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继承.动迁回迁.(民事)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文摘自新浪小虫博客。不是为了什么什么财富值,就是刚好看到这篇文章,请你做一下参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分为三种:一是普通诉讼时效;二是特殊诉讼时效中的短期诉讼时效;三是特殊诉讼时效中的长期诉讼时效。

那么在房屋拆迁安置案中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应根据房屋拆迁安置的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来具体确定。而这种确定主要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即我们大家通常所运用的用事实证据去推定权利人何时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笔者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向大家介绍一下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一、以移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笔者认为,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如公民王某所租住西岗区民权街道某委某号一套37平方米的公房,1996年8月该地段被我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拆迁改造。当时作为拆迁人的该公司发出通知让其务必在 1996年9月15日前去甘井子区泡崖子选定一套房后,再签投资代建协议书。由于王某不愿意去泡崖子居住而拒绝选房。同时要求该公司为其在西岗区内安置房屋。但该公司以在西岗区没有安置房源不能提供房屋安置而拒绝,且再次通知王某必须按《选房通知书》所规定的房源和期限选房,否则视放弃权利。所以形成纠纷。今年2月王某到沙河口区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判决该公司重新给她在市内西岗区范围内安置住房。理由该公司去年已在西岗区开发建设一批住宅小区,而从1996年8月至今该公司一直没给其安置住房。该案经法院审理最后因王某拿不出近几年向该公司主张过安置房屋的权利的证据,而被法院以其诉讼请求超过时效而驳回。

二、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笔者认为,应以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还不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安置的,该房屋使用人就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从房屋拆迁的实践看,回迁安置的,拆迁人一般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过渡性房源或提供过渡性房源安置房屋的费用(租金)。而按照我国拆迁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这种过渡期的长短因开发商的建设规模大小和建设楼宇的高低不同而不同,但最长的时间为3年。有时,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过渡期往往还延长,即超过拆迁人当时发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所规定的最后回迁期限。显然这时的诉讼时效就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即期间为2年的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而定。

三、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应当以拆迁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为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不将货币发放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那么该房屋使用人就应该知道自己依法应享有的货币化安置权利被侵犯。如果从这时开始两年内,该房屋使用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向拆迁人申领房款,而在两年以后才要,拆迁人不给,则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丧失了胜诉权。

㈡ 内审员证书有效期有多久啊

一般内审员资格只有三年有效期。内审员证书只适用于企业(单位)的内部审核,目前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已作为企业完善自我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

相对于内审员的是国家注册审核员。一般这种资格要经过更为严格的培训考试和实习期,也就是累计审核时间达到一定数量。而且需挂在具有国家认可委认可的具备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可分为兼职和专职。

一般企业进行体系认证,先组织内审员对自己进行审核,以确定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再由认证机构派出审核组对企业进行审核,从而获得认证资格。

(2)过渡期时效扩展阅读

按照ISO标准的要求,凡是推行ISO的组织每年都要进行一定频次的内部质量审核,内部质量审核由经过严格培训,经权威机构评估审核,确认其资格的内审员来执行审核任务。

所以凡是推行ISO的组织,通常都需要培养一批内审员。内审员在一个组织内对质量体系正常运行和改进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ISO9000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要取得ISO9000认证证书,必须由本单位内部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简称内审),而实施内审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有资格的内审员,只有取得了内审员资格证书,才能在单位中承担内审的任务。

因此,任何单位要取得ISO9000认证证书,必须至少拥有2-3名内审员。

㈢ 如何理解注册商标的过渡期

你好。
一、过渡期商标保护对商标法制度完整性的价值
对过渡期商标予以法律保护不仅是该商标的基本性质使然,而且对于商标法上诸多制度的功能实现、逻辑衔接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过渡期商标保护既可以避免异议制度的功能落空,也可以防止异议制度的滥用。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商标法》依据事由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差异,分别赋予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提出异议的机会,从而帮助前者进行自我救济以及由后者监督商标审查。 [3] 异议人对商标局准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可以继续就注册商标诉诸于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在过渡期商标几乎不受保护的情况下,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往往也容易怠于行使异议权,而只是先使用该商标,等到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就商标及其商品的经营付出一定投入时,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乃至相关的民事侵权诉讼,这就在无形中架空了商标异议制度,使其形同虚设。
此外,上述《商标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初衷在于协调与《商标法》第39条规定的矛盾,即异议不成立后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自三个月公告期满之日起取得与注册商标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的冲突。但是这种制度设计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就是,某些无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的人在恶意提起商标异议 [4] 的同时,在过渡期内肆无忌惮地使用该异议商标,攫取不正当利益后再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前抽身而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尽管法律规定,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过渡期后段时间内,恶意使用商标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显然商标注册人要证明使用人的“恶意”并非易事。
其次,过渡期商标保护有助于形成《商标法》上完整周延的商标保护链。在我国《商标法》上,注册商标无疑可以就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获得专用权的保护;他人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不仅可以作为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请求的基础,而且在法定期限届满而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作为不侵权的合法抗辩事由,只要使用人未超出原有范围使用该商标;经审查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以及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商标,因为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法定要件而不能获准注册,自然也就不能获得法律保护。
唯一欠缺的就是从申请日到注册日这段时期的商标的法律地位规定。如前所述,在这段时期内,如果保护从申请日到初步审定公告日阶段的商标,对其他市场经营者来说未免过于苛刻,因为缺乏一种公示机制使他们知晓相关的商标的存在,并且这种商标是否可以成为合法的注册商标完全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只有对初步审定公告以后的商标加以保护才具有从公示形式到商标实质法律特性上的合理基础。如此一来,《商标法》就保护了所有需要并值得保护的处于法律程序和实践活动中不同阶段的商标,在有效抑制商标“抢注”现象的同时也可以成功减少商标“抢用”的行为。
再次,过渡期商标保护可以保持与《专利法》的一致性,遵循工业产权保护的共通规则。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68条第2款又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从中可以看出,《专利法》对过渡期专利的保护是比较明确的,并且远远强于《商标法》对过渡期商标的保护。在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就可以向使用人请求支付使用费,虽然这种请求权在法律上强制保障力的获得仍然要等到专利授权以后, [5] 但至少可以起到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尽管专利权的有效期自申请日开始计算,与商标权不同,但是在历史上,商标审查注册制度主要是仿照专利审查登记制度建立起来的, [6] 因此两者的类似形式也应当具有类似的法律意义方才合理。
二、过渡期商标保护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
加强对过渡期商标的法律保护不仅是符合商标法乃至整个工业产权制度内在逻辑的必然选择,而且从商业实践和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讲,也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标除了识别商品来源这一基本功能外还具有广告宣传、附加增值和凝聚商誉的作用。
[7] 因此,大部分经营者不会等到商标获得注册以后才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该商标,而是未雨绸缪,从商标申请之日乃至商标设计伊始就做好了充分准备,围绕着该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展开一系列的广告、推广、生产、营销和售后服务,以期在尽快打开市场、赢取商业利润的同时较好地培育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在商标遭遇异议的情形,由于要经历较长时间的行政确权乃至两级司法审查程序,所以商标申请人更不可能坐等最终的判决结果,而是会持续动态地使用该商标。
[8] 如果法律上允许同行业竞争者在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以后仍然无偿使用该商标,则显然就是默认和鼓励一种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既不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影响商标注册申请人增加商标经营和品牌培育投入的积极性。
更为重要的是,对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人在过渡期使用商标行为的放任自流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进而引发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由于过渡期商标保护是通过事后救济型的使用费收取方式来实现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并不能在过渡期内要求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者按照特定的方式使用其商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该制度似乎也并不能直接起到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作用。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如果他人在过渡期内对商标的使用都是合法且免费的,那么就会出现大量其他经营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这些商品可能直到商标被核准注册后仍在持续流通中, [9]容易在更大规模上和更长时期内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通过收取使用费的制度约束,至少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减少过渡期内非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使用行为,也就相应地减少了消费者混淆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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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身份证过期后仍能使用的有效期为多长

身份证过期后会被公安机关注销,是不能继续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

1、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2、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4)过渡期时效扩展阅读

办理临时身份证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的,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到证件的,可以根据需要申领临时身份证。

2、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的中国公民,应当申领临时身份证。

3、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异地办理

2016年7月1日,将在全国范围实施异地办理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补办和挂失方法

身份证丢失后,本人应尽快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丢失补证的申报。民警对户口簿、本人、电脑户籍上的信息核对后,对当事人进行信息采集和证件办理。

首先进行相貌信息采集,就是拍摄证件照。由于背景是浅色,当事人应穿着深色衣物,露出眉毛和耳朵,不要佩戴耳钉、项链等首饰和头饰,不许化浓妆。如果平时戴眼镜的情况比较多,为了避免身份证上的相貌与生活中差异过大,并且出于避免闪光灯遇镜片反光的目的,可在照相时戴眼镜框。拍照之后,采集当事人指纹信息。

信息采集完毕后,当事人在确认单上签字,一个月后可到公安机关领取新证。如果着急用,可以办理加急手续,10个工作日由邮政部门寄送到指定地点。

㈤ 身份证上面的有效日期过了还能用吗

不可以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5)过渡期时效扩展阅读:

身份证的使用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网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网络

㈥ 身份证在过期三个月内还有效吗

无效。

身份证使用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将予以注销,不再使用。

身份证有效期满后,公安机关将取消身份证信息,这意味着持卡人无法继续使用。 当他们外出购买机票,机票,住宿,甚至与金融和劳工相关的业务时,这将给他们带来不便。 当相应的身份验证系统扫描身份证时,它将显示无效。

身份证可以在许多地方使用,例如:购买火车票,购买飞机票,上学,工作,出国旅行等。建议您在身份证购买前三个月到当地机构申请新的身份证。 截止日期。

(6)过渡期时效扩展阅读

2003年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如下: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同时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㈦ 对方单位开票信息变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信息有效期多长时间

只要对方单位开票信息变更,如果只是开户行或地址电话的变更,这并不影响原开发票的认证上,但如果是税号或单位名称变更,原开具的发票在他们单位信息变更后就不能认证使用了。

㈧ 请问一级建造师临时证书可以续期吗有效期是几年什么时候就作废了

(1)一级临时建造师是由原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在过渡期转过来的,有效期是三年。(2)建设部最近发文通知,由于《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还未正式实施,一级临时建造师与一级建造师一样,在没有接到建设部的有关通知前,超过注册有效期后仍然有效,无需继续教育,可以继续执业。

㈨ 2021年后,建档立卡户有效期是多久

在2021年的一号文件中,提出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要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现在不少地区,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也规定享受的各种政策待遇基本不改变,如广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延长免缴保费时间到2022年。

何为建档立卡。2014年1月为创新农村扶贫工作机制,更好地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对全国的每个贫困户,在各地排查统计基础上,建立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逐一建档立卡,一对一制定帮扶措施。

这种失效不是将各种帮扶政策取消,而是由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过渡,在这过程中群众特别是贫困户将会得到更多实惠。

对于建档立卡户来说,想靠各种政策福利过日子,生活水平永远上不去。最终还是要靠自己,才能真正改善生活面貌,从各地现有政策来说,对建档立卡户都延长了扶贫优惠政策,让贫困户有个过渡期。同时建立的脱贫跟踪回访制度,一旦发现再次返贫,还会继续给予各种扶持,因此建档立卡户不用担心有效期问题,好好抓住政策红利,增强致富手段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