政务,并且负有监督知州职责的监察官。至南宋绍兴年间,通判的权力加
重,“入则贰政,出则按县”〔7〕,监察对象扩展到属县官吏。 监司和通判一身数职,与行政长官无异,却
又都兼管地方的监察工作。他们互相侵越权限,关系混乱。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便于皇帝控制驾御,而于实
际工作弊多利少。因此,监司与通判的监察效果不会理想。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无需过多地论述。
明代地方的督抚曾负责监察工作。督抚是总督与巡抚的概称,两者先有巡抚后有总督。
巡抚之制形成于明永乐十九年(1421年)〔8〕。 巡抚由行政长官担任,最初不握有监察权,但在宣德七
年(1432年)八月,明帝正式命各处巡抚侍郎,同巡按御史与按察使一同考察州县官吏〔9〕。 这是巡抚拥有
监察权的开端。景泰四年(1453年),巡抚兼领都御史头衔,更具有监察官的性质〔10〕。巡抚任期一年,任满回京奏事。至弘治十三年(1500年),有人指出:“若巡抚不久任,与巡按无异,何复用巡抚为哉?”要求
巡抚久任,内地省分任期三年,边防省分任期五年〔11〕,遂形成正式制度。巡抚驻节省城,巡按及分巡道员
成为其直接下属。明代的总督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产生的,出任总督的绝大多数为朝官。尽管督抚
制度已经形成,但终明一代,督抚都处在向地方大臣过渡阶段。这个过渡的最终完成是在清代。需要说明的是
,无论是明还是清,监察权只是督抚权限中的一部分,而且这部分的比重愈往后愈下降。换言之,明清时期中
央对地方的监察主要并不是通过督抚进行的。
综上所述,似可得出这样的认识:以行政官员监察地方官吏,在晋代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宋代的监司、
通判与明清的督抚都是兼职的监察官(清代的督抚后已演变为纯粹意义上的地方行政长官),他们对地方官的
监察,不会有什么明显的作用,也应是可以肯定的事实。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何以收效甚微?早在两千三百多
年前的战国时代,商鞅就从官吏之间的利害关系入手,阐明了其中的原委。他说:“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
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
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
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
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12〕
按照商鞅的理论,行政官员之间利害一致,不可相监;只有确立职务相联系而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
使监察发挥作用。
二、设定固定的、专职的地方监察机构
到元代,正式出现固定的地方监察机构。至元十四年(1277年)七月,忽必烈在扬州路(治今扬州)置江
南行御史台,后几经迁徙,最终定署于建康路(后改集庆路,治今南京)〔13〕。至元十九年(1282年)三月
,元廷在撤销畏兀儿提刑按察司的基础上,建立河西行御史台,但次年罢除〔14〕。七年后,改云南道提刑按
察司为云南诸路行御史台,治于中庆路(治今昆明)〔15〕。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四月,经御史中丞崔y
ù@①建议,移云南行台于京兆,更名陕西行御史台,定署于奉元路(治今西安)〔16〕。元朝先后设立了四
个行御史台,最后只剩下江南行台和陕西行台。行台的基本建制和官员编制与中央御史台相仿。行台之下,在
各地还设有诸道肃政廉访司,这是元代地方上的基层监察组织。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首先建立了山东
东西等四道提刑按察司(道即监察区)〔17〕,此后逐年增设,并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18〕。至元三
十年(1293年),定为二十二道,分别隶属于御史台和江南、陕西两个行台。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分属三台,
其中两台又隶于中央御史台。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以中央御史台为中心、地方行御史台为重点向全国覆盖,各道
肃政廉访司为经纬的严密的监察网,使封建社会的监察体系进一步完备。
明代借鉴元代的方法,在各道设置提刑按察司,主管地方监察。按察司设有按察使、副使、佥事等职。朱
元璋在委任按察使监察地方的同时,又经常派遣监察御史出巡,称巡按御史。《明会典》指出:“国初,监察
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历所属各府州县,颉颃行事。”〔19〕所谓“颉顽行事”,是指双方共同行事,在地位
上不相上下,而且还有两者可以互相举纠的含义。可知这时按察使和监察御史共同执行监察地方的任务,即在
地方上实行一种双重的监察体制。
朱元璋为什么在按察司之外另遣监察御史监临地方?因为他发现单靠按察司难以完成监察地方的重任。这
种看法在他晚年的一次谈话中彻底流露出来,他感叹说:“朕临御三十年矣,求贤之心,夙夜孜孜,而鲜有能
副朕望。任风宪者(即监察官——引者按)无激扬之风,为民牧者无抚宇之实。”〔20〕这成为后来巡按御史
取代按察司的根据。
洪武朝以后,巡按御史的权力加重,获得了对布政司、按察司的举劾权。弘治九年(1496年),明廷宣布
:“在外布、按二司府州县等官及教官有政绩才行者,并许(督)抚、(巡)按奏举。”〔21〕这样,就赋予
了巡按御史对布政司、按察司官员的举荐权,巡按御史地位随之上升。因此,《明会典》称:“迨后按察司官
听御史举劾,而御史始专出巡之事。”〔22〕这并不是说按察司官员不再出巡,而是说他们仅为承行之官了。
自明中叶以后,巡按御史权力不断加大,按察司官员职权日渐缩小,原来并重的监察体制遭到破坏。
地方固定监察机构的出现是有其历史背景的。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元、明、清三代王朝,都是版图辽阔的
大一统国家。由于疆域广袤,民族众多,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以及中央与地方监察机构之间联系的问题,就
显得尤为突出。在地方上设置固定、专门的监察机构,有利于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因此,在省一级的行政区
设立监察机构成为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并对举刺地方官吏的不法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监察官久任一地在工作中的利弊都是明显的。明末学者王夫之指出,监察官“任之久而官于其地,其利也,
久任则足以深究民情,博考吏治,不以偶尔风闻、瞥然乍见之得失而急施奖抑;其害也,与郡邑习处而相狎,
不肖之吏,可徐图欣合以避纠劾。”〔23〕所以从负面看,监察官常驻一方,“人情久则熟,熟则慢,慢则事
不立矣”〔24〕。永乐初年,河南连续数年发生灾害,当地官员不顾百姓死活,依然贪得无厌,“而按察司未
尝有一人言者,坐视民病而不留意”〔25〕,即为明证。
在地方设置监察机构的必要性勿需赘言,问题是如何尽量避免监察官与地方行政官员日久易于形成的千丝
万缕的联系,即利与弊之间怎样取舍。如果这个问题具有先天的两重性因而在实践中难以找到满意答案的话,
那么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地方监察机构设在哪一级更为合适?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九月,朱元璋因“言者
多陈守令贪鄙不法”,又在府、州、县一级设立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为试佥事,规定每人
按治两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这在当时不失为一支庞大的监察队伍,朱元璋想通过
他们去监察州县一级的地方官吏。但事与愿违,这些试佥事“既受命而往,政无所闻,未知果能设施与否及污
洁何如”,有些人行为还多有违戾〔26〕。所以半年后,朱元璋即将试佥事统统撤回,府州县按察分司尽数罢
除。这件事足以令人深思。朱元璋为什么撤回了试佥事?因为他们没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朱元璋为什么
在撤人的同时又罢去了按察分司,即没有再改派一批人而是废止了府州县的监察机构?因为他觉得问题的根本
不是出在五百三十一个试佥事身上,而是在于按察分司的本身。朱元璋并不一定有多么成熟的理性认识,但他
在实践中看到此法是行不通的。他给后人留下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州县设立监察机构没能达到预期目的
?按照商鞅的监察原理,监察者与被监察者必须要做到“利异而害不同”。相对来说,中央的监察官与省一级
的行政官员利害相异,中央监察官在省里是超然的,易于行使其监察权;省一级的监察官与同级的行政官员虽
然藕丝难断,但对于下一级的行政官吏却也超然些,也能发挥较好的作用;但作为地方行政建制中最低一级州
县的监察官来说,他们没有超然的余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如果一个监察
官不是自上而下地行使职权,即没有摆脱与其监察对象的利害关系,就不可能指望他会卓有成效地进行工作。
明初在府州县设立按察分司之所以失败,原因就在这里。
三、以“乘传周流”为特征的刺史出巡制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27〕。“监”即“监御史”,也叫“监
郡御史”,负责对地方官的监督。汉初曾一度废除。汉惠帝三年(前192年), 又恢复了秦的御史监郡制度,
派遣御史监察京师三辅。汉武帝即位后,对地方监察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元封元年(前110年),废除御史监
郡制〔28〕。 元封五年(前106年),建立了新的监察制度。他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十三部(州
)。每部置一刺史,共十三刺史,假印绶,秩六百石,任期九年,期满可升任郡守〔29〕。刺史每年八月起巡
行所部郡国,巡察时“乘传(乘坐公家驿站马车——引者按)周流”〔30〕,年底回京奏报。十三部刺史的出
现标志着汉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正式确立。虽然刺史的地位较低,但职责很大,其监察任务为六条:“一条,强
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
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
崩石裂,袄祥论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31〕监察的对象,除第一条是强宗豪右外,其
余五条都是二千石的郡守。即以中级人员(六百石)巡行考察大吏(二千石),随时向中央汇报。这种方法被
后世学者所称道,说:“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32〕。刺史隶属
于中央的御史中丞,职权仅限于六条,六条之外不察〔33〕,不得干预地方行政事务。由于刺史秩卑而权重赏
厚,所以担任刺史的人多能恪尽职守,大胆工作。昭帝时,魏相“迁扬州刺史,考案郡国守相,多所贬退”〔
34〕。翟方进“迁朔方刺史,居官不烦苟,所察应条辄举,甚有威名”〔35〕。这类记载,史不乏例。十三部
刺史制度对于整顿地方吏治,加强中央集权统治,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
刺史工作的特点是流动式的,即所谓“乘传周流”,巡察各地。这种做法可以防止刺史与地方官吏串通一
气,割断他们在利害关系上的联系,保证监察工作收到实效。基于这种考虑,武帝设立十三部刺史之初,很可
能有意不安排刺史在其监察区内有固定的治所。
西汉初置刺史时有无治所,历来说法不一。传统的说法是无固定治所的。《后汉书·百官五》刘昭注:“
孝武之末始置刺史,监纠非法,不过六条,传车周流,匪有定镇。”唐人沿袭了这种说法〔36〕。到了清代,
有人提出异议。全祖望在《经史问答》中指出:“刺史行部必以秋分,则秋分以前当居何所,岂群萃于京师乎
?”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六“刺史治所”条,进一步举出《汉旧议》和《汉书·朱博传》的例子〔37〕
,证明西汉刺史有治所。《汉旧仪》的作者卫宏是东汉初人,当熟知西汉制度,但他只是笼统地说刺史“有常
治所”,没有指明时间,因而并不排出他是指后来之事;朱博为西汉末年成帝时人,他讲的刺史治所,是指他
赴冀州上任时的事。这里要把西汉设置刺史之初有无固定治所与西汉末年出现固定治所的两个问题区别开来。
因此,类似的例证似不足以说明刺史设置初即在行部内有固定治所。因为,毕竟《后汉书·郡国志》于刺史治
所之地均注明“刺史治”,而《汉书·地理志》却于刺史治所无一提及。这是《汉书》作者的疏漏吗?问题好
像并不这么简单。《北堂书钞·设官部》引《汉官仪》载:“孝武元封四年始御史、丞相之迁部刺史十三人乘
驿奏事。”此处“御史”当指御史中丞而非御史大夫〔38〕。这是一条重要的史料,说明十三部刺史最初可能
是由武帝责成御史中丞和丞相共同派遣的,即当时刺史的来源是在朝的监察官和行政官员。那么他们在秋分行
部以前的时间不是可以仍居原来在京的官署吗?这虽然只是一种推测,却不宜令人忽视。而且从当时十三部刺
史还是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官、行部之后即回京奏报这一性质来看,他们在行部内是不应有固定或者说正式的
治所的。
E. 唐宋时期宋代派什么监察
宋朝的监察制度在历朝历代中可谓是独树一帜,在讲究监察严密的情况下,还力图达到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情况,以避免出现同流合污的情况。
风闻制度
F. 概括宋代监察系统有哪些重大发展和完善
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相对完善,并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监察网络,其行政监察制度的建立对现在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研究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分析其建立的原因并提炼出其对当今的借鉴之处[关键字] 宋朝 行政监察就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而言,宋朝是上承隋唐下启明清的一个封建朝代,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从此由繁荣的高峰逐步走向晚期的标志,由于宋朝是结束了数百年的大分裂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封建专制政权,因此,改革政治,强化政权,是北宋政治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这种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反映在行政监督制度上,必然是皇帝对监督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一、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1.中央的行政监察机构。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大夫由于官高因此并不实授,通常只作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了御史台的最高长官,掌判台政。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丰改制前例兼知杂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辅佐御史中丞处理台务。元丰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杂事的职务,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专门掌贰台政。殿中侍御史领导殿院,“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监察御史则统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奏劾,小事则举正”,监察御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官职,负责对吏、户、刑、兵、礼、工的监察。监察御史的任职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荐举,但到宋朝,改为由皇帝亲自任命。这显然是皇帝为了加强对百官的监察,以进一步巩固皇权 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的规定,可以佐证这一点。此外御史台内还设有主簿和检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务,启封文书,监督失责,审核簿书等事宜;检法则负责检核法律条款,有时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 两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属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长贰辟举,仅哲宗时一度变更旧法而到了崇宁初年又恢复原制 南宋时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尔会出现御史台正副长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变通情形。主簿和检法虽然在行政编制上只是属吏的身份,但是由于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补者”,因此,也颇为时人所重视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这两个职务当成是日后升迁的基石为了确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更好地行使监察权,宋朝规定,只有担任过两任县令者,才有资格担任御史。这在宋以前的历朝法律中是没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没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奏弹百官,奏弹失实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明确规定御史必须每两个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谓之“风闻弹人”。至宋仁宗时设例限制风闻弹人,且奏弹失实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宋初还在唐朝谏官的基础上,于门下省设立谏院,但其主要职掌不是规谏君主,而是举发臣下的不法行为和对政府各部门的措施提出“谏正”。谏院和御史台并称“台谏”随着御史职权的加强,也兼负起规谏之责,逐渐产生了台谏合一的趋势。2.地方的行政监察机构。宋朝对地方官的监察也是相当重视的。为防止地方势力扩大,重生藩镇之祸,宋朝多次削减地方权力如减少地方财政权,收回地方司法权,集中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最后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权力均由皇帝统管,地方官员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为了牵制州郡行政长官,宋另设“通判”一职通判系州监察官,专门从事监察地方官员及其所属的部吏。宋朝对地方政府的监察则采取监司出巡,按察州县的制度。北宋时,取法巡院之意,置诸路转运使,致使地方行政区划发生监察大区路向行政大区的过渡北宋诸路转运使的职掌。设置与理事特点与唐代巡院的继承关系十分清楚,因其职在 问民疾苦,察吏臧否,故称监司。宋代监司并不像唐朝那样是单一的体制,而是多元监察体制,各路四司互不统属,官署治所也不同在一地。各司在行政职能上各有偏重,但都有监察职能,互相牵制,互相监察。一些设在边镇要塞之处的路则设经略使或安抚使,乃为军事区,均高居于州县之上监司的职能广泛,但以刺举为主。刺举的对象包括地方行政的方方面面,其职能主要包括刺举贪赃枉法者,察举不尽职不尽责者,察举昏庸无能、年老病弱和怠惰政务者,举劾税收中的违法行为,按劾残害百姓者,负责部内官员的考课,荐举官员,参预并监督地方刑狱案件的审理,参预管理和监督地方财政,向朝,参预地方防灾 救灾和兴修水利等民政管理事务,督促外州县官劝农民及时耕种,还要负责镇压本路的农民起义等 各监司机关两年内要巡察所辖地方一遍,后改为一年一巡,遇到灾荒还要不时奉诏出巡 监司出巡还订立了种种约法,以免与州县官勾结或利用出巡之机向百姓肆意勒索。3. 行政监察立法及行政监察思想宋朝的行政监督立法因随巩固皇权的需要而不断扩大,其内容主要集中在《庆元条法事类》和《宋大诏令集》,同时还有以地方为重点的监察立法,包括《宋刑统御史台仪制》、《监司互察法》。它集中规定了监察官的职责和被监察者违反处置办法,也对监察官行使监察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反映出了其行政监察的主要思想。其一是“振举纲纪,纠弹奸邪”,表现在宋朝的监察范围大而广,上自皇帝,下至百姓,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规范,在全国铺织了上下纵横严密的监察网,对违法的官员严惩不贷;其二是“制衡相权,防范臣下结党”,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对地方官员的严厉监察不难看出这一点;其三是“重视纳谏,以广圣聪”,宋太祖“勒不杀士大夫之誓以昭示子孙,终宋之世,文臣无欧刀之辟”,为谏诤君主者提供了宽松的环境,“言事之臣或得责,大不过落一官,其次居散地而已“。二、宋朝行政监察制度建立的原因分析1.宋朝监察制度的建立历史背景原因 在宋代之前,门阀贵族是主宰中国的重要政治力量,庶族文士只能在皇权和门阀贵族势力的夹缝间艰难生存,难有作为。唐末五代中原陷入了长久的战乱之中,军阀之间的混战虽然从根本上摧毁了门阀贵族的势力,但是在纷扰的乱世间,武力决定一切,于是武夫们纷纷拥兵自重,跨州带郡,窥视神器。而文士们往往成为武夫的附庸,处境颇为尴尬。公元960年宋朝兴起之后,宋王朝统治者吸取了五代十国的经验教训,对于武人怀有很深的警惕之心,并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加以防范,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以文抑武”。在宋代帝王看来,最坏的文臣不过只是贪赃枉法,弄权营私而已,可是最坏的武臣却可能会夺人天下再想到自己祖先建国时的经历,让君主们不寒而栗。在这样的背景下,宋朝建立了一套以御史台为中心的监察制度,委文人士大夫以重任,并为他们提供了相对宽松的谏言环境。2. 强化专制皇权的内在需求 国家设置官僚的目的在理论上是为了让他们为君主服务,为天下苍生服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官员在口口声声报答君恩,不负苍生的宣誓下,却显然更愿意相互服务,虽然他们之间并非没有权力上的斗争和牵扯,但是倘若一旦整体的利益受到侵犯,即使这种侵犯来自君主,也往往遭到官僚集团的集体反对,因此对于君主而言,官僚集团这种自成派系的倾向是其挥之不去的梦魇,倘若官僚集团中恰恰又出现了足以左右舆论,深孚人望的强势者那情况就会变得更加的糟糕因此,代表最高权力的君主不得不持续长久地从事“反对官僚扩张其私人利益的斗争”3. 儒家意识形态的影响 儒家思想战胜了诸子百家的理论,从汉朝开始,就成为统治全国的指导思想,时代愈是往前发展,统治者对他的依赖程度也愈大。为了统合帝国,维系王朝的需要,历代君主无不尊崇儒学,以儒学治天下。儒学中有大量的关于“忠”这一概念的阐释和强调,但是即使是“忠”这一概念也决非意味着对君主的绝对服从,对于士大夫官僚集团而言,“忠”不是一种“仅强加于他们自己的片面义务”。事实上,皇帝在接受臣下的尽忠之时,也负有分清忠臣和奸臣的义务,即所谓“亲贤臣,远小人”,“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同时,儒学通过将忠这一概念的道德化,将谏诤直言等行为定义为“忠”,君主对这一概念必须接受,承认做出如此行为的人是忠臣。在宋代,从皇帝到官僚都谙熟孔孟之道,因此要建立一套制度给与不同层级人都可以“尽忠”,即皇帝可以广纳谏,臣民能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三、宋朝行政监察制度对现在的借鉴意义第一,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宋朝皇帝十分重视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得建设,懂得以权力制约权力之道 行政监察制度的运作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下去,主要是因为权力的相互制衡。以监察权制衡相权,以相权制约监察权,两者之间的权力最终在皇权手中得到平衡,这样皇权专制得以延续,从而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当前得社会形势下,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得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现行的行政监察体制。为此,首先是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第二,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确保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是宋代御史在监察运作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为了维护皇权,限制官权,防止大臣们犯上作乱、贪赃枉法。 在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完善行政监察体制,使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由皇帝亲自控制所有监察活动这样为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避免了行政系统对监察系统的控制,从而使行政监察活动免受行政官员的干涉,有利于行政监察效能的更好发挥。第三,形成严密的监察机构体系要全面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必须建立起严密的监察体系。借鉴宋朝历史经验,监察机构形成了一种以御史台或都察院为主体的多层次 多元化的网络严密的全方位监察体制。因此,我国在设置监察机构时,要把中央监察机构与地方监察机构相结合,要把一般监察机构和专门监察机构相结合,要把长设监察机构和临时监察机构相结合,特别是要发挥出专门监察机构和临时监察机构的作用同时也要避免因机构设置过多带来的机构臃肿、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参考文献][1]章剑生著:《行政监督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1.[2]王宏彬著《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嬗变》黑龙江社会科学,2002.
G. 宋代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是
宋代完备的官场制衡机制,使五代以来“朝纲混乱,武将乱权”的传统被迫终止。
大宋朝的开国皇帝赵匡胤是马背上夺取的天下,靠一个“陈桥兵变”摘走了后周小皇帝的皇冠,这个以武力和玩弄权术起家的能人一上台,便马上充分暴露了对武将的不信任和对权力失衡的无法容忍。不单是反感而已,赵匡胤连同他的后代们一起建立起皇朝时代堪称最为完备的官场制衡机制,使五代以来“朝纲混乱、武将乱权”的传统止于宋。
不再独大的丞相
赵匡胤夺取天下后做了一件著名的事情。公元964年,一次性罢免了同为后周旧臣的三个丞相范质、王溥、魏仁浦,以谋士赵普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完成了从后周到赵宋的宰相人选过渡期。同时皇帝又发现跟他多年的赵普也不可靠,竟背着自己收受吴越王钱缪贿赂,于是设立了一个叫“参知政事”的职务作为掣肘的副手。
这件事情,意义深远,确立了宋王朝中央形成了“两府”格局:一个是宰相,另一个参知政事。而在统兵的将领们被解除军权后,皇帝特设了一个“武府”枢密院作为全国最高军事机构,“枢密使”为其最高长官——这个“枢密使”却规定不得由武将担任,只授予文职,连同其副手“枢密副使”也基本由文官充斥。
这两府分管文武,在宋代中央王朝有效实现了对宰相力度最大的分权——另立了一个规格与之完全对等的最高军事机构,两府的正副首脑合称“执政”。
不仅如此,宰相与参知政事的关系也体现了权力制衡的要则。在宋代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二相二参、二相三参,二相四参的现象。因此朝廷之上政见不同常会导致两种声音,皇帝便能够进行权衡与制约。
而宋代数次官制变革的总趋势又是参知政事的功能不断增强以削弱相权。到了治道年间(公元995年),“参知政事”得以和宰相轮日执事,处理重大公务时更可与一把手同升于公堂。最典型的例子是北宋杰出的政治改革家王安石,早年便“议论高奇”,“果于自用”,“慨然有矫世变俗之志”,宋神宗未登基便久闻大名,即位后便起用他主持改革。
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拜参知政事,他在这个位置干了1年又10个月后升任宰相。而他在参知政事任上便已形同宰相了,上台当月便设制置三司,负责变法具体内容的规划和起草,诸种新法纷纷出台。
由此可见,王安石当时虽然任职参知政事,实际上与宰相共同主持朝廷上下的工作事务,是宰辅机构的首脑之一。
皇帝除了抬参知政事压制宰相外,还通过抬高三司使(相当于现在财政部长)的地位来绕过相权直接掌控财政权。三司是盐铁、度支和户部的合称,相当于北宋前期最高财政机构,其职权是总管全国各地之贡赋和国家的财政。而皇帝则经常直接插手三司的任命及其他事务,造成三司的独立倾向。
带兵不统兵,统兵不带兵
在军事部门的设置上,宋代建立了枢密院和三衙相互制衡机制。尽管枢密使与宰相同列,但却必得由文官担任,而武将是不允许出任最高军事长官的。同时枢密院与三衙分别负责军事决策与平日练兵,两部门互不相属。三衙之间更是不许有任何瓜葛,其武官也多为中下级军官,出征则由枢密院临时指派将领,这便造就了宋朝300多年时间“兵不知将,将不统兵”的局面,有效防止了军队对皇权构成的威胁。
在《水浒传》里,陷害林冲的太尉高俅手握重兵,能节制十个节度使征讨梁山,而帐下牙将极多,这在现实的历史上是不可能的,宋代绝不许有身为太尉(为武职)的将领可以长期握有兵权;而林冲身为八十万禁军教头受到高俅迫害却只得兀自受缚则比较符合历史真实,因为林教头手中没有任何调兵权可言。
在历史上,抗金名将岳飞被“莫须有”的罪名加害致死,恐怕更多也是出于宋廷对军事将领军权膨胀的疑惧相关,文献记载当时南宋半数军队都有“私军”的性质而被冠以“岳家军”“韩家军”等称谓。岳飞死前已担任清远军节度使,而节度使这种军事封疆大吏早在宋太祖“杯酒释兵权”时就废除了,非战时危急时刻是不可能出现的,而连金军都发出了“撼山易,撼岳家军难”的叹息,而更加恐惧的应该是宋高宗赵构。难怪明代文征明说:“区区一个秦桧怎么能置岳武穆于死地呢?怕是宋高宗指使的吧。”
监察后面还有监察
宋代中央行政权完成了事实上的多重分割,臣子们谁也无法做到独断专行。即便如此,他也将时刻面临来自另一个体系的官员的监督,这就是极具宋代特色的“多重监察制度”。
宋代最高监察机构为“御史台”,沿袭的是唐代的制度。御史台的长官叫“御史中丞”,简称“兰台”,相当于今天的中纪委加检察院一把手。这个重要的职位规定与宰相有血缘或门生、举荐关系的人都不得担任此官职,是皇帝从外部言论上制约宰相最重要的棋子。
而且宋朝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如果御史中丞弹劾宰相,宰相必须辞职,由副相升任宰相,御史中丞则得以进身为执政。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宋神宗去世后,政治主张保守的司马光上台为宰相,尽废王安石任上颁布的新法,但这个时候王安石的助手蔡确、韩缜、章悖还分别把持了宰相与枢密使等高职,但当时御史刘挚弹劾蔡确在神宗驾崩时没有按时守灵,说这几个人结党营私,他们便被迫辞职下台了。
御史台的威力可见一斑,而除开御史台,剩下还有谏官。他们有封还诏令的权力——当皇帝或者中书有命令下达,他们认为是不适合的,可以封还!我们熟悉的“包青天”包拯在当谏官时就经常干这种事情。宋仁宗有一项任命,他不满意,可以反反复复进谏,包拯距离很近,话说激动时还喷了宋仁宗一脸的唾沫星,宋仁宗只好忍气吞声接纳了他的意见,收回成命。所以皇帝和宰相,经常被他们扫面子,但也只能将这些政令进一步修改。
监察的一个重要对象是司法部门,宋代在这方面也是慎之又慎,设立多重机构实现监察的客观公正性。在中央,名义上的司法部门是刑部,但事实上大理寺、御史台甚至开封府都拥有复合的司法权,从这点上说,开封府的包青天的确是可以判理天下案的。
另外,设立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军头引见司等机构受理直接诉讼,类似于今天的信访办。而皇帝也经常参与诉讼案。比如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十月,京城一个叫牟晖的百姓击登闻鼓,诉家奴丢失了一只小猪,宋太宗亲自下诏赐千钱作为补偿,事后太宗对大臣说:“像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要我亲自操劳,是可笑了点,但我拿这种认真的态度处理天下事,应该就会没有冤案了啊。”
加强司法监察的另一个举措是朝廷定期向全国各地设派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带有钦差性质的官员明察各地案情,前段时间热播的《大宋提刑官》就是这类官员。
宋代在监察制度的设置上达到了近乎繁琐的地步。在通过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察的同时,宋代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和互察制度。
以上考察的官场制衡机制,基本有效维系了宋代三百年间的行政运作。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成功的机制除了技术上的可操控外,还要有软性的精神支撑。在宋代,皇帝便贯穿了“仁”的治世思想,宋代开国皇帝立下规矩:不得滥杀大臣,优待读书人,当时的大臣用现在的话来说比较有“幸福感”。
但我们要记住一点:宋代的官场制衡恰恰而且只能在皇权的指挥棒下才能有效得以运转,封建专制统治是这种制衡安身立命的前提。所以,这种官场的制衡还是仅仅被道以“权术”而已。
H. 北宋政府为管理市场设立的机构是
北宋政府为管理市场设立的机构是市易务。
北宋时期,汴京商业空前专繁盛。政府通过属设置市场管理机构、制定系统的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汴京商业市场的管理。汴京商业市场管理机构日趋完善,各部门分工日益细致,相关法令不断得到调整,趋于完备,这体现出了政府积极干预市场的态度。
I. 北宋为加强对地方的监察,采取了什么措施
宋朝地方实行它官兼领的多重监察制,大体有以下九种类型: 第一,转运司(漕司)、转运使、副使和判官皆兼领监察。 第二,提刑司(宪司)、提点刑狱公事兼领“举刺官吏之事”。凡“官吏贪浊驰慢者,具名以闻。” 第三,提举常平司(仓司)、提举官兼“专举刺官吏之事。” 第四,安抚司(帅司)、安抚使(简称帅臣)在南宋时期兼领监察。 第五,走马承受领监察。走马承受多由皇帝亲近的三班使臣或内侍(宦官)充任,是皇帝直接派遣到诸路的耳目,“许风闻言事”,权力极大,按察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可以监督军队,“预闻边要主帅机宜公事”;还可以监察地方官吏和中央政令的实施,如“民生之利病,法令之废举,吏治之清污、能否,凡郡邑之政”,均属按察之列,并可直接向皇帝禀报。 第六,诸州的通判“监州”、“按县”。通判一职,置于宋太祖赵匡胤乾德初年平定湖南之后。通判实际是朝廷派来专察知州的监察官。当知州与通判发生矛盾时,通判常以自是“监州”,“朝廷使我来监汝”,对知州施加压力。朝廷规定,凡诸州行文公事,必须通判、知州同时署名“方许行下”;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和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守臣必须与通判连署方可施行。 第七,知府、知州、知军和知监兼掌监察。这些都是各自总理府、州、军、监的行政长官,同时又兼领监察之责,如“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察郡吏德义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软不任事,或奸贪冒法,则按劾以闻。” 第八,提举学事司在“掌一路州县学政”之外,还“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员之勤惰,而专举刺之事”。 第九,抚谕使“掌慰安存问,采民之利病”,到南宋问,“且今按察官吏,伸民冤抑”,“采访民间利病”。 宋朝在地方之所以不置专门监察机构和专职的监察官,目的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这同宋朝统治者以防“内患”为主的国策有极大的关系。宋朝的开国君主赵匡胤,在后周时就起家于藩镇节度使,后来成了禁军的最高统帅握有兵权,最后终于通过“陈桥兵变”而“黄袍加身”。这一经历使赵匡胤对地方大员执掌兵权戒惧极深。一次,赵匡胤请将领们喝酒,竟说,如果你手下的人贪图富贵,一旦把黄袍加在你身上,你想不干也不行呀! 宋朝最高统治者在地方不设专职监察官,也是总结了汉唐两朝末年地方监察之弊的教训。如汉武帝置十三卅I(部),派六百石的刺史察二千石的郡守和王国的动静。但到后期刺史增秩二千石,并握有一州兵权,权力大过太守,成了割据地方和瓦解东汉王朝的封建军阀。唐朝在“安史之乱”以后,将地方的诸节度使皆领采访、按察的监察官衔,于是节度使集行政、财政、军事和监察四权于一身,“权势不胜其重”,一个个割据一方,成为唐王朝灭亡的祸根,导致五代频繁更替的混乱局面。因此,宋王朝鉴于汉唐末年和五代“藩镇之弊”,在地方不设置专门监察机关,不设专职的监察官,采取由它官兼领监察的多重监察制度。如一路的转运使只能在皇帝的旨意下掌行政、财赋,但没有军权、司法等权,却给予兼领监察,是为了以监察权保证行政、赋役的控制权。设通判“监州”,无疑也是鉴于五代藩镇之弊。 宋王朝还规定了监察官出巡制,诸路监司官要定期巡按所辖州县。公元1199年,朝廷又重修监司出巡条令,规定监司官每年必须巡遍分定的州县,巡按期间“所历郡县或曾兴除民间利病、刺举官吏贤否,应有已施行事件”,都要“逐一开具闻奏”。这也是为了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察。 皇帝有时候也经常出宫到地方上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