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最长时效
『壹』 最长诉讼时效的问题!
1、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这项规定,是因为《民法通则》第137条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此可见,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最长时效期间规定并不冲突。
从审判实践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属于"冷条款",即属于很少被适用的条款。
在计算诉讼时效的时候,如果20年以上的时间内都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时候才适用20年的最长时效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是说如果时效届满,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提出超过时效期间,那么法院会判决原告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
但是,如果如果时效届满,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未提及时效的问题,那么法院该即按照实体法上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
『贰』 如何理解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是否仅丧失胜诉权如何理解可延长
是指你丧失了胜诉权,但是要对方当事人提出才会出现的。特殊情况是指法院认为有必要延长时才能延长,至于具体哪些要根据个案的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
『叁』 《民法通则》确定的二十年最长时效是否是不定期借贷最长期限
不是不定期借贷的最抄长期限,不定期借贷应该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应该依然按照主张最后一次主张清偿之日起两年计算诉讼时效。
要是不理解,建议登陆 律师吧 这种咨询平台:http://tieba..com/f?kw=%C2%C9%CA%A6&fr=index不如直接性的 问下律师的解释。。
『肆』 民法中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伍』 民法中是最长时效是20年,那特殊情况有指什么,什么样的情况算特殊,可以延长时效,有请专业人士回答,高
<<民法通则复>>里关于最长诉讼时效制的阐述: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些没问题?你都理解吧。
根据你的提问我觉得的你再问时效的延长问题,民通137第二款: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其实这在立法时有一点典故,也是历史问题,所以法律规定了延长情形。这个例外就是立法者在当时考虑到台湾回归大陆后可能会有些财产的争议问题,因为政治因素,很多人不是不想诉讼而是无法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以20年最长时效不受理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立法时规定了这一例外情形。
希望我的回答是你想问的。祝好~
当然不能只认为只适用台湾的情况,我只是告诉你这部分你发条的由来,立法上说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至于是哪些情形还要听立法者怎么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要启动最长时效的延长是很难的问题,要有立法背景才会出现这种情形。如果你是一般学法的学生,没必要深究,考试也不是重点
『陆』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是多长时间
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超过两年将不能提起再审。可是民诉法却没有对检察机关的抗诉限定一个时间,也就 是说检察机关对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何时提起抗诉都可以。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 ,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的两年内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其就丧失了再审的条件,可是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而获 得再审。所以检察机关的抗诉没有时间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使民诉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所设置的期限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抗诉的期限,以 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完整性、严肃性。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的期限也定为两年较妥。
『柒』 民法中是最长时效是20年,那特殊情况有指什么,什么样的情况算特殊,可以延长时效,有请专业人士回答,
我理解就是一个兜底时效,也就是不管时效种类如何,一般20年之后就不保护版。
最长诉讼时效权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