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刑事案件伤情鉴定是否有期限

没有期限
但无论是什么伤情,都可以要求法医进行伤情鉴定的。
一般的程序是:
主管的公安侦查部门出具函件,带齐医疗资料,去公安法医部门或者政府指定医院去鉴定就可以了。

『贰』 鉴定时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计入办案期限规则:

1、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人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人办案期限。

2、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

『叁』 刑事案件中,被告要求重新做伤情鉴定。公安局应在多长时间内要求原告去做鉴定

如果是伤害案件,被害人不愿意重新做伤情鉴定的,应在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告方向法庭提出质疑,由法庭决定是否重新做鉴定。公安机关没有这个权力要求原告去重做鉴定。

『肆』 刑事附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有没有期限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受害人或嫌疑人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申请应当有法定的理由,即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的情形,是否重新鉴定,由司法机关决定。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二百四十三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2、第二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3、第二百四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第二百四十六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伍』 刑事案件的申诉有时效限制吗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刑事申诉没有时间的限定性,即刑事诉讼法对申诉人进行刑事申诉并没有规定期限,不管一个案件经过处理后经过多长时间,申诉人均可以提出刑事申诉,且只要刑事申诉是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受理,不得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陆』 刑事案件的物证鉴定有时效规定吗

首先你这个问题问得不太对,这不叫物证鉴定的时效。没有明确的规定多少天必须出回鉴定结果,我答就是搞鉴定的,这个我最清楚,但是也不会非常久,这是根据受理鉴定的机构工作情况来定的,人家受理的案子多,周期就长,这无可非议,除非特别重大的案情会提到最前来加班。普通强奸案不会为此加班的。就拿我们这个鉴定机构来说,从受理到出鉴定最快也要三天,通常我们承诺是一到两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