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中央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起点。近期,有些地方就如何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希望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意见。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的基本法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统一执法尺度,避免畸轻畸重。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以下四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具体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同时,该法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以按照上述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执行。
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第一百二十七条又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步伐,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❷ 如何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执法程序

佳木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荆家怡 当前,就我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如何改进和提高,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不断加强领导,加大措施,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规范化,是我们当务之急有待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我们针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何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从三个层面加以研究和探讨。首先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制度是规范一个部门整体形象的基础,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和制度的运作下,形成一系列正确的、规范的工作程序是促进药监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抓住政治学习和理论与实践是关键,强化干部职工学法、懂法和用法的思想意识,进而形成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监督管理体系。其次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各项工作的步骤、形式、方法和要求等,使执法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按程序和制度办事,使程序和制度真正起到了规范执法的作用。第三要强化执法监督。在内部,实行党内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相结合的办法,大案、要案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建立重要案件监督处罚工作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决策规范监督。在外部,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和征求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在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基础上,形成规范执法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应抓住以下几个方面环节: 一、加强学习,注重干部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加强教育,本着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人民放心”的监管队伍。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坚持系统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做到理论结合实践,树立领导干部自觉带头学法、用法、守法的吃透精神。以多种教育形式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法》学习讲座活动,提高个人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整体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 二、健全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规范人。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各项工作制度,行政处罚实行票款分离,特别是对申请开办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抓好初审、上报工作,保证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进行。 三、扩大宣传,实施法律法规有效监督。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工作采取集中培训,加强执法人员深入基层监督检查次数,随身携带《药品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资料或宣传单,逐放到企业从业人员、乡村医生手中,积极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例对食药械市场实行有效监督。 四、强化措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1、建立政务公开制度。除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外,将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申办企业审批程序、重大、复杂案件办理结果等在网络上与大厅内进行公开,让群众进一步明确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起到监督规范的作用。2、严格实行行政处罚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将药品市场划分为责任区,组成执法队。每个责任区都由分管领导带队,明确监管的范围、目标和责任。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同时,建立一系列药品监督责任考核机制,哪个地方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领导责任,并纳入到年终的领导干部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监管力度到位。3、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药品质量管理的意见、建议,提供检举、举报的渠道。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在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悬挂“药品质量检举箱”,设立“药品质量监督公示牌”、举报电话等,及时听取群众反映的食品药品监管问题。 五、严格执法,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三个体系”建设,即完善决策目标,完善制度,执法责任“三个体系”建设;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建立行风建设奖惩制度,克服盲目性、冲动性、懒惰性和缺乏工作能力的全面性;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的行为要及时清理,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不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对涉及的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杜绝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现象的发生。按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合法合理处理案件。六、抓好廉政,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通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党风廉政教育等形式,切实增强党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与反腐败的坚定信心。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全过程。探索行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形象,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新体制。

❸ 食品安全执法文书怎么写

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9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食药罚[2009]001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9—001。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应当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的内容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X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安全许可管理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相应的物品或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实施产品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餐饮服务经营者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 第十四条 产品样品确认书,是被要求进行样品确认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对样品是否为其生产或代理所作的确认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书由被要求确认的单位填写,应当表明肯定或否定意见。表明否定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十六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使其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或卫生要求。 对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免于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意见时,应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通知用人单位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食品从业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的通知。 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应当写明调离的法律依据,需要调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姓名、性别、体检结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等内容。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被污染,或者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采取强制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场所应写明物品或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不能或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 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第二十一条 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件受理记录中的案发单位(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处理意见,是经办人提出的办案具体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应当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等。 负责人意见,是对处理意见的批示。负责人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实施立案调查,向主管局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四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的记录。 检查时间,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内容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第二十六条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询问笔录分为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两种。 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七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科(处、室)等。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监督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条 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合议记录必须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不陈述、不申辩”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应当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五条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 记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六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负责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同时,应当提出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的意见。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明白,如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第三十八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第三十九条 送达回执,是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而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 送达回执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 在当事人拒绝签字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予的处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单位的违法事实,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来填写。其目的主要是证实被处罚单位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的()中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第四十一条 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正式文件。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写明理由。 第三章 文书管理及其他 第四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可采取提前加盖印章,编号管理等方式。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定期送交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负有稽查或者综合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四十四条 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同时废止。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4、产品样品确认书 5、技术鉴定委托书 6、检验结果告知书 7、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 8、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 9、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 10、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 11、封条 12、案件受理记录 13、立案报告 14、案件移送书 15、现场检查笔录 16、询问笔录 1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1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1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合议记录 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2、陈述和申辩笔录 2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5、听证笔录 26、听证意见书 27、行政处罚决定书 2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9、送达回执 30、强制执行申请书 31、结案报告

❹ 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指南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概述/1
第一节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概念/1
第二节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情形/3
一、生产经营伪劣产品罪/4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5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6
第三节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依据/6
第四节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8
一、质量监督部门/9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9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0
四、农业行政部门/10
第五节 公安机关/11
一、公安机关性质/11
二、公安机关任务/11
三、公安机关职责/11
四、公安机关的刑诉职责/12
第六节 检察机关/13
一、检察机关性质/13
二、检察机关任务/13
三、检察机关职责/14
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14
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16
第二章 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罪名解析/17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7
一、概余/17
二、构成要件/19
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销售金额的行政与司法解释/21
四、立案/23
五、司法认定/23
六、典型案例/27
第二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36
一、食品和食品安全的概念/36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概念/37
三、构成要件/38
四、立案/59
五、司法认定/59
六、典型案例/64
第三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73
一、概念/73
二、构成要件/75
三、立案/85
四、司法认定/86
五、典型案例/101
第四节 投放危险物质罪/117
一、概余/117
二、构成要件/121
三、立案/123
四、司法认定/124
第三章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罪名解析/126
第一节 玩忽职守罪/126
一、概念/126
二、构成要件/127
三、立案/130
四、司法认定/131
五、典型案例/134
第二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36
一、概念/136
二、构成要件/137
三、立案/139
四、司法认定/139
五、典型案例/141
第四章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与司法衔接/144
第一节 概述/144
一、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与食品安全犯罪比较/144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比较/146
第二节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151
一、成立专案组/152
二、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153
三、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53
四、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处理/154
第三节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的接收/155
一、案件管辖/155
二、受案/156
三、立案/156
第四节 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证据收集与移交/158
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比较/158
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与转化/161
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调查取证/162
西、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证据移交/170
第五节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173
一、刑事优先/174
二、协调合作/174
第五章 食品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界限认定/176
第一节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176
第二节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180
第三节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184
第四节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187
第五节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190
第六节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194
第七节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198
第八节 引起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201
第九节 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204
附录
附件一:64起食品安全犯罪简表/207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39
(2009年2月28日)
附件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68
(2001年7月9日)
附件四: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73
(2006年1月26日)
参考文献/278
……

❺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快速检验可否用于执法办案

目前食安法对快检效力不明确,不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但是。。。。
新《版食品安全法》权(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对快速检测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并明确了快检结果的法律效力。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快检方法,确定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可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需要实验室检验才行。

❻ 食品安全法有哪些重点法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❼ 食品安全相关法规

foodbbs上面有一个食品安全法规的版块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纯皮备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做毁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握巧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❽ 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应该加强与工商管理局的联系和沟通,共同执法,处理假药,伪药,过期药品等问题
应该加强与电视台,报社等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加强群众合理用药的教育,同时应该注意不适当的药品广告和宣传对老百姓的影响力,应该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取消虚假药品广告,规范电视购物中化妆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