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问:担保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这个问题要分开讨论:

第一,一般保证而言,担保法解释第31条变更专了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属定,但是应当明确记住担保法效率高于司法解释(用司法解释变更法律规定是否妥当不在咱们考生的考虑范围之列了。。。)。实践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中断,不然对债权人相当不公平,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可能也就6个月,打官司前前后后也要几个月准备。

第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解释第31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司法考试应该不会出这种题为难大家,2005年卷三第57题也特别强调“连带保证”,大概也带有回避矛盾的意思

5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

A.诉讼时效期间
B.除斥期间
C.可变期间
D.不可变期间
答案:BD

❷ 请问主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引起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中断

主诉讼时效中断,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同样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❸ 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连带抄责任保证的债权袭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❹ 为什么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不随主债务的中断而中断,而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断额

这是因为一来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自先诉抗辩权。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并不享有这一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享有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的诉权,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不随主债务的中断而中断。
但其实这一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一般保证中,债务人再次承诺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此时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起算,根本谈不到中断问题。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起算点应该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日,从这个起算点开始至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或六个月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虽然担保法解释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但这只是司法实践的简化处理,这条规定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有冲突的。

❺ 为什么《担保法解释》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在制定该司法解释之时在主合同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关系方面,是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出发,采取的是“以主从关系为原则,以各自独立为补充”的原则。

在通常保证情况下,由于《担保法》第17条第2款[1]规定,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一旦债权人以上述方式主张了自己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此时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作用已经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用。如果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在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人向保证人起诉之时,很可能超过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债权人未免有所不公。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应中断。

根据《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此时,与一般保证责任相比,连带保证责任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保证期间归于消灭,二是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用,并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5)担保诉讼时效中断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诮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

2、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

3、对债权人而言,法院判决与协商调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债务。因此如债务人确有诚意。应当配合法院调解。如果债务人缺乏诚意,一心逃债,则要采取果断措施,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担保法司法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担保法

参考资料来源:找法网-担保法解释

❻ 担保时效可不可以中断

关键看具体的担保方式以及实际履行的情况。例如保证,可以具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处理确定,但是,如果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保证期间则可以转化为保证的诉讼时效,按照诉讼时效原理去认定保证债权的胜诉权是否丧失。又如抵押,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具体是否可以中断,如果存在有转化情况的,就不能简单结论,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去做综合判断。

❼ 如何判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

您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及《》第140条的规定,在一版般保证权,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导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债权人就主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
(3)主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保证人同意履行保证义务和债权人就保证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些事由也导致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不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综上,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❽ 担保物权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担保物权后诉讼时效一般不会中断。
物权法只是明确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对质权并未明确,这样一来,对于抵押权应适用《物权法》,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对于其他担保物权则仍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担保物权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