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违法行为追究时效

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依据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专效为2年,在属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譬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法》规定,追究时效为6个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连续状态)

1、嫖娼非罪,加“罪”字完全错误!什么乱七八糟的“犯罪事实”,是治安内违法行容为!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继续状态核心在于只有一个违法行为,而且该违法行为的状态持续存在;而连续状态是指有多个违法行为,而这多个违法行为基于一个故意,侵犯同一客体,在客观上表现为同样或类似的行为方式。
4、a属于连续状态,因此应当一并追究。

③ 为何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诉讼期限并非一切犯罪都从犯罪之日起算。一般,行为犯以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基本上就是犯罪之日。结果犯,以结果发生之日其计算。还有持续类犯罪,以犯罪行为终了之日算(比如非法拘禁他人一个月,以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3]

④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多长

所谓“追究时效”,是指追究违法犯罪人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六个月。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则不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时效期限,有两种起算情况:第一,追究期限的起算时间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⑤ 追诉时效,是从立案开始还是从犯罪之日开始计算的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法规,追诉时效是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如果犯罪行为是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那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另外提醒你,在追诉时效内,如果犯新罪,那么旧罪的追诉时效是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

⑥ 什么是追究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多长

所谓“追究时效”,是指追究违法犯罪人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对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答究时效为六个月。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则不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时效期限,有两种起算情况:第一,追究期限的起算时间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⑦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中,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句话到底是怎么理解

(1)如果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那么计算违法行为的追究责任的时候,从内行为人结束违法容行为起开始计算2年内都可以进行处罚,而不是从该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追究时效。例如:假定题目(2)中的李某从97年4月发生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到98年1月止停止,那就应该从98年1月起2年内都在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内,也就是说从98年1月至2000年1月止公安机关都可以对李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⑧ 关于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有何具体规定

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⑨ 超过追究时效的违法行为,是否会留下案底

己过时效,就表示不能再追究你的违法行为了,所以也不会有案底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