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是哪一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扩展阅读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①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②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③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④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⑤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②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 新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添加剂有哪些

1、食品安全法并没有规定哪些是食品添加剂。
2、对于添加剂的规定,我国由于回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答标准)来明确的。包括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
3、GB2760最新版是GB2760-2014(卫计委或食品伙伴网上都有下载)
4、除了关注GB2760外,你还得去看看卫计委的公告,食品添加剂规定变化了,大部分时候是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的,而不是马上修改标准版本。比如常说的“禁铝令”,就是先以公告形式先禁的。

④ 如何认识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的关系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版提高和生活节奏的不断权加快, 人们对食品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食品营养丰富, 色、香、味、形俱佳, 另一方面要求使用方便, 清洁卫生, 无毒无害, 确保安全。但是, 目前少部分食品生产企业, 为了达到某种私利目的而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极大地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人们对食品短缺的担忧, 已被对食品的安全恐惧所替代, 食品添加剂, 特别是合成食品添加剂, 使人谈“ 剂” 色变。一些厂家趁机造势, 打出“ 纯天然” 、“ 不含任何防腐剂”等标签,搅乱了人们脆弱的神经,影响着我国食品工业的发展。为了消除人们对食品安全恐惧心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尤为重要。
因此添加剂和食品安全是息息相关的,特别是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又是更深一个层次。

⑤ 食品添加剂是造成食品安全的罪魁祸首吗

当然不是啊。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的灵魂。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版色、香、味等品质,以权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合理用量使用,对人体是无害的。现在很多人对食品添加剂存在误解,主要是:1.一些不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被加入到食品中让人们误认为为食品添加剂,如:孔雀石绿、吊白块、苏丹红。三聚氰胺,这些属于非法添加物,而不是食品添加剂;2.一些不法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添加剂摄入过量。合理使用添加剂,适量摄入对人体是无害,有益的。

⑥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做出了哪些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版品安全法》中明权确了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此外《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还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建立食品添加剂安全性风险评估制度;

建立食品添加剂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药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⑦ 违反新食品安全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该怎么处罚

按新食品抄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⑧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以上供参考。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做了哪些规定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