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假如违反食品安全法会受什么处分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三、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7、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四、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4、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6、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8、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9、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1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12、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3、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1)食品安全法135扩展阅读: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违反该法的经营主体范围更加明确和扩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7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0条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⑵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知多少

2016-09-22实施:

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 1496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
GB 174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
GB 27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GB 27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2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
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
GB 71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
GB 3160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0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征求意见稿)

2016-11-13实施:

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01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519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 1732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
GB 196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
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GB 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5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
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GB 3160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

食品营养强化剂类

2016-03-22实施:

GB 3060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

2016-05-13实施:

GB 1903.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亚铁
GB 1903.1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乳酸锌
GB 1903.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L-盐酸赖氨酸
GB 1903.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
GB 1903.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甘氨酸锌
GB 190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5’单磷酸腺苷
GB 1903.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氧化锌
GB 190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E琥珀酸钙
GB 1903.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锰
GB 1903.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铜
GB 1903.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亚硒酸钠

食品检测方法类

2016-03-21实施: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2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叶酸的测定
GB 5009.74-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GB 5009.7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GB 5009.7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 5009.8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食品添加剂类

2016-01-05实施:

GB 1886.10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 (有关问题的复函)
GB 1886.10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复函)

2016-03-22实施:

GB 1886.1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GB 1886.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蜡酸)
GB 1886.10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GB 1886.10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一钠
GB 1886.11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
GB 1886.1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GB 1886.1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菊花黄浸膏
GB 1886.1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紫胶(又名虫胶)
GB 1886.11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黑豆红
GB 1886.11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GB 1886.11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基香茅醛
GB 1886.11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杭白菊花浸膏
GB 1886.11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1,8-桉叶素
GB 1886.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12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己酸
GB 1886.1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酸
GB 1886.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GB 1886.12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桃醛(又名γ-十一烷内酯)
GB 1886.12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α-己基肉桂醛
GB 1886.12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广藿香油
GB 1886.12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肉桂醇
GB 1886.12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酸芳樟酯
GB 1886.12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甲基环戊烯醇酮(又名 3-甲基-2-羟基-2-环戊烯-1-酮)
GB 1886.12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
GB 1886.1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庚酸乙酯
GB 1886.13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α-戊基肉桂醛
GB 1886.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锰酸钾
GB 1886.13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己酸烯丙酯
GB 1886.1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枣子酊
GB 1886.13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γ-壬内酯
GB 1886.13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醇
GB 1886.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酸苄酯
GB 1886.13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十六醛(又名杨梅醛)
GB 1886.13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2-乙酰基吡嗪
GB 1886.13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百里香酚
GB 1886.14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八角茴香油
GB 1886.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GB 1886.14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α-紫罗兰酮
GB 1886.14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γ-癸内酯
GB 1886.14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γ-己内酯
GB 1886.14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δ-癸内酯
GB 1886.1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δ-十二内酯
GB 1886.14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氢香芹醇
GB 1886.14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芳樟醇
GB 1886.1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己醛
GB 1886.15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甲酸香茅酯
GB 1886.15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甲酸香叶酯
GB 1886.1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
GB 1886.15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辛酸乙酯
GB 1886.15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酸 2-甲基丁酯
GB 1886.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酸丙酯
GB 1886.15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酸橙花酯
GB 1886.15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酸松油酯
GB 1886.15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酸香叶酯
GB 1886.15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异丁酸乙酯
GB 1886.15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异戊酸 3-己烯酯
GB 1886.16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正癸醛(又名癸醛)
GB 1886.16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棕榈酸乙酯
GB 1886.1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GB 1886.16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2,6-二甲基-5-庚烯醛
GB 1886.16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2-甲基-4-戊烯酸
GB 1886.16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2-甲基丁酸 2-甲基丁酯
GB 1886.16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2-甲基丁酸 3-己烯酯
GB 1886.16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γ-庚内酯
GB 1886.16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大茴香脑
GB 1886.16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γ-十二内酯
GB 1886.1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紫胶红(又名虫胶红)
GB 1886.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2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小花茉莉浸膏
GB 1886.2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桂花浸膏
GB 1886.2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GB 1886.2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生姜油
GB 1886.3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对羟基苯甲酸乙酯
GB 1886.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桉叶油(蓝桉油)
GB 1886.3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苍子油
GB 1886.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留兰香油
GB 1886.3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GB 1886.3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薰衣草油
GB 1886.3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4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酒石酸
GB 1886.4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钙
GB 1886.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低亚硫酸钠
GB 1886.4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玫瑰油
GB 1886.5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2-甲基-3-巯基呋喃
GB 1886.5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2,3-丁二酮
GB 1886.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硝酸钠
GB 1886.5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油抽提溶剂(又名己烷类溶剂)
GB 1886.5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己二酸
GB 1886.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丙烷
GB 1886.5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烷
GB 1886.5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1-丁醇(正丁醇)
GB 1886.5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醚
GB 1886.5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石油醚
GB 1886.6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酸镁
GB 1886.6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6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皂荚糖胶
GB 1886.6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甲基二碳酸盐(又名维果灵)
GB 1886.7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沙蒿胶
GB 1886.7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1,2-二氯乙烷
GB 1886.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 1886.7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
GB 1886.7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代二丙酸二月桂酯
GB 1886.8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8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月桂酸
GB 1886.8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巴西棕榈蜡
GB 1886.8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蜂蜡
GB 1886.8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富马酸一钠
GB 1886.9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酸钙
GB 1886.9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脂肪酸甘油酯
GB 1886.9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甘油蓖麻醇酸酯(PGPR)
GB 1886.9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肌苷酸二钠
GB 1886.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α-天冬氨酰-N-(2,2,4,4-四甲基-3-硫化三亚甲基)-D-丙氨酰胺(又名阿力甜)

2016-05-13实施:

GB 1886.10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喹啉黄
GB 1886.10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望子多糖胶
GB 1886.10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偶氮甲酰胺
GB 1886.10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
GB 1886.1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苋菜红
GB 1886.1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GB 1886.1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
GB 1886.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
GB 1886.3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
GB 1886.3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1886.4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GB 1886.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GB 1886.6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
GB 1886.6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花黄
GB 1886.6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膨润土
GB 1886.6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6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黄色素
GB 1886.7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钾
GB 1886.7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素
GB 1886.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硫酸钠
GB 1886.8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5‘-尿苷酸二钠
GB 1886.8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刺云实胶

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5天规定是

新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⑷ 2015食品安全法有针对牛奶的条例吗

刚挤出来的生鲜牛奶,必须在2小时内降温到4摄氏度一下,全程冷链运输。
生鲜牛奶版经过巴氏消毒或超高温权灭菌之后,才能作为鲜牛奶在市场上出售。鲜牛奶经过发酵加工,可以制成酸奶及其它奶制品。
巴氏杀菌奶是指将生奶加热到72℃—85℃之间烧15秒·,瞬间杀死致病微生物,保留有益菌群。这种消毒方式,牛奶保质期一般在48小时以内,它们的营养价值与鲜牛奶差异不大,B族维生素的损失仅为10%左右,但是一些生理活性物质可能会失活。
超高温灭菌指的是,在135℃到150℃温度消毒4到15秒, 瞬间灭菌处理,完全破坏其中可生长的微生物和芽孢。但是因为高温处理,牛奶的一些不耐热营养成分如维生素等会遭到破坏,其中的乳糖也会会焦化,蛋白质与乳糖还会发生一定的美拉德反应,使牛奶褐变,并破坏牛奶原有的风味。超高温灭菌奶可在常温下保藏30天以上。

⑸ 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⑹ 违心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哪些情形五以有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业分工责令改正给予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三、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7、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四、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4、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6、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8、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9、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1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12、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3、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6)食品安全法135扩展阅读: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违反该法的经营主体范围更加明确和扩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7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0条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⑺ 为什么食品安全的处罚力度不能更严一些

新一届政府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非常重视,现在已进入史上最严的食 品 药 品管理时期了,违反食品安全一经立案查处,不但倾家荡产,而且,终生禁止进入。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政府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愈加严厉,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近年来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在处罚上愈加严厉。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提高罚款额度。《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 死动物肉类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二、引入了行政拘留。《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违法添 加非食用物质、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从原先的行为罚、财产罚到现在人身自由罚,对严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升格了一个档次。

三、规定行业终身禁入。《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因食 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目前,我们已联合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起草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与鉴定、案件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重点推动《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出台,鼓励守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在企业登记变更、税务、政府招标采购、土地使用和环评等方面采取惩戒措施,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⑻ 315打假瘦肉精究竟有何危害食品安全检测重要性

2021年央视3·15晚会已经成功举办,作为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之一,食品安全问题从未缺席。此次3·15晚会曝光了河北沧州青县养殖户在养羊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的情况。

河北青县是我国重要的养羊基地,每年出栏约70万只羊。但调查发现,在羊群出栏前一个月,养殖户会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
那么给肉用动物添加瘦肉精为何违法?
瘦肉精会在动物内脏和肉品上残留,容易造成急性或慢性食肉中毒。一旦摄入量过大,对心血管系统和神经系统具有刺激作用,会引起心悸、心慌、恶心、呕吐、肌肉颤抖等临床症状,甚至可能危及生命。早在2002年,我国就明令禁止瘦肉精作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瘦肉精中毒事件最早发生在1989年的西班牙,不到一年间有135人中毒。我国在1997年5月,香港发现首例瘦肉精中毒案例,17名香港居民因食用残留瘦肉精的猪内脏出现手指震颤、头晕、心悸、口干、失眠等症状。随后在上海、北京、浙江、广东、山东、河北、广西、黑龙江等多个地区发生相关事件。
此次青县的“瘦肉精”羊已经流向各地,包括郑州、无锡、天津等多个地方,涉及河北天一肉联厂。目前,沧州市相关政府单位已经迅速成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问题羊肉进行封存,正在追溯瘦肉精的来源。涉事企业负责人也已经被控制,想必接下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如何防范“瘦肉精羊肉”?
中科检测建议肉及肉制品应在正规超市、市场选择,最好要求商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或提供肉源追溯,确保食用安全。食品安全监管并非一朝一夕,也不是单一部门可以完全掌控。需要监管部门、检测机构、消费者等多方监督、监管,一步一步完善管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⑼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第9题,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到5年!比法条多了一个

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对职业禁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为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这是错误的。

⑽ 因食品安全犯罪判处有期徒行几年不能从事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