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诉讼时效
1. 债权诉讼时效问题
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专一般情况下属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
合同债权诉讼时效一般问题研究 西方法谚有言:“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权利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间及时行使其权利,就很可能导致失权的效果。表面看,这似乎对权利人非常不公平,然而,“在具体情形下,如果诉讼时效对实体公正有损,即若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失去本来并无瑕疵的请求权,这也是关系人必
须向公共利益付出的代价;因为如果不是权利人对请求权行使置若罔闻,诉讼时效本无由发生,所以权利人的请求权利益,实属微不足道,其因此付出的代价,也难说严酷。”一旦权利失效,那么权利人将丧失何种性质的实际权益呢?中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胜诉权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而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也即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起诉权。然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推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最一般的效果是:权利人失去“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利益。对此之具体解释,在国学理则存在分歧,一些学者主张诉权消灭主义,即理解为:请求权在诉讼时效完成后,其实体本身虽然存在,但请求权人的诉权归于消灭。根据这种理解,当事人的起诉根本不能成立,法院应对起诉直接驳回,而不是依义务人是否主张时效利益而定。1999年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似乎采取了这种理解,一向依职权积极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无须义务人主张就驳回请求权人的起诉,这种理解值得商榷。在请求权之外,是否存在分离的诉权是值得怀疑的,因而诉讼时效完成,只是使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请求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如果义务人主张实效抗辩,其起诉不予保护;如果义务人不主张时效抗辩,则请求权人仍然可以胜诉。据此,法院无权也不应该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同时,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时,应当明示,并且由于义务人的时效利益是抗辩权,其当然可以放弃,只不过在时效利益属于多人时,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一人抛弃,其影响不及于他人而已。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合同债权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每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笔者认为通常应做如下分类: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同时,所谓的“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则并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时效中断,有学者将之称为诉讼时效进程中的一种障碍。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提起诉讼,一方(权利人)提出要求,一方(义务人)同意履行。首先,对于起诉,笔者认为值得探讨的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的中断问题。此时,笔者认为,并不当然使债权人取得时效中断,只有当债权人依程序申报债权,才视同起诉,发生中断效力。同时,只申报部分债权的,中断效力及于申报部分;破产程序被法院撤消时,债权人申报,应视为未发生,不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其次,就权利人的请求而言,如果权利人为请求后,义务人不加理睬,而权利人也不采取进一步行动,是否仍然可以中断时效呢?对此,中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没有明确。时效因请求而中断者,如果在请求后一定期限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换言之,若债务人在请求后加以承认,则确定地发生中断效力。反之,债务人不予理会,债权人在特定期限内起诉的,中断效力予以维持,否则,视为没有请求。最后,对于义务人的承认,其性质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观念通知,并且仅以债务人单方行为而成立。义务人如对请求权人表示承认权利的存在,会使权利人发生信赖,从而不急于行使权利,这种情形,不仅义务人本身已无信赖可言,而且如果不中断诉讼时效,对请求权人也非常不公平。同时,笔者还主张对承认应做狭义解释,即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使债权人产生了信任,相信债务人不会主张诉讼时效,以平衡双方利益之损益,保证实质公平。此外,对于时效中断的效力,有一点必须予以明确,“即在多数人之债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同样的效力;但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起诉之效力。”
3. 在民事诉讼法中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几年呢
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内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容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债权转让协议的诉讼时效大概是多少
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内用的时效,容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一般袭来说,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