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划归
㈠ 从法律地位分析,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与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何区别
简单的讲:地方性法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通过人大制定颁布的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率。
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一般性规定,这个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率,在法官审判是只是参考作用。
一、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我国的法律渊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3.除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二、什么是政府规章
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2.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4.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B.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4.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5.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大大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三、效力及效力范围
国务院行政法规立法权在现行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行政法规在法的形式或渊源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地位,其效力可以及于全国。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其所属各部门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地方性法规要以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为前提;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主要事项之一应当属于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均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四、我国各法律渊源相互之间的效力及效力范围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7.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9.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10.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1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1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A.超越权限的;
B.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C.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D.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E.违背法定程序的。
17.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D.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E.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F.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G.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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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地沟油”能通过质检
经过处理的“地沟油”确实可能通过质检。不法人员对“地沟油”的回收后,会对其进行精炼处理。基本流程为:先将油脂加热融化,洗去大块杂质,之后加“白土”,沉淀细小杂质并吸附异味,再经多次高温处理,除去异味和降低酸价。此外,精炼过后“地沟油”,可能与食用油按一定比例勾兑。这样得到的油样按现行《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就可能骗过日常食用油检测指标(酸价、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游离棉酚、总砷、铅、黄曲霉素B1等)。
“地沟油”成分非常复杂。广义“地沟油”泛指以泔水、隔油池油、劣质肉内脏和皮、餐厨复炸油等为原料,经简单加工、提炼出的油。不同来源的“地沟油”产生或混入的其他成分千差万别,使其成为分析检测上特别复杂的样本,很难发现其特异性的成分。
目前国家没有检测“地沟油”的国标,即使是由质检部门检测,也只能是疑似地沟油,最终要靠公安部门追溯到制油的源头才能判定是地沟油。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统一部署、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征集过地沟油检测方法,推荐了4种大型仪器检测法和3种快速检测法,准确度有了很大进步,也还有改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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