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求 食品安全办公室的规章制度

总则

1.1编制目的

给你个范文

进一步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在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及时分析预警,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控制。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辖市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要快速响应,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善后处置及整改督查等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技,社会参与。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监测与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积极开展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宣传,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动员公众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涉及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影响涉及省辖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较大危害的;(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省辖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影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一定危害的;(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政府立即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省卫生厅、农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商务厅、环保厅、粮食局、畜牧局、林业厅、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等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是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3.1.2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1)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2)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4)审议批准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5)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1.3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2)组织、协调跨省辖市、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指导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3)组织制定和修订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4)组织建立和管理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5)组织召开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家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议,分析、研究全省食品安全形势。(6)组织、协调查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7)完成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4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1)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拟订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病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查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和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2)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省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

(7)省教育厅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8)省公安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

(9)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造成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以及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0)省商务厅负责组织、供应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1)省环保厅负责造成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市、县级政府进行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12)省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省畜牧局负责畜产品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4)省林业厅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调香料和木本药材)、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动植物等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5)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6)省财政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1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18)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工作。

3.2省辖市、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辖市、县(市、区)卫生局。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监测

建立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省卫生厅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5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发布

5.1信息举报

县级以上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5.2信息报告

5.2.1责任报告单位。(1)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其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2)县级以上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县级以上政府。(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他专业防治机构。(5)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托幼机构等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5.2.2责任报告人。(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负责人。(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卫生监督人员或者其他专业防治机构防治人员(包括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医务工作者、检疫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5)消费者。

5.2.3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的,应在接报后立即报告,并在续报中说明原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根据不同的级别,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辖市政府或者省政府报告;省辖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卫生部门应分别直接向省政府、省卫生厅报告信息,并向所在省辖市政府、卫生局报告事故信息。

5.2.4报告内容

(1)首报内容。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要报告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2)续报内容。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Ⅰ、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至少按日进行续报。(3)终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3信息通报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向毗邻行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卫生厅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以便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5.4信息发布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省卫生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卫生部门授权,准确、及时、客观发布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知需要由国务院卫生部门统一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报告。

6预警

各级政府根据其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7应急响应

7.1分级响应

7.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

7.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决定。(1)省政府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政府立即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应急预案。(2)省卫生厅应急响应。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省卫生厅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省辖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依据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的督导,保持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4)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7.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省辖市政府决定。(1)省辖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2)省辖市卫生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应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省卫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辖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省辖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服从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卫生厅和省辖市政府。(4)省卫生厅应加强对省辖市卫生局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7.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政府决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卫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市、区)卫生局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卫生局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省辖市卫生局应当对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7.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请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7.2指挥协调

实施Ⅰ、Ⅱ级响应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毗邻省辖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相关机构人员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省辖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上一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7.3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实行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辖市、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省辖市以上卫生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7.4应急响应

终止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应急响应、谁宣布应急终止"的原则执行。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8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置(1)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保险受理,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8.2责任追究按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8.3评估总结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部门。

9保障措施

9.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省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❷ 成立食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的五项食品安全制度是什么

1,一】确立统分结合的监管体制。二】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三】国家制定统一食品标准。四】严禁擅自添加食品添加剂。五】实行食品召回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❸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处罚规定

请参考以下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 食品的卫生

1. 基本要求。

食品的基本条件必须是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2. 婴幼儿食品。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GB10765,GB10766,GB10767,GB10769,10770-1997,包括《婴幼儿食品》(婴儿配方乳粉Ⅰ、Ⅱ、Ⅲ,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断奶期辅助食品,断奶期补充食品);国家标准GB10775-780-89《婴幼儿辅助食品》,包括苹果泥、胡萝卜泥、肉泥、骨泥、鸡肉菜糊、番茄汁等。

3.不合格食品。

《食品卫生法》规定12种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包括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其污染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或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或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使用污秽不洁容器或运输工具造成污染的,掺假、掺杂或伪造而影响营养或卫生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将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超过保质期的,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未经卫生部或省级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添加剂或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表16—8—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项目
标准






















颜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450mg/l


0.3mg/l


0.1mg/l


1.0mg/l


1.0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02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mg/l

硫酸盐
250mg/l

氯化物
250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氟化物
1.0mg/l

氰化物
0.05mg/l


0.05mg/l


0.01mg/l


0.001mg/l


0.01mg/l


(六价)0.05mg/l


0.05mg/l


0.05mg/l

硝酸盐(以氮计)
20mg/l

氯仿
60ug/l

四氯化碳
3ug/l

苯并(a)芘
0.01ug/l

滴滴涕
1ug/l

六六六
5ug/l








细菌总数
100个/ml

总大肠菌数
3个/l

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放射性指标
总v放射性
0.1Bq/1

总放射性
1Bq/1

4. 食品中不得加入药物。经卫生部批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以及《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规定的营养强化剂可以按规定加入食品。

5.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6.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卫生部已经颁布了一些卫生标准,如塑料制品成型品聚氯乙烯(GB9681)、聚乙烯(GB9687)、聚丙烯(GB9688)、聚苯乙烯(GB9689)、三聚氰胺(GB9690),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GB9685),食品容器内壁涂料(GB9686、GB9682、GB11678、GB11676等),食品包装用纸(GB11680),陶(搪)瓷(GB13121、GB/T13484),铝制食具容器(GB11333)等50多个品种。

7. 不得虚假宣传。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21条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44)和《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13432等)的规定和要求。

8. 功能性试验。保健食品必须进行功能性试验,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内容不得有虚假,其产品和说明书必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产品必须符合《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规定。

9. 进口食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进口。

10. 出口食品。出口食品按照国际惯例,必须符合进口国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出口转内销的食品在转为内销前,必须经过重新抽样检验,证明该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

(二)食品贮存

1.常温贮存。

各类食品应按各自的卫生要求分别贮存,防止食品霉变。

(1)贮存场所卫生。库外无污染源,库内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防止阳光直接射入,温度恒定,保持相对湿度,门窗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保持库内无蝇、无鼠、无卫生害虫。

(2)贮存卫生。食品贮存时,干燥食品和含水分高的食品要分库贮存。米、面、干菜、干果等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距离的间隙,离开墙壁50cm,垫高20cm,以利通风,防止受潮或因污染而发生霉变,糖果、饼干类食品应贮存在有防潮设备的库内,防止贮存过程中吸湿而引起溶化、霉变,糕点类食品应在空气流通的库中贮存并加盖。

2.冷库贮存。

(1)短期冷却贮存食品一般温度在4-0℃,长期冷藏食品温度应在-18℃以下。

(2)凡入冷库的食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卫生检查,冷冻之后分类保存。冷饮或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专库存放,不可与鱼、肉〖JP〗等动物性食品混库存放。冷藏库应设隔离室,遇有可疑食品应单独存放。

(3)冷库定期除霜。除臭、防霉是冷藏库的主要卫生工作,除臭可用臭氧,库室空气中浓度为2mg/m3。要避免臭氧与脂肪食品接触,以免脂肪酸败。防霉可用消毒剂粉刷库室。

(4)冷藏库应注意防鼠,库室用鼠不能穿通的材料建造,或在地板下加金属网防鼠层。

(三)食品加工

1.食品加工厂、加工间卫生。

凡是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在选址和设计方面应符合卫生要求,必须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参加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并取得施工许可和验收合格。食品加工间周围无污染源。配料、加工、成品包装间有防蝇、防尘、防鼠、更衣、洗手、消毒等设施,加工间地面易清洗,有固定清洗消毒设施和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2.加工工具、容器卫生。

食品加工使用的工具、容器、机械要对人体无毒无害,加工使用前后定期洗刷消毒,做到生熟分开使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抹布及操作人员的手要消毒,符合卫生要求。机械用的润滑油应为食品级,有防止润滑油滴落污染食品的措施。

3.食品加工原料卫生。

加工食品的原料,应按照食品卫生标准判断,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虫蛀、污秽不洁及化学污染现象存在。

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在投入生产之前必须提供有关卫生、安全或营养评价资料,按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

4.食品加工过程。

食品加工原料要用清洁容器盛装,做到不落地。洗净待加工的原料防止再污染。

(四) 食品运输

1.运输工具。

运输食品的车辆、船只要做到专车或专舱装运,保持清洁。装运易污染食品要专车运输,禁止与其他杂物和毒品混装运输。运输食品的车辆要下垫上盖,防止污染。食品要装入清洁的容器内,容器要上盖下垫。运输食品的车辆要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2.冷藏运输。

运输肉、禽、蛋、水产品等易腐食品要有防腐措施,将易腐食品进行速冻,用冷藏车运输,缩短途中运输时间,防止食品在运输途中腐败变质。

3.装运直接入口食品。

在装运食品前要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已经消毒的容器,不可互相重叠放置,要逐个加盖,防止食品被污染。

(五) 食品销售

1.售货工具。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用工具取货,禁止直接用手抓食品,所使用的刀、夹、勺等工具要进行消毒后使用。包装要用无毒的食用塑料袋、新纸等包装材料。食品上柜或存放要有防蝇、防尘设施。

2.直接入口食品。

冷饮、冷食、熟肉、糕点、面包等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要设专间、专人操作,使用专用容器和专用工具。盛装容器、工具在使用前要用200ppm的有效氯溶液浸泡消毒。当天未售完的熟肉等易腐食品,应低温保存。

3.易腐食品。

销售肉类、水产品、蛋等易腐食品要有保质措施,保证食品质量。

(六) 食品从业人员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以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运输人员在装运食品时,不可将其他物品堆压在食品上面;有异味、臭味的不洁食品必须分别运输;装运后的运输工具要冲洗清扫。在运输过程中运输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装运食品前要洗手消毒,不得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不可将自己的衣物放在食品上,严禁脚踏或坐在食品上面,防止污染食品。

食品销售人员操作前要洗手消毒,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口罩,注意个人卫生。

(七) 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❹ 求一份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一、统一管理原则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著特征。不少国家纷纷将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鉴于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性疾病在欧盟各成员国的蔓延,为统一监控食品安全,恢复消费者对欧洲食品的信心,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初正式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FSA),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和科学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该局对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与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决策性意见等。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只负责监督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做出风险评估,为制定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的管理政策提供信息依据。
在FSA督导下,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对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并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丹麦通过持续改革,将原来担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农业部、渔业部、食品部合并为食品和农业渔业部,形成了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机构;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评价中心,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
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美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大大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美国政府食品安全的管理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六个部门,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等。其中,FSIS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另外,联邦当局还有一些食品安全派出机构,如国家卫生研究所(NIH)、农业研究署(ARS)、州际研究、教育和推广合作署(CSREES)、农业市场署(AMS)、经济研究署(ERS)、谷物检验、包装和堆料场管理局(GIPSA)、美国法典办公室等,与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
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原则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欧美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
从1906年美国第一部与食品有关的法规--《食品和药品法》开始,近一个世纪来,美国政府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法令有7部。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食品安全法令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监管程序,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公正、合理,美国针对公共参与决策和公平执法等设定了专门的法规。管理机构必须遵守的程序性法令包括《行政程序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信息公开法》等。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首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这些标准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以及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等。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主要部门为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订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法规和标准;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订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
欧盟为统一并协调内部食品安全监管规则,三十年来陆续制订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欧盟还制订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主要包括动植物疾病控制、药物残留控制、食品生产卫生规范、良好实验室的检验、进口食品准入控制、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规定、食品的官方监控等。
2000年初,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以应对未来数年内可能遇到的问题。白皮书包括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食品法规框架、食品管理体制、食品安全国际合作等内容,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的基本指导。
三、实施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控制食品风险,保障公众健康。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管理决策的实施"、"监控和评价"等内容。风险评估是对所有食品的危险因素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估,应用科学手段,研究危害因素的特征,并对它们影响的范围、涉及的人群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包括确定现有的管理选项、选择最佳的管理选项、确定最终的管理措施等;监控和评价指的是对实施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在必要时对风险管理和评估进行审查。风险管理是一个综合工程,不但要考虑与风险有关的因素,还要考虑政治、社会、经济等因素。管理者需要理解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并在风险管理决策过程中予以考虑。
以美国为例,《总统食品安全计划》强调了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这项计划号召对食品安全负有风险管理责任的所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该协会通过鼓励研究开发预测性模型和其他工具的方法,促进微生物风险评估工作的进展。管理机构还在实施各种风险管理对策方面取得了进展,如推行HACCP(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认清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管理局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根据理事会、成员国的要求,对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研究,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作为管理当局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德国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则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评估与研究工作。
四、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欧美国家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每一步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性。"
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发布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政府还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并加强对媒体的管理,要求媒体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牟取利益,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美国法律要求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方式下进行的。
欧盟为了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环境风险评估、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向公众公布,管理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也允许公众参加,并邀请消费者代表或其他感兴趣的组织来观察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
五、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原则
欧美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在美国,一种食品的安全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特点,使得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的责任主体明确,容易操作。目前,美国已建立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最典型的就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广泛实施的《通用良好生产规章》(GMP)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HACCP)。GMP规定了为保证卫生状态,哪些种类的建筑物、设备、装备、装置是必须的,哪些错误必须避免,还涉及诸如通风设置、设备清洗等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实施病虫害安全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农业生产规范,以便减少杀虫剂的残留和微生物对最终食品的危险性。
欧盟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巩固从农田到餐桌的控制能力,全面完善全程监管体制。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在追溯制度方面建立了统一的数据库,包括识别系统、代码系统,详细记载生产链中被监控对象移动的轨迹,监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状况。欧盟还建立了食品追踪机制,要求饲料和商品经销商对原料来源和配料保存进行记录,要求农民或养殖企业对饲养牲畜的详细过程进行记录。比如,欧盟规定牲畜饲养者必须记录包括饲料的种类及来源、牲畜患病情况、使用兽药的种类及来源等信息并妥善保存。屠宰加工场收购活体牲畜时,养殖方必须提供上述信息的记录。屠宰后被分割的牲畜肉块,也必须有强制性的标识,包括可追溯号、出生地、屠宰场批号、分割厂批号等内容,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追踪每块畜禽肉的来源。此外,欧盟还建立了转基因生物的跟踪系统,要求生产企业及食品经营者传送并保留其经手的转基因食品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必须通过商业链传达,保留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此确保对转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
六、责任主体限定原则
在英美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中,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按照美国法律,企业作为当事人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确保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合适的标准,监督企业按照这些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进行食品生产,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
在欧盟及各主要成员国的食品链中,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者的责任非常明确。《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者、饲料生产者和农民对食品安全承担基本责任;政府当局通过国家监督和控制系统的运作来确保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政府当局的能力进行评估,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发展食品安全措施,通过审查和检验促使国家监督和控制系统达到更高的水平;消费者对食品的保管、处理与烹煮负有责任。
七、专家参与原则
随着新资源、新材料、新技术在食品生产加工中的广泛应用以及更多环境污染物的出现,食品危害因素越来越复杂,风险越来越大,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充分利用专家力量,让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政府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部组织优秀科学家加强前沿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专家资源,通过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各种形式,使之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同时与世界卫生组织、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分享最新的科学进展成果。政府还充分利用检验机构的专业力量。美国的食品检验机构中有大批食品工艺、微生物、营养、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系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从事消费者研究等工作。
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知识培训,也是食品安全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美国农业部的消费者热线每年要答复大量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知识、风险防护、营养搭配等方面的咨询。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设置有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分别为食品添加剂、调味、加工辅料和与食品相接触物质组;用于动物饲料的添加剂、产品或物质组;植物卫生、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残留物组;转基因生物组;饮食产品、营养和应变性组;生物危险(包括疯牛病)组;食品链污染组;动物卫生与福利组。八个小组在科学委员会的协调下,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专题研究和科学评估,为食品安全局的各项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制定法规、标准提供基础数据。此外,在发生食品危机时,欧盟理事会将成立危机处置小组,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家们将负责为该小组提供必要的科学和技术建议。
八、充分发挥消费者作用原则
欧美等国家非常重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消费者的建议,确保其工作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在立法和修订过程中都允许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立法机构通常发表一个条例提案的先期通知,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征询公众的意见;在最终法规发表前,要为消费者提供开展讨论和发表评论的机会;当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外的专家建议时,立法机构还将根据需要通过非正式信息途径召开公众会议,收集消费者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如果个人或机构对立法机构的决策提出异议时,还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诉。
九、预防为主原则
欧美国家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预防措施,并以科学性的危害分析作为制定食品安全系统政策的基础。HACCP体系作为世界公认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质量保证系统,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HACCP体系的目标在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它通过对食品生产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找出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环节,确定关键性的控制点,并为每个关键点确定衡量限制和监控程序,在生产中对关键点严密监控,一旦出现问题,马上采取纠正和控制措施消除隐患。采用HACCP体系,既能全面监控整个生产过程,使食品的加工生产、包装贮藏、销售消费都在统一的规范制约下运行,又能突出重点,减少食品安全控制的总支出,提高经济效益,为保证食品安全奠定可靠的基础。HACCP系统还要求企业具备严格的档案制度(档案的保存期至少要等于所生产食品的保质期),并对食品链的各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这样,易于分清安全事故责任人,提高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美国还建立了食品和饲料成分的控制体系,如为防止疯牛病的传播,政府根据行政程序法令的相关规定,在充分争取行业协会、专家、相关利益团体以及消费者建议的基础上,出台了严格禁止利用某些动物蛋白喂养反刍动物的规定,从饲养环节上控制疯牛病的发生。通过严格的审查制度,美国政府着力减弱食品添加剂、杀虫剂等对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根据规定,任何食品添加剂上市之前,生产者必须提供其产品安全性的证明,管理当局对有关数据进行评价,必要时还要进行细致的检测,以确定添加剂的安全性。所有审查活动都有详细记录,且要向社会公开。
欧盟建立了食品危害快速预警系统,该系统由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和各成员国组成。一旦发现来自成员国或者第三方国家的食品与饲料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而该国无能力完全控制风险时,欧盟委员会将启动快速预警系统,并采取终止或限定有问题食品的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成员国获取预警信息后,会采取相应的举措,并将危害情况通知公众。预警系统的启动取决于委员会对具体情况的评估结果,成员国也可建议委员会就某种危害启动预警系统。
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集中、高效、针对性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的研究,可为我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宝贵的经验。近年来,北京市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探索,逐步形成了适合本市特点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框架,上述几项原则在该体系中都有一定的体现,今后我们还将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❺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前言


中国食品总体合格率稳步提升。2006年全国食品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为77.9%,而到了2010年时,合格率已经达到94.6%。2015年,食品抽查合格率的目标是达到97%以上。
中国食品安全关注度大幅上升。“吃饭”这件事儿,已经经历了从吃饱到吃好,从吃好到吃的健康几个过程。随着人们对健康的追求,食品安全必然会越来越受到关注。食品安全,注定会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断完善。2009年,《食品卫生法》改成了《食品安全法》;2010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成立;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建,初步确立了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基础。这些举措,为继续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改革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食品安全问题绝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除了政府、行业协会、科学家、媒体、消费者在内的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外,也许还需要一点点耐心。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症结何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表示。
近年来,食品产业的确发展很快,但是门槛低、分布散、规模小的状况短期内是难以完全改变的,这就严重制约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而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责任落实不够,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也是不可忽略的问题。对于食品产业的高速发展和食品消费结构的快速转变,安全监管能力未能及时跟上,在一定程度上,也为食品安全问题带来了隐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成本不高,惩戒威慑力度不够,导致很多食品行业从业者铤而走险。
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但是,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这一漫长的工作进程中,一直都在不间断地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就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成本不高来说,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加大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并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种直接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高法定刑分别可达到无期徒刑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1月份至6月份这期间,全国法院共判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987人。

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是如何说明的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第七十三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❼ 谁有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应纳入“项城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四、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五、除虫灭害制度

1、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六、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❽ 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哪些

主要监管部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与农业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2、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3、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4、与商务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5、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8)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度扩展阅读:

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