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经济法中,“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但在诉讼

这二段话是从二方面表达在“诉讼时效期间出现中止情况,实际的诉讼时效允许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并不矛盾.
1“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中“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说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出现中断、中止情况,实际的诉讼时效允许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2“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表示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中止情况,诉讼时效就延续到中止情况结束后,补足规定的诉讼时效为止。也就是表示在诉讼时效期间出现中止情况,实际的诉讼时效允许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⑵ 民法中是最长时效是20年,那特殊情况有指什么,什么样的情况算特殊,可以延长时效,有请专业人士回答,

我理解就是一个兜底时效,也就是不管时效种类如何,一般20年之后就不保护版。
最长诉讼时效权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⑶ 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延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⑷ 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时效

20年属于法律规定的最长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不能延长,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

1.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⑸ 最长诉讼时效用于诉讼时效的延长,请问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说诉讼时效的期间存在大于20年的可能呢 谢谢!

因为请求权人不知道权利受损的话经过二十年也丧失了胜诉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很不公平因此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延长的,3年的主观诉讼时效期间因为存在中止,中断的规定而且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所以谈不上延长

⑹ 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为什么可以使用延长的规定

民法中的20年诉讼时效只使用民法诉讼时效规定中的延长;刑法的规定和民法不一样,不同罪名的追诉时效不同,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有延长和中断。民法的延长和刑法的延长概念是不同的。具体请自行参照民法和刑法中有关时效的规定。

⑺ 民法中是最长时效是20年,那特殊情况有指什么,什么样的情况算特殊,可以延长时效,有请专业人士回答,高

<<民法通则复>>里关于最长诉讼时效制的阐述: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些没问题?你都理解吧。
根据你的提问我觉得的你再问时效的延长问题,民通137第二款: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其实这在立法时有一点典故,也是历史问题,所以法律规定了延长情形。这个例外就是立法者在当时考虑到台湾回归大陆后可能会有些财产的争议问题,因为政治因素,很多人不是不想诉讼而是无法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以20年最长时效不受理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立法时规定了这一例外情形。
希望我的回答是你想问的。祝好~

当然不能只认为只适用台湾的情况,我只是告诉你这部分你发条的由来,立法上说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至于是哪些情形还要听立法者怎么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要启动最长时效的延长是很难的问题,要有立法背景才会出现这种情形。如果你是一般学法的学生,没必要深究,考试也不是重点

⑻ 民法中是最长时效是20年,那特殊情况是指什么,什么样的情况算特殊,可以延长时效,有请专业人士回答,高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这个特殊情况是没有规定的 特不特殊 人民法院说了算 同志可以把我国法院的判例找出来看看 看延长了时效的情况 总结一下吧

⑼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如何理解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是不能中断、中止,但可以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法院的事情,即: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比如:甲在2000年1月1日被别人打了,但当时不知道是谁打的,适用20年诉讼时效,这20年中是不能中止、中断的,但如果存在法定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