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知识
① 食品安全隐患中,哪一个主要发生于流通环节
质量问题主要发生于流通环节。
首先,在生产环节存在大量“三无”产品。目前在电商平台销售食品的个体商家,大部分是没有从事食品行业所需要的生产、流通、卫生许可证的。
很多自制食品主要来自家庭作坊和小食品厂,大多不具备消毒、检疫等卫生检测手段,经营条件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的标准,从源头上就埋下了食品安全隐患。对于这些问题,销售这些食品的电商平台基本都不干预。
其次,在流通环节,网售食品的混合配送存在较高的污染风险。“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化物流体系里,还没有建立起单独的食品物流配送体系。
一些包装简单的食品都是和其他产品一起混合配送的。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即便网售食品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也无法保证产品在配送环节的安全可靠。”
最后,在消费环节,当网购食品出现问题时,不少消费者都面临维权难题。很多小的食品网店都没有实体店,也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更无法出具正规发票,所以即便消费者发起投诉,也很难找到卖家。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知识扩展阅读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十万餐企食品安全知识大测试”活动的通知》,在全国餐饮企业开展测试活动,推动餐饮行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孙梅君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加快配套规章制度立改废工作,严格监管执法,严守安全底线,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② 关于食品流通的安全问题
现场加工食品
在商场的门店的操作间内,由食品操作者对食品进行切割、腌渍、烹饪,或蒸、烤、炸、烙等加工后,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或消费者购买后不需要清洗即可直接加工的食品。包括各种熟食、面包、点心、冷菜、凉菜、切割果蔬、半成品等。
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采购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运输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
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但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不得进行拼箱,避免串味或污染: a)不同加工状态的食品,如:原料、半成品、成品; b) 不同种类的食品,如:水果和肉制品;蔬菜和奶制品;蛋制品和肉制品; c)具有强烈气味的食品和容易吸收异味的食品; d) 产生较多乙烯气体的食品和对乙烯敏感的食品。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应使用GB/T 191规定的“温度极限”标志或用文字直接标明食品应保持的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 6388的规定。
冷藏食品的运输包装尺寸应符合GB/T 15233和GB/T 16471的规定,采用托盘包装时还应符合GB/T 16470的规定。
食品运输有冷藏、冷冻温度要求的,应符合GB/T 24616的相关规定。
验收
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经营单位应设立验收机构。食品应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双方制定的合同(协议)进行验收。
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
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贮存
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食品常温贮存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
食品贮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在食品贮存区域,不同类别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
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要求不同冷藏温度的食品,需经特殊处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
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
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存有温度要求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GB 50072的规定
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销售
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
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
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
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
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
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
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现场加工食品
设施卫生要求
加工食品场所不应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加工和销售的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宜使用防护罩。
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出口、入口宜分开设置。
食品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可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食品加工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
食品加工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
食品加工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其结构应密闭,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
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4.1的要求并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食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食品贮存应符合4.4的要求。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并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
操作卫生要求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应加工和使用。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应消毒处理。
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应直接置于地上,防止食品污染。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应进行烹调加工。
不应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③ 《贵阳市云岩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试题》-----求答案,判断题。共五十题,每题两分,90分合格。
一、食品流通许可方面的知识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 、在流通环节; 2 、有固定场所; 3 、以零售、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方式经销预包装品、散装食品的经营者。
(二) 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1 、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哪些是应该许可的:
(1)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食品门点。
(2) 公路运输系统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另外,加油站里的便利店、报亭、话吧、网吧、娱乐场所(影院、歌厅、迪厅)销售食品的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 生产场所以外 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 以外 的地点出售其制做的食品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如“不老神鸡”专卖店就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5)粮食、食用油、调味品、茶叶需要办理流通许可,酒类专卖店要办理流通许可。
2 、哪些不属于流通许可的:
(1)铁路系统不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民航系统暂不发,网购、邮寄食品的暂不发。
(2)“前店后厂”。如馒头、粉条加工销售点是生产环节,也不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3) 散白酒缓办,添加剂、保健品不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4)没有经过工业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产品、海鲜、鱼、水果、活禽类、鸡旦、白条鸡、白条鸭、猪肉、牛肉、羊肉等。说明以下三点:
※以上所说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用农产品是指单独经营以上品种的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不包括经营以上品种食用农产品又经营其他预包装食品的。
※上述所说食用农产品不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要给予办理营业执照。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用农产品,但应按照有关准入规定继续加强日常监管。
(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含发证)。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将受理与审查合并为一个环节。
(四)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2 、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 、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5 、经法定机构出具的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证明;
6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7 、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制度;
8 、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设备、工具清单;
9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10 、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平面布局图以及文字说明;
11 、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12 、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关于食品流通许可的现场核查
行政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实行现场核查制度。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对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1 、应现场核查的情形:
(1)新设食品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
(2)《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食品经营者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地址的;
(4)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5)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食品经营场所在2日内核查完毕。
2 、如何进行现场核查:
围绕场地、设施、人员、制度四个方面讲一下现场核查应把握的要素。
(1)首先检查经营场所与提供的房产证或者租赁协议是否相符,批发企业应有相应的仓储场所,一并核查。
(2)经营场所距离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应在25米以上。
(3)经营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采光、通风条件。
(4)经营食品场所不能同时销售农药、兽药、化肥、工业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
(5)集贸市场经营鲜活畜禽、水产品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不小于5米的间距。
(6)总体布局应当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
(7)大型、中型商场、超市应划定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其他相对独立的食品品种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更衣间应设置分隔式衣柜,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应有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8)经营散装、裸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经营场所应配置防蝇、防尘的纱门、纱窗,散装食品应当加盖销售,或符合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经营需要低温保存条件的食品应当配置冰柜。
(9)关于生活场所与经营场所要具备分隔条件存在困难的问题。针对农牧区、城乡结合部有一部分食杂店生活场所与经营场所不好分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条措施,一是加隔板或是隔帘,对生活与经营场所实施有效分开,二是经营有散装食品的加防尘罩。
(10)食品从业人员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商场、超市原则上应配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个体工商户其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知识专业培训(渐进过程),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11)制度方面的要求:应建立以下制度:(针对食品经营企业)
①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②食品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④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⑤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⑥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建立“一票通”制度及批发台帐制度。 由核查人员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必须要有2名核查人员签字。
(六)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名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七)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申请
食品经营者变更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经营者填写《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登记表》;
2 、《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
3 、名称变更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等;
4 、负责人变更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任命文件;
5 、经营场所变更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门牌号变更证明或者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同时要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八)特别说明的几点:
1 、申请人问题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备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二、如何对食品市场进行巡查监管
(一)证照是否全;人照是否相符;是否有责任书。(二)证照是否在有期内。 (三)证照是否上墙悬挂。(四)证照是否通过年检验照。(五)许可和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六)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七)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
(八)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九)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储存食品。
(十)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十一)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十二)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十三)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
(十四)食品广告是否有违法虚假内容。 (十五)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
(十六)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七) 索证索票是否齐全。 (十八) 是否执行进销货台帐制度。
(十九) 台帐记录是否完整。 (二十) 经销食品是否离地隔墙十公分。
(二十一) 食品、非食品、熟食品、和生食品及散装食品是否分柜、分区经营。
(二十二) 商品陈列是否整齐、卫生条件是否达标。 (二十三) 是否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二十四) 索证索票及进销货台帐是否按规定要求装订。 (二十五)是否有其它违法违章行为。
※ 在具体工作中 索证索票要求做到 “四统一”、“两相符 ” 即:食品经营户索证装订统一、食品经营户索票装订统一、食品经营户进货台帐统一、食品经营户自律制度统一,经销食品与进货台帐记载相符、进货台帐记载与索证索票相符。
食品经营者保存索证索票的记录应不得少于2年。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 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四十八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 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测试题
一、 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年。
2 、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3 、食品经营 场所距离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应在 25米以上。
4 、行政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实行现场核查制度。
5 、没有经过工业加工的 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6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满 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提出申请换发。
7 、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者,必须有固定场所。 8、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9、 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10、食品添加剂 在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50分) 1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者必须是(A B C )。
A 、在流通环节;B有固定场所; C 以零售、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方式经销预包装品、散装食品的经营者。 D、有名称。
2 、以下哪些属于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A B C )
A 、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食品门点。B加油站里的便利店、报亭、话吧、网吧、娱乐场所(影院、歌厅、迪厅)销售食品的。C 粮食、食用油、调味品、茶叶经营店。 D 、前店后厂者 E、保健食品经营店。
3 、以下哪些不属于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A B C )
A 、没有经过工业加工的食用农产品;B、散白酒。C前店后场D 、酒类专卖店。
4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 ABCD EFGH )
A 、名称B、 经营场所 C、许可范围D、主体类型E、负责人F、许可证编号G、有效期限H、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5 、食品经营企业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提交哪些制度(ABCDEF )
A 、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B、食品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制度;C、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D、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E、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F、 “一票通”制度及批发台帐制度。
6 、执法人员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应围绕哪些方面核查( ABCD )
A 、场地 B、设施 C、人员 D、制度 E、资金。
7 、哪些许可事项发生变更,应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登记( ABCD )。
A 、名称 B、负责人 C、经营场所D、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E、有效期限F、发证机关。
8 、在具体工作中索证索票要求做到 “四统一”、“两相符 ”具体是(ABCDEF )
A 、食品经营户索证装订统一 B、食品经营户索票装订统一 C、食品经营户进货台帐统一 D、食品经营户自律制度统一 E、经销食品与进货台帐记载相符 F、进货台帐记载与索证索票相符。
9 、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应当标明(ABCD) A 、食品的名称、 B 、 生产日期、 C 、 保质期、 D 、 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E 、价格。
10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明(ABCDEF )
A 、名称、规格、净含量、B、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C、 生产日期 D 、 保质期 E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F、成分及配料。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 、民航系统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 )
2 、网购食品应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 )
3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 )
4 、食品经营户人照必须相符。( √ )
5 、执法人员必须在核查表上签字。( √ )
6 、食品经营企业办理分支机构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 )
7 、食品经营场所距离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在5米以上即可。( × )
8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无须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 × )
9 、食品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也可以( × )
10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 、在流通环节;
2 、有固定场所;
3 、以零售、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方式经销预包装品、散装食品的经营者。
二、 写出食品市场巡查监管的五项内容。
(一)证照是否全;人照是否相符;是否有责任书。 (二)证照是否在有期内。
(三)证照是否上墙悬挂。
(四)证照是否通过年检验照。
(五)许可和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六)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
(八)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九)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储存食品。
(十)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十一)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十二)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十三)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
(十四)食品广告是否有违法虚假内容。
(十五)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
(十六)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七) 索证索票是否齐全。
(十八) 是否执行进销货台帐制度。
(十九) 台帐记录是否完整。
(二十) 经销食品是否离地隔墙十公分。
(二十一) 食品、非食品、熟食品、和生食品及散装食品是否分柜、分区经营。
(二十二) 商品陈列是否整齐、卫生条件是否达标。
(二十三) 是否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二十四) 索证索票及进销货台帐是否按规定要求装订。 (二十五)是否有其它违法违章行为。
※ 在具体工作中 索证索票要求做到 “四统一”、“两相符 ” 即:食品经营户索证装订统一、食品经营户索票装订统一、食品经营户进货台帐统一、食品经营户自律制度统一,经销食品与进货台帐记载相符、进货台帐记载与索证索票相符。
食品经营者保存索证索票的记录应不得少于2年。
④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试题答案
食品保存期不得少于?年
⑤ 流通环节食品管理试题2
一、食品流通许可方面的知识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 、在流通环节; 2 、有固定场所; 3 、以零售、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方式经销预包装品、散装食品的经营者。
(二) 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1 、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哪些是应该许可的:
(1)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食品门点。
(2) 公路运输系统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另外,加油站里的便利店、报亭、话吧、网吧、娱乐场所(影院、歌厅、迪厅)销售食品的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 生产场所以外 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 以外 的地点出售其制做的食品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如“不老神鸡”专卖店就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5)粮食、食用油、调味品、茶叶需要办理流通许可,酒类专卖店要办理流通许可。
2 、哪些不属于流通许可的:
(1)铁路系统不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民航系统暂不发,网购、邮寄食品的暂不发。
(2)“前店后厂”。如馒头、粉条加工销售点是生产环节,也不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3) 散白酒缓办,添加剂、保健品不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4)没有经过工业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产品、海鲜、鱼、水果、活禽类、鸡旦、白条鸡、白条鸭、猪肉、牛肉、羊肉等。说明以下三点:
※以上所说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用农产品是指单独经营以上品种的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不包括经营以上品种食用农产品又经营其他预包装食品的。
※上述所说食用农产品不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要给予办理营业执照。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用农产品,但应按照有关准入规定继续加强日常监管。
(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含发证)。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将受理与审查合并为一个环节。
(四)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2 、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 、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5 、经法定机构出具的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证明;
6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7 、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制度;
8 、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设备、工具清单;
9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10 、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平面布局图以及文字说明;
11 、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12 、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关于食品流通许可的现场核查
行政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实行现场核查制度。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对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1 、应现场核查的情形:
(1)新设食品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
(2)《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食品经营者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地址的;
(4)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5)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食品经营场所在2日内核查完毕。
2 、如何进行现场核查:
围绕场地、设施、人员、制度四个方面讲一下现场核查应把握的要素。
(1)首先检查经营场所与提供的房产证或者租赁协议是否相符,批发企业应有相应的仓储场所,一并核查。
(2)经营场所距离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应在25米以上。
(3)经营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采光、通风条件。
(4)经营食品场所不能同时销售农药、兽药、化肥、工业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
(5)集贸市场经营鲜活畜禽、水产品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不小于5米的间距。
(6)总体布局应当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
(7)大型、中型商场、超市应划定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其他相对独立的食品品种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更衣间应设置分隔式衣柜,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应有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8)经营散装、裸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经营场所应配置防蝇、防尘的纱门、纱窗,散装食品应当加盖销售,或符合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经营需要低温保存条件的食品应当配置冰柜。
(9)关于生活场所与经营场所要具备分隔条件存在困难的问题。针对农牧区、城乡结合部有一部分食杂店生活场所与经营场所不好分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条措施,一是加隔板或是隔帘,对生活与经营场所实施有效分开,二是经营有散装食品的加防尘罩。
(10)食品从业人员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商场、超市原则上应配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个体工商户其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知识专业培训(渐进过程),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11)制度方面的要求:应建立以下制度:(针对食品经营企业)
①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②食品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④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⑤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⑥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建立“一票通”制度及批发台帐制度。 由核查人员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必须要有2名核查人员签字。
(六)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名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七)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申请
食品经营者变更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经营者填写《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登记表》;
2 、《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
3 、名称变更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等;
4 、负责人变更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任命文件;
5 、经营场所变更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门牌号变更证明或者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同时要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八)特别说明的几点:
1 、申请人问题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备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二、如何对食品市场进行巡查监管
(一)证照是否全;人照是否相符;是否有责任书。(二)证照是否在有期内。 (三)证照是否上墙悬挂。(四)证照是否通过年检验照。(五)许可和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六)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七)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
(八)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九)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储存食品。
(十)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十一)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十二)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十三)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
(十四)食品广告是否有违法虚假内容。 (十五)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
(十六)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七) 索证索票是否齐全。 (十八) 是否执行进销货台帐制度。
(十九) 台帐记录是否完整。 (二十) 经销食品是否离地隔墙十公分。
(二十一) 食品、非食品、熟食品、和生食品及散装食品是否分柜、分区经营。
(二十二) 商品陈列是否整齐、卫生条件是否达标。 (二十三) 是否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二十四) 索证索票及进销货台帐是否按规定要求装订。 (二十五)是否有其它违法违章行为。
※ 在具体工作中 索证索票要求做到 “四统一”、“两相符 ” 即:食品经营户索证装订统一、食品经营户索票装订统一、食品经营户进货台帐统一、食品经营户自律制度统一,经销食品与进货台帐记载相符、进货台帐记载与索证索票相符。
食品经营者保存索证索票的记录应不得少于2年。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 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四十八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 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⑥ 如何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
全力推进《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从三个方面抓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夯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基础管理,紧紧抓住食品经营户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把好流通环节源头关;二是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三是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实行网格化监管,落实包保责任制。
三、加强培训,夯实基础。
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宣传《食品安全法》,传授食品安全知识,切实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发放许可证。
五、督促经营者开展自律,提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
六、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⑦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十四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五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
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二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者送检。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
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通报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环节引起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三十七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监测计划,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据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第三十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第四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样检验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或者标称的生产者,应当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
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第四十四条
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有关通报后,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
鼓励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监督检查数据库、典型案例数据库,依托12315行政执法网络,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食品监督检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九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联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具体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协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
(二)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
(三)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十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十七条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⑧ 流通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有哪些
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内保持清洁,防止容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⑨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流通环节是指销售环节还是生产环节
食品流通是指食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转移过程。食品是特殊商品,食品流内通是商品流通的一个组容成部分。
食品流通由商流、物流、信息流三部分组成。
1、食品通过买卖活动而发生的价值形态变化和所有权的转移,叫做食品的价值转换,简称食品的商流。
2、在食品流通过程中,食品实体在空间位置上的移动和在流通领域内的停滞,叫做食品的实体运动,简称食品的物流。
3、在商流和物流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信息的传播和流动,称为食品信息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