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罪最高量刑为()其追诉期限是()

10年以上,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徇私枉法的追诉时效扩展阅读

监察部公开曝光4起失职渎职典型问题21人被处分》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监察部督促有关地方监察机关,对4起失职渎职典型问题进行了追究问责,给予21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这4起问题分别是:

河北省肥乡县政府、旧店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某养殖公司违法圈占耕地建厂房行为履职不到位、查处不力,致使企业违法占地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45亩耕地因建厂房遭到破坏。

肥乡县副县长王运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旧店乡乡长李继彬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肥乡县国土局局长陶冲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肥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会臣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河南省平舆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上级有关取缔环境违规企业的要求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对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不严,致使应予取缔的20余家企业长期违法违规生产,违规排放废气、废水等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平舆县委书记王兆军、县长张怀德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平舆县副县长杨荔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平舆县环保局副局长胡超峰、平舆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霍林分别受到行政降级处分。

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政府及国土部门对群众反映违规建房的举报敷衍推脱,对违建行为放任不管,执法不到位,举报人3年多来辗转多个部门反映,违建房屋仍于2012年建成并一直未能拆除。时任莼湖镇副镇长邬春茂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时任莼湖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张海忠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上海市崇明县城管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职,对已认定的违章搭建平台迟迟不按法定程序立案处理,举报人先后7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违建一直没有拆除。崇明县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袁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县城管执法大队后勤保障科科长顾秀良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这4起失职渎职问题,有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疏于管理、执法不力、把关不严,有的对所负责工作敷衍应付,对群众利益诉求不闻不问,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懒政怠政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官僚主义仍然严重。

这些问题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侵蚀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是纪律所不能允许的。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党员干部依法行政、正确履职、敢于担当。

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纪问责,对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中央决策部署、改革措施和惠民政策不能落实到位的,对在其位不谋其政,置群众利益诉求于不顾,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对在市场监管、公共安全、生态环保等方面失职渎职,以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要畅通发现问题渠道,重视群众监督作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突出问题,快查快办、动辄则咎,典型案件点名道姓公开曝光,通过问责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基层党风政风转变。

『贰』 请问:法官枉法裁判罪的追诉期是多少年

1、追诉期为15年,因为法定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上。
2、《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叁』 徇私枉法罪追诉时效是从何时起算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法规,追诉时效是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如果犯罪行为是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那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徇私枉法罪追诉时效是分情况的。 在追诉时效内,如果犯新罪,那么旧罪的追诉时效是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

『肆』 徇私枉法罪的追诉期是多久

要看可能判处的刑罚是多少。同时,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制。

刑事追诉期是按照可能适用的量刑标准确定的。

《刑法》规定的刑事追诉期: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伍』 已过追诉时效批捕是否涉嫌徇私枉法

刑事案件不存在你所说的追诉时效。所谓的追诉时效是指在对某一刑事案件没有立案的,超过20年后不可以再行追诉。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没有追诉期限。

『陆』 徇私枉法罪的追诉时效何时起算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柒』 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有哪些

您好 ,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行为包括: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的行为。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也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员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
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该罪论处。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与前两种情况不同是上述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该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往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该罪。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捌』 法官漏审查超追诉时效而判有罪的受贿案是错案吗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八条修正,自2002年12月28日起施行。)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增加,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玖』 什么是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会被判几年

一、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也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员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该罪论处。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与前两种情况不同是上述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该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往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该罪。
二、徇私枉法罪会被判几年?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