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怎么样才能中断我不断的去讨债算是中断了吗必需要告他才能中断吗
你不断去讨债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但是你需要证明你的讨债行为确实发生了,特版别是对方在庭审时说你权没有来讨债,你的拿出证据证明。如果你通过QQ发送了信息,这个证据并不充分,除非他也回复了,而且有证据表明这个QQ就是他使用的。
② 民事诉讼法 诉讼时效中断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具体情形主要有:
一、提起诉讼。
二、申请仲裁。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五、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七、申请强制执行。
八、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九、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十、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十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十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十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十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十五、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十六、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前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七、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十八、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③ 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1、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
二、法定事由不同
1、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2、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法律后果不同
1、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2、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
(3)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7月18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
该司法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由于两法的规定存在不同,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亟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④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什么意思,请说的通俗一点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4)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扩展阅读:
诉讼时效的中断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⑤ 诉讼时效的中断该怎么判定
相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⑥ 民法中--------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与终止三者区别
法律上抄“中止”与“终止袭”的区别:
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⑦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各举一案例,多谢!!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
甲于2010年6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诉讼时效为一年),欲起诉侵权人赔偿人身损失。诉讼时效至2011年5月31日届满。
5月29日当地发生水灾,全县道路被水浸,无法通行,直至6月2日才恢复正常,那么5月29日至6月2日(共5天)诉讼时效中断,从6月3日开始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6月3日起计多5天,即至6月7日。
2、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例:
在你提起诉讼之后的两年内的任何时候,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的事由,例如你起诉张三给你还钱。张三在你提起诉讼之后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示给你还钱,这时诉讼时效中断。
但事后张三又反悔,不给你还钱了,这时候你又向法院起诉,那么诉讼时效从张三第二次表示不还钱时重新计算,仍然为两年。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案例:
2010年12月14日甲与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一年。后借款期限届满甲未归还借款,乙也未向甲催讨借款。根据规定,至2013年12月14日该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完成,但由于特殊情况可以依法延长。
(7)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扩展阅读: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相关法律条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网络——诉讼时效
⑧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法规
现在,很多审判人员(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有这么一个认识的偏差——诉讼时效一旦经过中断,全部变为普通的2年诉讼时效。笔者认为,这是极端错误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但诉讼时效的种类却是恒定不变的,原来是特殊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后的诉讼时效依然是特殊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适用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诉讼时效为1年,在经过起诉、撤诉的中断事由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依然是1年短期特殊诉讼时效,也即从2004年9月6日的裁定撤诉到2005年9月6日止。没有其他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在2005年9月6日以后起诉的,法院不会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一审认定在撤诉后的近两年内,原告(债权人)一直向被告(债务人)追债,但是认定的依据只有原告自己的说法,被告不承认,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显示原告有追债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用标准,原告作有利于自己诉讼主张的陈述是不能采用作为证据的。因而,不能认定一审原告从2004年9月6日后到2006年9月4日前有过任何追债行为。
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黄美华、韦茂森没有行使追债权利,其已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河池市中级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两年内债权人具有胜诉权。逾期贷款超过两年的,胜诉权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单位可能会因诉讼时效期已满,而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这一规定,为维护我行在借贷关系中作为债权人的胜诉权,保证我行信贷资金不受损失,各行应结合清理贷款的工作,对所有逾期贷款,应当在发生逾期后两年以内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
一、以书面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借款单位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书面还款承诺。
⑨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区别如抄下:
1,发生的时袭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
(9)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扩展阅读:
诉讼时效终止是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发生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而暂时停止时效期间的进行的一种状况。在诉讼时效终止的情况下,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当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时效暂停时间不计人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保证权利人享有行使其诉讼权的必要时间。造成诉讼时效终止的法定事由是权利人无法预知和无力克服的阻碍其行使权利的事实,如天灾、战争等。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处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而又无法定代理人等状态。
⑩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起诉、请求、认诺。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10)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