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什么意思

假设:甲对乙债权1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对甲债权2万元(未超过诉讼时效)。甲专不能要求属乙说,我要抵消1万元,只还你1万元,此时甲对乙债权1万元是主动债权,乙对甲债权2万元是被动债权。相反,乙可以要求甲说,我要抵消1万元,你只还我1万元,此时甲对乙债权1万元是被动债权,视为乙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承认甲对乙债权1万元。

2.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申报债权吗

1、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按照前述规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可不履行义务,但如果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自愿履行债务的,法律予以保护。不过多数观点认为,该行为不能引起剩余部分债权的时效中断。
2、双方重新达成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按照前述规定,虽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但由于当事人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诉讼时效就按照新的协议起算,并且可以中断、中止。
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签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按照该批复精神,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发出催款通知,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重新确认债务,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4、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书或询证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债务的行为,视为重新确认债务,债权受法律保护。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或还款承诺书的,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3.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应该如何处理

超过诉讼来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自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欠款、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如欠款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人民法院不会主动示明诉讼时效问题,如欠款人提出提出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时,经法院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回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4.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怎么救济

您好!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版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权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与特殊诉讼时效,在借贷关系中,债权债务纠纷适用的是一般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在贷借关系中,债权人如果怠于行使自身权利,超过3年不主张自己的债权,则其债权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债权灭失,债权人依然有机会获得清偿。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5. 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是否还可以主张

一、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是否还可以主张?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如协议中债务人没有做出放弃贷款时效利益的明确意思表示,则不属于对超过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而是双方就该自然债务达成的新还款协议。基于该还款协议,原债务人和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依据新的还款协议主张债权。对债务人重新确认原债务的形式并无具体要求,可以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发出催收通知,债务人盖章确认,也可以是债务人主动或者被动向债权人发出将继续履行债务的承诺函。债务人重新确认债务的核心在于是否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对于具体形式不作要求。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有哪些?
1、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2、诉讼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在债务纠纷中,不少债务人拖延还款,时间一长可能导致诉讼时效期满,如果债权人在到期后和债务人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签字后,诉讼时效可以从新计算,这样不影响诉讼时效届满对债权的影响。根据最新民诉法,债权人起诉的时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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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破产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在我国怎么办

你好,
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往往已经较为严重地陷入经营困难中,更可能已经较长时间无经营活动。债权人在数次催讨无果后,很少情况下会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原因在于被告无实际偿还能力甚至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最多获得一纸判决,但是相关的诉讼费、公告费等仍需要债权人垫付。作为理性商人,债权人对于此种只有成本、却无收益的行为,很可能不予选择。
但是,法律的规定与商人的选择取向却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尽管1986年的旧破产法已经失效,但是上述2002年的司法解释现今仍处于有效状态。新破产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也仍然载明,债权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和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的债权主张行使抵销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言之,我国在破产程序中对超过时效的债权仍不予认可。
对于此种情况,不由值得我们反思,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的合理性及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应用问题。
一、径直否定超过诉讼时效破产债权之反思
(一)基于诉讼时效规定考量
1、诉讼时效应具有确保交易稳定的功能
民事诉讼中对时效规则的确立,有学者认为是来源于古希腊的谚语“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护”;也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的出现是在工商业文明形成后,由于大量的信用关系产生,而工商业社会是异于乡土社会的陌生人社会,其主要功能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维护商事交易的信用,利于第三方有效审核债务人的资金状况。笔者认为,对于从债权人角度引用谚语证明诉讼时效的必要性,有欠妥当。权利人对权利的拥有应是排除其他干扰,从取得之时起即所有,除非有其他相反意思表示。如若权利须依靠不断申请、主张才能证明所有,稍有懈怠权利就可能丧失,那么社会制度的稳定性将荡然无存。当然,既然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仍需债权人积极主张的行为,那么在破产程序中,还是应当对债权人的主观方面予以考量。对于后一种学者的观点,笔者较为认同。法律制度的形成、更新是基于社会进步的需要,诉讼时效也不例外,它的产生是符合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对交易稳定性的需求,确保能及时保护第三方利益。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也体现于此——弥补信息不对称,确保交易稳定性。
那么,在破产程序中诉讼时效制度是否应当直接适用并限制债权的有效性?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对诉讼时效功能的解析,第一,债务人在债台高筑时,停止经营甚至下落不明的情况较多,债权人在几次追索不成后,也难以再进行有效主张。前文已述,债权人较多为商事主体,具有营利性的特点。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债权甚至还要申请强制执行,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金钱成本,但却无相应收益,债权人几乎不可能选择此种方案。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并非“权利上睡眠者”,而是客观追索不能。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具有一定合理性。第二,对于长时间经营不善或已经停止经营的企业,商事交易信用对第三方的影响几乎微乎其微。对即将要破产的企业而言,诉讼时效制度的社会效用不大。因此,诉讼时效制度在破产程序中较难发挥出其应有作用。
2、我国诉讼时效期间较短
笔者经资料查找,均未发现大陆法系国家在破产法规定中含有对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规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较长。法国民法规定的为30年、日本民法规定的为10年及20年、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为15年,2001年德国新修订的债法将普通诉讼时效缩短为3年,但是却规定了相当数量的长诉讼时效。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对债权的稳定性提供了保障,即使如日本法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实体权利消灭,但是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一般不可能超过此时间段,也不会就此产生问题。然而,我国普通诉讼时效仅为2年,期间较短,对债权人积极主动实现债权的要求较高。若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再一味要求,不利于破产程序中对于债权的保护。综上,诉讼时效规定在破产债权审核中一概适用,笔者认为并不能达到诉讼时效的适用目的。
(二)基于破产法设立目的考量
美国作为破产法较为发达的国家,基于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在破产法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对可能损害破产法目标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不诚实行为进行威慑和救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中也提及应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与较为成熟的美国破产法是一致的,即保护破产财产的完整性。
上述原则在我国破产法规定中主要体现于以下两方面。其一,管理人具有撤销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管理人对破产财产所行使的最重要的权利为撤销请求权,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其归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之中。撤销权的设立,是为防止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对破产财产无实际利益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或者偏袒性清偿债务等方法损害全体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破坏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被撤销债权的特点在于债权人、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或推定存在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故意,实际上实行了有损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二,规制债务人不当行为。《企业破产法》只有第125条和第128条分别涉及的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前者是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等造成破产,后者为交易行为在破产程序中被撤销后应承担的补充法律责任。从以上两条款的规定,债务人行为存在过错的情形为债务人高管人员违反公司法对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及不当清偿对价不合理债权的行为。除此之外,债务人的行为并无不当。
据此,根据破产法上述原则和两方面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与管理人破产撤销权针对的债权截然不同,不存在债权人或债务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意图或客观行为,也就不应当为破产法所不认可。债务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承认、兑现也不应当受到法律禁止。总体上来讲,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承认是符合破产法根本宗旨的,也是合理的。对此,有学者也提出从法的价值角度进行分析,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保护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二、认可超过诉讼时效破产债权应考虑的因素
基于上述分析,直接否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存在不合理性,那么是否可以直接认可超时效债权的效力?笔者认为,基于民诉法中丧失“胜诉权”的时效规定,诉讼时效仍是审查债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标准,而且根据破产法管理人也享有确认破产财产、审核债权的权利。因此不应在破产法相关规定中直接省略审查超过诉讼时效债权这一过程,而是应该细化审核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过程,将对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认定标准调整到更加合理的程度。
1、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之债权人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诉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要求债权人客观上具有实现债权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债权人应当曾对债权进行积极主张,在积极主张过程中知晓债务人经营状况,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尽管笔者认为对权利的主张不构成债权形成的条件,但为与我国诉讼时效规定保持一致,同时由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受限,应当将债权人的主观条件在破产债权审查时予以考虑。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债权人主观方面,与破产法所规定的可撤销债权债权人的主观方面是不一致的,后者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债务人恶意转让破产财产,是对主观故意的审查;前者则是对债权人主观是否具有放任债权实现的考察,不存在主观恶意,对破产财产的负面影响要远小于后者。因此,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审核条件和程度应当低于对可撤销债权的审核。具体而言,应当考量以下情节:破产债权人是否曾在债权形成后积极主张己方债权,破产债务人经营是否长时间困难,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对债权人的求偿产生较大影响,债权人是否知晓债权难以实现,债权人暂停追讨债权的原因等等。
2、债权人整体利益
在现代社会,利益结构已经成为社会的深层结构,利益分析也已经成为司法的重要方法,司法者必须弄清立法者通过某一特定的法律规则所要保护的利益,并找出优先的利益,从而使各种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如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是破产程序中应当关注的重点之一。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认定问题,由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对破产财产无实质控制力,破产财产最终将在所有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因此从其他债权人公平性角度考量,应当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由于债务人企业经营困难、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不一定存在于所有破产案件中,也不一定一个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均存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应当考察未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占所有债权比例并全面听取债权人意见尤其是该部分未超时效债权债权人的意见。如若破产企业经营困难时间较短,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债权人通过及时主张完全可以避免在破产程序中分割财产的,且其他债权发生时间大多在诉讼时效内,那么对于该超诉讼时效债权的合理性应当存有怀疑。
3、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单独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债权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有破产管理人提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和解程序,与所有债权人就财产如何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债务人在和解过程中所作出的自认,只要全体债权人同意就可以履行。此方法可以规避法律不认可超时效债权的规定与该破产债权存在的合理性之间的矛盾。
笔者对上述意见难以认同。破产和解与在破产清算中认可超诉讼时效债权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依法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的债务清偿进行法律调整,通过暂缓被申请企业的破产进程而更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与破产清算终结的区别在于,和解制度是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商解决债务承担的问题,而破产清算程序是依据法律规定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原本可以较为简单的方式解决,在和解程序中成为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协商的问题,对于单个债权人不公平。在大多数债权均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和解程序可能对这些债权人较为有利,但是如若个别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则其利益较难予以保证。因此,破产和解程序难以直接替代破产清算终结程序,解决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单独规定解决诉讼时效问题具有合理性。

7.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销

对于,主张支持和主张反对的矛盾一直存在。
主张反对观点为: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若规定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势必会损害未过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债权人的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只要双方互享到期债权,且种类、品质相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
笔者同意支持的观点。
首先,从诉讼时效的效力和超过时效期间的债权的性质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请求权的时效。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只是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债权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称之为“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的债务成为不能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可以得到法律的确认,已经履行的也不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返还。可见,自然债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而权利人不得主张权利。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权利的部分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消灭。所谓“胜诉权”当然不能包含债权的全部权能(如起诉权、受领权、抵销权等权利,其中抵销权和受领权、胜诉权并列,都是债权实现的方式)。既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仍享有受领权,接受履行不为不当得利,则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同样不丧失抵销权。我们知道,抵销的性质为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①形成权的行使,仅须由权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无需相对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因此,一方行使抵销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只须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这样实现债权。完全不违背自然债的法律属性。其次,合同法关于抵销部分的“债务”并未作特定的限制,只要具备了该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并无对自然债务的特别限制。
其次,从抵销制度的设立目的看,通说认为,抵销系为方便与公平起见而法律规定的独立的债权消灭原因。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基于公平原则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就会损害对方当事人,抵销则能克服这一弊端。故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实现抵销的上述功能而制订的明文法律规定,它表明我国法律已认可抵销作为债权消灭的独立原因。如前所述,自然债务仅是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的债务,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可以抵销的债务之外,否则对拥有自然债权的一方当事人将是不公平的。
再次,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看。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防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防止社会所依赖的事实状态被所谓“权利上的睡眠者”推翻。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被法院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正是出于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无可厚非。但如果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权,是否就有违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呢?其实不定然,因为债权人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自己的债权,并非其怠于行使权利,可能其认为该债权已经与对方对自己的等额债权相抵销而无需主张。因此,允许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权,不仅无损诉讼时效制度,而且有助实体公正。
笔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主张抵销更有利于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8. 的诉讼时效有多长,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正确处理方式

您好,个人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9. 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判 债务超过时效后的裁判规则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欠款、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如欠款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人民法院不会主动示明诉讼时效问题,如欠款人提出提出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时,经法院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回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