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问题。。。

1、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回。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答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是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消失”,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2、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指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② 担保诉讼时效是多少,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而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我们分别来看:
1、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就大大延长。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意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2、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后,才承担不能执行的部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