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诉讼时效
A. 已罹诉讼时效的债权指什么
也就是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比如说,王五欠你2000元,约定2009年4月1日前归还,但到期未还,在此之后你也没有去追索过,那么到2011年4月1日后,你的债权就过了诉讼时效,也就意味你的钱除了对方自己归还,否则是要不回来了。
诉讼时效
求助编辑网络名片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B. 身份权的诉讼时效
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一,诉讼时效制度违版背绝对权的本质。对权此,中国学者已经作了精当的概括:基于绝对权受侵害所发生的存续保障责任,旨在回复权利人对其客体的意思支配力,是由绝对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绝对权自身之效力内容的表现,若使之罹于时效,则必造成由支配权之外形却无支配之力量的权利变态现象。
C. 罹于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罹是死亡的意思,诉讼时效是指从发生或知道纠纷发生开始到因这个纠纷而提起诉讼的这个时间,在法律上的追究法定的认可,就是诉讼时效。而罹于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有效期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被告或原告在这个期间内死亡的都可用罹于诉讼时效。这是一种文言文式的说法。
D. 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有哪些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阐述如下: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依、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限于请求权。因为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的规定,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符合诉讼时效客体权利的特征,其以财产权利为内容,不具有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贰、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第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由于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作为物权的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第二,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对物的圆满支配,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特有方法。如果物权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物权继续存在,这将使物权成为一种空洞的权利。换言之,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罹于时效,无异于剥夺了物权人的支配力,必将引起变态物权的出现。 物权请求权的真正含义可以用个简单的例子来比喻,一件物品,无论经过中国年,无论辗转至中国人之手,只要占有该物品的人没有支付对价,不成立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物品的所有人都有权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人必须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讲到“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在于保障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物权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而且,在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形下,如规定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将出现物权人虽享有物权、但在物权被侵害时,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使其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导致物权成为空洞权利的问题。” 三、物权请求权被侵害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第吧三条规定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物权在遭受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要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是物权的一个作用,不是由此所发生的独立权利,因此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物权本身一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们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物权人的根本利益,在标的物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如果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尽管其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其无对该标的物进行支配,享有其利益,故该物权实为空洞权利,不能保障物权的合法行使。由于我国现行法上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比较短,又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如果也同样毫无例外地适用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将造成极大的不公平,甚至鼓励巧取豪夺等行为的发生,故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二、物权所有人基于物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原物返还给物权人。 无权占有人在不成立善意取得,又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而合法的占有和所有该物,其根本没有理由和合法的依据占有他人财物,这好比强盗或者是无赖的行为,“拿了人家的东西就死活不还回去了”,法律上怎会纵容这种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呢?如果这样的理论占得住脚,那么就给有些意图侵犯别人财产权的人留下一个天大的机会,“只要我拿到别人的东西,经过贰0年就是我自己的”,如果这样的理论成立,岂不是天下大乱,巧取豪夺之人就会大行其道。 综上,诉讼时效制度根本不能适用物权请求权,物权所有人的支配权和排他性权利应当得到法院的保护
E. 物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也不适用于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身权的请求权
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3.抗辩权
4.形成权
参考:
1、物权_网络
http://ke..com/link?url=-_kZtJmzUOw10yqj1vIe-zupRmmwEFm15JiBvu7vCidY_
2、诉讼时效_网络
http://ke..com/link?url=I4EDOcrCVeiCG8LxidhqhBcp7--
F. 求翻译 法律
债权具备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完全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完全债权,例如,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某画家不履行其为乙画像的义务时难被强制执行,某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无处分破产财产之权。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例如,不安抗辩权制度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而不得适用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不法侵害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被科以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不履行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却不产生法律责任。
完全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1) 给付请求权。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2) 给付受领权。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3) 债权保护请求权。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4)处分权能。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完全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完全债权,例如,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例如,不安抗辩权制度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而不得适用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不法侵害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被科以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不履行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却不产生法律责任。
G. 关于主权利诉讼时效届满的有关问题
从权利是依靠主权利而存在的,主权利的诉讼时效消灭,从权利的诉讼时效当然也罹于消灭.
H. 主动债权(即行使抵消权一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可否主张抵消
A,主张抵销和成立抵销不是一个概念,乙如果抗辩则不能行使抵销。
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能否抵销
转载自http://ditianli.blog.163.com/profile/密码
今天在办公室,一同事向我咨询:一方债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能否主张抵销?我当时的直觉是:可以。但无论如何我也想不起法律上的依据。并且同事说:如果被动债权,应该可以。但是作为主动债权,是否可以好像争论很大。为了回答同事问题,经过查阅资料和思考,写成该短文。希望大家参与讨论。
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但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进行抵销,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该问题成为学界讨论热点。抵销中,学者一般将主张抵销一方之债权称为主动债权,相对方之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倘若被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尚未罹于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理由是作为被动债权,视为主动债权人放弃了自己的时效利益。此说已经成为学界通说。[①]但是,倘若主动债权也罹于诉讼时效,遭遇诉讼时效的抗辩,能否适于抵销则聚讼纷纭。该问题在实务中,适用颇广,很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一、学界学说
有学者主张,诉讼时效完成的债权虽不能强制履行,但可以用来抵销债务。[②]该学说的学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当然可以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因为时效期间经过消灭的仅是当事人的胜诉权,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并没有消灭,只是不能成为不能强制执行的自然债。自然债的本质在于“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权并非债权的全部权能。债权的权能除了胜诉权外,还包括起诉权、受领权、抵销权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仍享有受领权,接受履行不为不当得利。同理,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同样不丧失抵销权。
另有学者则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虽然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抵销,但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坚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被动债权人如果可以主张抵销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此时被动债权人通过抵销不仅实现了债权,而且优先实现了债权,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形同虚设,事实上保护了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③]
二、域外法的规定
与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未有明确规定不同,我国法律承继的德国民法及日本民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与我国民法具有相同传统的我国台湾民法亦规定明确。
德国民法典第390条:“对向其提出抗辩的债权,不得抵销。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效的债权,在其未因时效因而能与另一项债权相互抵销时,也可以进行抵销。”[④]日本民法典第508条:“因时效而消灭的债权,如果于其消灭之前适于抵销,其债权人可以实行抵销。”中国台湾民法典第337条:“债之请求权虽经时效而消灭,如在时效未完成前,其债务已适于抵销者,亦得为抵销。”[⑤]
上述三条法律规定,均认可两个债权在时效届满前可以抵销的,在时效届满后仍得主张抵销,而没有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之分别。只是由于各国(地区)时效制度不同,而略有规定的差异。在日本、我国台湾均认为时效经过,债权请求权消灭。
三、理论分析
从性质上说,抵销权乃形成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单方的抵销行为,变更原有的法律关系。相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双方,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抵销条件时,即可通知对方主张抵销,无须对方同意,即可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己方与对方相应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抵销权虽然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体现法律的强制,但其并非一种独立的权利,其产生须有与其对应的基础权利。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基础债权,且该债权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抵销权要件,抵销权才得以自动产生。通过对合同法第99条第一款进行分析,抵销权应具有以下要件: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已经届期;债务的标的物为同种类、同品质;债务在性质上适于抵销。不适于抵销的债务包括: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例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2、依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例如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3、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⑥]如果一方债权遭遇到抗辩,该债权即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德国法规定“对向其提出抗辩的债权,不得抵销”。在德国法上,时效属于当事人抗辩范畴,如果一方债权罹于时效抗辩,自然不适于法定抵销。
债权具有请求、受领、保全、处分等权能,其中债权请求权是债权的核心,决定了债权的基本特征。债权抵销权则属于债权的处分权能,每个债权均具有请求权能,但并非每个债权均具有抵销的权能,即使抵销权能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的基本特性。
抵销权不仅在性质上与债权请求权分别属于形成权与请求权的范畴,在权能上则分别属于债权请求与处分,其在消灭上亦不相同。由于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债权请求权有可能罹于诉讼时效而减损其权利(在我国消灭债权请求权的胜诉权),而抵销权则不会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减损,其消灭只有权利得以行使和除斥期间的经过。因此,在一方债权罹于诉讼时效之后,抵销权依然可以通过双方单独主张之单方行为而行使。如果一方债权成立于另一方债权罹于诉讼时效之后,由于后债权已经遭遇诉讼时效抗辩,由于基础债权不符合抵销权成立要件而未产生,自然不得主张抵销。这正是德国、日本、台湾三地法律规定之奥妙所在。
四、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前,抵销权即已成立,该债权当可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如主动债权在罹于诉讼时效后,方成立被动债权,由于抵销权不成立,则不可主张抵销。
以上结论,也可以解除学者关于恶意受让罹于诉讼时效之债权以主张抵销的担心。倘若受让之债权能够成立抵销权,自然可以抵销。如果受让的债权本身已罹于诉讼时效,自然遭遇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抵销权不成立,不得主张抵销。
I. 罹于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由于过了诉讼时效,而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