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诉讼时效
❶ 怎么确定房屋拆迁安置案诉讼时效
您好!1、以移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2、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以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3、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以拆迁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能提供更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❷ 房屋拆迁的诉讼时效事多久
你18年未与老家发生任何联系?上海浦东并不是交通闭塞的穷乡僻壤,听起来似乎不可思议。至少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想要如此确定新的时效起算点有难度。
❸ 房屋拆迁安置诉讼时效
时效2年
❹ 追讨拆迁补偿有诉讼时效吗
问:我家祖屋于1958年因私房改告而由房管部门代管经租,直至1999年,房管部门才将房屋发还给我家,我们发还时才知道,房屋早已于1996被发展商拆迁,但房管门叫我们自己向发展商追讨,我们一直多次亲自上门与发展商追讨未果,请各位给予专业意见:
3、发展商一直说只愿给我们回迁房,不愿作价补偿,而我们只想要补偿不要房屋,我们的要求合理吗?答:1、所有的诉讼都有时效限制,例外也是在时效规定内的例外。但本案中,如果你能有证据证明在你提起诉讼之前两年内你曾向对方提出请求,则不超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房管部门当然应该承担责任,并且,如果发展商不知道房屋不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而订立协议的话,则只能由房关部门承担责任。如果发展尚与房管部门在订立协议时知道房管部门无权处分该房屋,则他们应该对你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作为代理人,房管部门的代理权限为管理与出租,而不包括处分。其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应该由其自己或者与发展商连带承担。3、你们的要求当然合理。因为你的房屋属于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当房屋已经拆迁而使得返还房屋成为不可能时,对方应该以货币形式赔偿或者其他你们能够接受的实物进行赔偿。本案中,你们只愿意接受补偿,这是合理的。
❺ 按政策拆迁安置村委会少分房民事诉讼时效几年
政府拆迁安置少分房不是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诉讼时效为六个月内,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❻ 不在红线内,拆迁安置协议有效吗,诉讼时效是几年
首先回答诉讼时效的问题,自2018年二月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所有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都专变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属年之内,至于安置协议有效与否,这是属于少批多征,是属于违法的,如果安置房已经建好的话,为了公共利益亦不可撤销。
❼ 请问追讨拆迁补偿有诉讼时效吗
3、发展商一直说只愿给我们回迁房,不愿作价补偿,而我们只想要补偿不要房屋,我们的要求合理吗?答:1、所有的诉讼都有时效限制,例外也是在时效规定内的例外。但本案中,如果你能有证据证明在你提起诉讼之前两年内你曾向对方提出请求,则不超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房管部门当然应该承担责任,并且,如果发展商不知道房屋不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而订立协议的话,则只能由房关部门承担责任。如果发展尚与房管部门在订立协议时知道房管部门无权处分该房屋,则他们应该对你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作为代理人,房管部门的代理权限为管理与出租,而不包括处分。其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应该由其自己或者与发展商连带承担。
3、你们的要求当然合理。因为你的房屋属于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当房屋已经拆迁而使得返还房屋成为不可能时,对方应该以货币形式赔偿或者其他你们能够接受的实物进行赔偿。本案中,你们只愿意接受补偿,这是合理的。
❽ 拆迁补偿诉讼的期限是几年
在接到人民政府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有关问题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人民政府裁决。
如属市政建设工程拆迁的,裁决应自收到拆迁人全部有关的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拆迁时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8)拆迁安置诉讼时效扩展阅读:
超过拆迁补偿诉讼时限的法律责任:
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者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五十六条:被处罚当事人对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❾ 拆迁协议的诉讼时效是什么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如下: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被拆迁人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先看该告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定要件,那么这个拆迁告知书一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告知书是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被拆迁户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确保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有《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前者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后者可以由征地单位发布。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❿ 拆迁补偿款被他人领取不还与诉讼时效
1、所有的诉讼都有时效限制,例外也是在时效规定内的例外。但本案中,如果你能有证据证明在你提起诉讼之前两年内你曾向对方提出请求,则不超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房管部门当然应该承担责任,并且,如果发展商不知道房屋不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而订立协议的话,则只能由房关部门承担责任。如果发展尚与房管部门在订立协议时知道房管部门无权处分该房屋,则他们应该对你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作为代理人,房管部门的代理权限为管理与出租,而不包括处分。其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应该由其自己或者与发展商连带承担。
3、你们的要求当然合理。因为你的房屋属于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当房屋已经拆迁而使得返还房屋成为不可能时,对方应该以货币形式赔偿或者其他你们能够接受的实物进行赔偿。本案中,你们只愿意接受补偿,这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