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又是那个司考题,权利人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两者皆可对无权占有人主张,现在大陆就这个立法和研究水平,不可能深入到什么侵夺占有的善意的特定承继人。按你的“首先另外还有”一个个来。
首先,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对物权法245条的不同叫法,是保护占有的形成权,说的都是一回事。
另外,c可以直接对丙行使34条原物返还请求权,该物权请求权没有除斥期间限制。也可以对丙行使245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可以直接对丙行使此两项权利,也可以曲线救国请求甲让与甲对丙的权利再由自己向丙行使,路径不同但殊途同归,乙的目的是回复占有状态,乙可以自由选择,c选项尽管绕弯路也是路径之一所以正确,c选项正确也并不排斥乙选择直接行使自己对丙的权利。甲对丙和乙对丙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不是同一个请求权,甲的请求权是因合同关系的消灭丙对甲的有权占有转为无权占有。乙对丙直接行使的请求权,是乙自己对无权占有人的请求权。乙可以直接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也可以把甲对丙的权利先拿过来,再由自己对丙行使,你可以说乙这样干是脱裤子放屁没有意义,但不能否认乙可以脱裤子放屁,更不能禁止乙脱裤子放屁,这是考题玩逻辑。
还有,这个题目给出了时间条件,租期1年,租期届满,就说明过了1年。间接的给出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1年的除斥期间经过不能行使的条件,所以d说可以行使是错的,错在后半句没有考虑245条第二款的除斥期间。
至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对占有侵夺人的承继人如何行使,不是这个题的考点。日本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台湾民法典用了几个条文来规定侵夺占有和侵夺占有的概括承继,也未对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能否向侵夺占有的善意的特定承继人行使作出规定,台湾都还存在争论,大陆物权法就用了侵占两个字来规定该形成权的行使对象,关于侵夺占有的承继人对瑕疵的概括承继和特定承继连概念都没有,更不要说进一步对侵夺占有物的特定承继人的善意恶意作出区分了,现在就考这个,未免太超前了。这个题就这么简单,考隐藏的1年除斥期间。

❷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

这位同学你好!无意看到你的问题!你所点赞答案是错误的!
如果债务人回与次答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若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次债务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可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在钟秀勇老师的课上也讲过此问题债务保全中,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合法,有效,到期。此之有效即没有过诉讼时效。
当然代位权行使时,次债务人于债权人,可以援引对债务人的抗辩。但此处抗辩为不安、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

❸ 律师自学,需要学哪些教材,需要过哪些考试

去沙坪坝区自考办自己报名,摄像,报法律本科段或者律师本科段的课程,根据自考办安排参加考试。本科课程结束后申请毕业论文,每年两次,完了就可以申请考司法考试。或者,直接申请考司法考试。你是本科毕业是可以直接申请的,考过司法考试就挂靠一个律所,做实习律师,一年之后就是律师了。

❹ 关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1、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这项规定,是因为《民法通则》第137条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内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容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此可见,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最长时效期间规定并不冲突。
从审判实践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属于"冷条款",即属于很少被适用的条款。
在计算诉讼时效的时候,如果20年以上的时间内都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时候才适用20年的最长时效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是说如果时效届满,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提出超过时效期间,那么法院会判决原告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
但是,如果如果时效届满,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未提及时效的问题,那么法院该即按照实体法上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
由此可见,诉讼时效是程序性权利。

❺ 司考为什么要把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分开

侧重点不一样,民法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❻ 占有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有何不同。

1、请求权人不同。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必须为物权人,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是否物权人在所不问)。

2、构成要件不同。

占有返还请求权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

占有回复请求权要求占有人的占有因“侵夺”而丧失,被请求人是否无权占有不是问题的关键(有时候,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3、权利行使期限不同。

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占有回复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应自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

(6)诉讼时效钟秀勇扩展阅读

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要件

占有回复请求权,又称占有返还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

所谓“侵夺”(法条用“侵占”一词),是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占有人的占有物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

占有的动产被盗、被抢,占有的不动产被霸占均属于“侵夺”。因此,”侵夺“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核心。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符合《物权法》第3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

(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注意两点:

其一,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之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可)。否则,若侵夺人的占有已经消灭,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

其二,对于侵夺人的继受人亦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但,如果侵夺人的继受人是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且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惟应注意,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的,不影响占有被侵占的物权人基于《物权法》第34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