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顺丰快递承诺的时效是多少

顺丰于2015年5月6日起复,在环渤制海、长三角、珠三角三大经济圈中的7个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东莞、苏州、杭州推出“顺丰次晨”服务,并作出时效承诺,在指定的服务范围和时间内寄递的快件将于次日10:30前送达,如果超时派送,则主动为客户抵免运费。

各家快递公司都曾推出自己的“次晨”级产品,不过和其他公司11点、12点的配送截止时间,顺丰次晨10点30则将这一标准提升了一个档次。在业界看来,10:30这道门槛背后是顺丰专注多年的强大运输网络和营运能力为其背书。

(1)时效保障城市扩展阅读:

顺丰对其时效产品再次升级,“顺丰即日”在国内近百余座城市提供“当日寄,当日达”的服务。根据距离的远近,顺丰即日在截单时间、配送时间均进行了优化。

如若超时派送,客户可申请抵免运费。其中,200公里范围以内通过汽车方式运输的即日件,截单时间延长到中午12点,即客户最晚可以12点前下单,并承诺当日20点前完成配送;200公里范围外通过高铁、航空方式运输的即日件,截单时间最迟为10点半,承诺当日最晚22点前完成配送。

B. EMS规定几天内必须到达

EMS没有规定具体几复天内到达的说明,制只是根据两地之间的距离,可能有1-10天左右的送达时差。通常快递行业都没有具体的送达期限,即使顺风有72小时的保证,在特定时间如双十一也不能保证。

C. 淘宝家如何开通保障时效15天

点击卖家中心-保证金管理-消费者保障服务-退货承诺-管理商品

搜索找到你的宝贝,把默认7天改成15天就好了。

D. 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没有具体时效规定

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专出;
2、对执行标的提属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 淘宝和天猫123时效覆盖城市有哪些

应该都一样吧

F. 各机关单位的公文文件有多少年的时效期呢

公文的时效性一般分为长期性、阶段性、即时性。
长期性:一般情况下,规范性公文的专时效一直延伸属至下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比如某县发出一个禽流感预防的应急处置文件,该文件的时效性就是长期的,直至应急处置需要修正的时候,再重新修订一遍重新出台后,原应急处置文件作废。
阶段性:一般是指非规范性的文件,时效期在该文件所陈述的事项结束而“结束”。比如当地政府出台一个要求创建国家城市的迎检通知。迎检工作结束后,该文件的“使命”就完成了;下一次创建,根据下一次的要求重新发文。
即时性:比如发一个会议通知的公文,会议召开后,该文件就完成了历史使命。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G. 如何用时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可以在时效期有效内及时向法院民事诉讼。也可以与对方协商签订书面还债计划,时效从重新计算。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H. 社会保险的诉讼时效规定

社会保险的诉讼时效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

从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8)时效保障城市扩展阅读:

诉讼保险制度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险种(诉讼险),以使得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

目前,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已经运行一个世纪之久,已经成为一种相当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解决了当事人因经济原因而出现的“权力贫困”的问题。具体而言,诉讼保险制度具有以下意义:[1]

1.诉讼保险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接近正义的客观需要。

目前各国普遍规定对民事诉讼采用收费制,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另外还有鉴定费、证人费、差旅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对当事人而言,这已经成为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成为一种“成本相当高”的制度。设立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当事人通过投保的方式将自身的诉讼费用的负担风险,转嫁到社会保险业中,从而降低和减少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风险,在此基础上获得行使诉权和接近正义的保障。

2.诉讼保险制度能够减轻法律援助的压力。

设立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一部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民众从对法律援助的期望转向投入与回报相均衡的诉讼保险中来,这样既不会影响法律对贫困者维权的救济,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者维权的可行性,从而实现法律救济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诉讼保险制度能够稳定律师收入,提高律师业服务水平,形成诉讼保险业务与律师业务相互促进的局面。

诉讼保险制度可以减缓当事人的经济压力,而且,保障了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付费的律师,这样当事人会更积极地聘请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帮助自己进行诉讼。同时,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侯选律师的做法不仅使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机会增多,而且律师为了能够更好的代理诉讼保险诉讼,必然会通过提高其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来同其他律师竞争,从而最终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4.诉讼保险制度可使诉讼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并促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与法制观念。

诉讼保险的市场运作保障了诉讼保险不会受到国家资金投入和律师劳动数量等变量的制约。这种优势首先表现为利用诉讼保险的当事人提供了转化其诉讼风险的外部有利环境 。其次,诉讼保险的经营模式是保险业的操作方式,由参加诉讼保险的所有投保人来分化某一具体的投保人的诉讼风险。这样投保人就通过确定的金钱代价换回诉讼风险的极大缩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