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执行终结的案件是否可以恢复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是可以再立案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1)执行终结时效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Ⅱ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再次申请执行时有时间限制吗

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会写明,终结的理由。如果发现了被执行人的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后不需要另行财产保全。

Ⅲ 执行终结后再起诉诉讼时效怎么算

执行终结说明一个法律关系的结束,想要在起诉只能换了。

Ⅳ 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没有具体时效规定

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专出;
2、对执行标的提属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Ⅳ 执行终结后是否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涉及到时限问题

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一般来说,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短期执行不能而造成的。对于这类的案件,一般要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才能恢复。
你上面所说的被执行人写出保证,并不是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你和法院都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使案件在法定6个月执行期内无法完全执行完毕造成的。
执行程序的终止和执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的执行程序终结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执行中止,出现这个名词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法院为了避免未结案数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个办法。执行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可以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的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或者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

Ⅵ "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申请执行要在两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两年在提出,法院将不支持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但是如果在这两年内发生了法定的中断或中止的事由,两年的期间可能会暂停或重新起算。

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6)执行终结时效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Ⅶ 法院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重新提起诉讼时效怎么算

再次申请执行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

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

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已经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

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需重新提起诉讼,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

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再次申请执行时有时间限制吗

  1. 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申请人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就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法院会立即予以执行的。

  2.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Ⅸ 执行终结的案件能不能再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的案件是不可以再立案执行的,只能恢复原执行。

人民法院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9)执行终结时效扩展阅读

终结执行后再恢复执行的案例

荣某某驾驶货车因制动失灵造成两名乘客当场死亡,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判决荣某某赔偿死者、伤者家属共计28万余元。后死者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到位3万元后,荣某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每月偿付500元。

但荣某某偿付共计10500元后却突然失踪了。后经执行法官调查得知:荣某某因运输爆炸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法院鉴于荣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又长期服刑,不具备履行能力,故将有关情况告知死者家属,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2017年11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反映荣某某已刑满释放,法院经过调查,于2018年1月对本案恢复执行。

2010年8月,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赖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张某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赖某无奈之下于2015年3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9月判决生效之后,张某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赖某遂于同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年事已高,将近70岁的老人,无收入来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仅在某地有一栋继承得来的共有房产,张某占有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该地段属于青岛市近期拆迁范围,暂时无法处置,拆迁之后获得赔偿将更有利于执行。

于是法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于2016年5月对本案进行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