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开庭会不会主动审理仲裁时效

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时不能主动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㈡ 劳动争议已过仲裁时效,在法院能否胜诉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则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

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仲裁时效即丧失胜诉权。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只要当事人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书送达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不应当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受理,并对其实体进行了裁决,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对仲裁时效为60天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劳动争议仲裁也就形同虚设。所以,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㈢ 法院对劳动仲裁时效的审查处理是怎样的

最普遍的介绍:裁决时效问题

特点是什么:法院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民法

其它含义:时效其,裁决书起诉三年。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判决,半年。

㈣ 2017年7月1日以后劳动仲裁不能以超过时效为开出不予受理通理书对吗

劳动仲裁不能以超过时效为由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对的,而且与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规定相一致。

2017年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该条已经取消了将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作为受理条件。因此,在新规则实施的2017年7月1日起,仲裁委员会不能再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了。

从以上看出,劳动仲裁委在审理阶段不主动审查时效,也包括了不主动释明时效问题,立案后自然不能主动审查时效(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㈤ 劳动仲裁的时效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㈥ 律师支招:仲裁时效已过法院还审查吗

首先仲裁委在受理时会主动审查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的诉求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对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进行审查。

其次,要看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时效抗辩以及提出的时间节点:

1、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及诉讼阶段都未提出对仲裁时效的审查问题。法院不予审查。

2、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抗辩,仲裁委已做出了实体性裁决。此时应视为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放弃了仲裁时效抗辩的程序性抗辩权利,这种放弃在诉讼阶段仍然有效。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3、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抗辩,仲裁委未予审查,且作出实体仲裁裁决的。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再次要求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的。法院应予审查。

4、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抗辩,仲裁委认为未超过仲裁时效且已做出了实体性裁决。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再次要求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的。法院应不予审查。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㈦ 劳动仲裁委己经受理的劳动争议案,开庭时被申请人辨称已过仲裁时效。请问有可能过时效吗

劳动仲裁时效一年,一年内不主张权利,有可能时效经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㈧ 劳动仲裁委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法院网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院)和法院可以主动适用时效。劳动争议的受案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超过时效的不予受理。

㈨ 劳动仲裁时效己过,但仲裁和一审时都没抗辫,二审时可以再提吗

可以提,但如来果不属源于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二审法院将不会支持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而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