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时效
㈠ 标书质疑函的答复期限是多少天
质疑单位是否在中标公告发出的七个工作日了提出的质疑,如果是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㈡ 招标文件的质疑有效期从何时算起
从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举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即默认为 关于结果的利害关系人应该知道的起始日期。通俗一点解释 就是 我们的采购结果已经挂网公示了 你们都应该能看见 并且为默认你们都看见了 有什么意见就在公示期前提出来
㈢ 供应商质疑答复由谁处理质疑答复期限为多久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
㈣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质疑应该在开标前多久提出
根据相关规定: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按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固定。截标前10日前提出。
拓展资料:
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关系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
招标文件的繁简程度,要视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而定。建设项目复杂、规模庞大的,招标文件要力求精练、准确、清楚;建设项目简单、规模小的,文件可以从简,但要把主要问题交代清楚。
招标文件内容,应根据招标方式和范围的不同而异。工程项目全过程总招标,同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分别招标,其特点性质都是截然不同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分别提出不同内容要求。
参考:招标文件——网络投标人——网络
㈤ 招标质疑函多久得到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版书面质疑后七个权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资料扩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㈥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有效期是几天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有效期是7天。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每一个程序的设计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供应商的质疑权利亦是如此。“知道”是权利人的权利,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知道”是义务人的权利,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享有的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就是政府采购的公平与正义的具体体现。法律是讲究平衡的,既要保护供应商的权利,同时也要保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法制国家,既没有无节制的权利,也没有无原则的义务,所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成为约束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一个时间平衡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㈦ 招标代理公司对超过时效质疑函将如何处置
既然是超过时效的质疑书 那么完全有可能不予理睬
主要依据还是看招标文件中对相应内容有没有明确的说明 如果有相应说明 就可以按照说明的内容执行 如果没有 那么有其他类似的说法也可以参照
如果确实没有说法 既然已经超过公示的时效 那么也是可以不予理睬的
㈧ 工程招标质疑答复有效期是多少天
是指评标时对投标人的质询吗?这不是必有的程序,此有效期没有定数,可自行规定,但不要太长,影响到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定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事宜。一般开标后到发放中标通知书不能超过15天,否则需向招标办交易中心解释原因。
㈨ 简述政府采购质疑时效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 、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
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虽然规定质疑后才能投诉,实际操作时你去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是要接的。
(9)质疑时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