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调味酱》

我也有^_^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酱的技术要求、产品分类、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版求、试验方权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番茄、酿造食醋、酿造酱油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盐、白砂糖、食用植物油、大蒜、生姜、香辛料等部分原料经加工组合、调配而成的各式调味酱。

2.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如何填写“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填写要求: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对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9、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1、期满换证企业的原生产许可证证书正副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食品〔2016〕6号)第四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 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其制定原则、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严谨性、合法性。制定标准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编制说明,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指标的内容,保障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主要措施等。

(2)芝麻调和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扩展阅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因此,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其他解释、释义、说明、指南、问答等不具有法律赋权的强制性。

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名称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任务来源、食品性能特点、起草小组人员

本公司生产的****是以****而成**食品。
本产品保存了**的固有香气,并配有含有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口味**,是一份新颖、完整、方便的即食食品。
经检索,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为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贸活动的依据。

本标起草小组成员情况为:
姓 名 年龄 学历 职务 专业及技能

制定原则

1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所有技术指标都与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对应指标相符;没有相关产品的标准时,采用对该技术指标有最大影响的原材料的对应指标;
3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主要技术指标、试验及验证方法的资料 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资料

1、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的外观形态和预期要求确定,并参考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的要求制定。
2、理化指标: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类似产品标准并通过实际检测能达到而确定,其中:
水份根据**的口感要求确定;
铅、总砷、汞按照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菜肴的酸价和过氧化值根据原料大豆油的指标确定,符合GB 1535大豆油的要求;
**的黄曲霉毒素根据原料大米的指标确定,符合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的要求。
3、微生物指标:根据GB/T 4789.26的规定而确定。
4、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验证与试验方法资料

1、感官指标:根据产品在对应检测项目上的实际要求和隐含要求,参照GB/T 10786确定。
2、理化指标:
水分按GB/T 5009.3的规定执行;
总砷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铅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汞按照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黄曲霉毒素B1按照GB/T 5009.22的规定执行;
固形物含量按QB 1007的规定执行。
酸值按GB/T 5009.56中2.2规定方法提取脂肪,按GB/T5530规定的方法测定。
过氧化值按GB/T 5009.56中2.2规定方法提取脂肪,按GB/T 5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氯化钠:按GB/T 12457的规定执行。
3、微生物指标:按照GB/T4789.26规定执行。
4、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有关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本标准的原料要求、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关键工序要求和最终产品指标与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应部分的要求持平。
具体引用的主要标准为:
原材料:水: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大米: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1354 大米
牛肉:GB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猪肉: GB2707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T 9959.1 鲜、冻片猪肉
鸡肉: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大豆油: GB 1535 大豆油
豆腐干:GB/T 23494 豆腐干
大豆: GB/T 8612 豆制食品业用
马铃薯:DD33/549.3-2002无公害马铃薯 质量安全要求
胡萝卜:NY 5048-2001 无公害食品 胡萝卜
笋干: DB35/T735—2007 闽笋干

加工过程: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关键工序:SN/T0400.6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6部分 热力杀菌

终产品要求:GB/T 1489.26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1535 大豆油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实施该标准的设备和人员情况
主要设备情况:

切肉机、切菜机:产地台湾
空气压缩机:产地德国
灌装机:我公司自行研发设计,委托杭州工厂制作
杀菌釜:产地河南
夹层蒸煮锅:产地河南
自动包装机:产地山东

人员情况:

公司现有职工200多人,各类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0人,中高层管理人员15名,专职检验与监督人员8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总职工数的比例为12.5%。

主要的参考标准和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4. 面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2016-9-22实施)
下载网址: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3/48016.html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包括哪些标准

包括《食品安全来法》,还有自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以及一些企业标准、地方法规等。涵盖了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原料、环境、添加剂、运输、包装、流通、贮存、生产、检验、配方、工艺、残留物、等等。

简而言之可以概括为:
食品安全法、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卫生法 、食品添加剂、 标准委员会 、产品标准 、基础标准 、标准体系、 运作体系 。

6. 请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什么不同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食品时,没有相应的国标、行标等可以依据,或者产品要求高于国标、行标,则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相应的监管部门审批,这个标准叫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相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来说的)。监管和审批部门是省一级卫生监督所。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所对应的标准,不管是国标、行标还是企标等,都要在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以方便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这一般是由当地县区以上质监技术监督局负责的。

7. 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标准是一回事吗

是一回事。

食品安全抄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7)芝麻调和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扩展阅读:

食品卫生标准主要包括:

①感官指标,食用的色、香、味;

②细菌及其他生物指标,有食品菌落总数、食品大肠菌群最近似数、各种致病菌;

③毒理学指标,即各种化学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食品中天然有毒成分、生物性毒素(如霉菌毒素、细菌毒素等)以及污染食品的放射性核素等在食品的容许量;

④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可能发生变化的指标,如粮食、奶粉中的水分含量等;

⑤商品规格质量指标。

8. 食品安全法对企业标准做了哪些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专定企业标准,属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9.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什么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9)芝麻调和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