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美国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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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美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如何

三把利剑维护美国食品安全 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名前纽约卫生专员汉堡为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局长。汉堡是美国知名的生物恐怖主义专家。她曾经在克林顿执政期间担任过卫生部副部长。此外,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卫生专员夏夫斯坦则将担任她的副手。他们两人将紧密合作,以确保美国食品供应的安全。 奥巴马表示,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不但过时,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必须彻底进行改革。 虽然美国花生酱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国内消费者信心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信誉,但不可否认,美国仍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比较完善、健全的国家。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召回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说是美国维护食品安全的三把利剑。 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 “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由完整的食品监管法律、多层次的食品监管机构以及体制外监督力量构成,可以实现对各种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美国最重要的食品监管法律是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这一法律沿用至今,是此后出台的《食品质量保护法》《联邦肉类检查法》《蛋制品检查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这些法律法规提供了食品安全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操作标准与程序,使食品质量的各环节监管、疾病预防和事故应急反应都有法可依。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分为联邦、州和地区3个层面。在联邦层面上,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主要有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以及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及检验局、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以及环境保护署、全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州和地区机构的职责是配合联邦机构执行各种法规,检查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点。 在这些监管部门中,药管局的管辖范围最宽,涉及肉类和家禽以外的所有食品。肉类、家禽和相关产品由食品安全及检验局负责;疾控中心监管食源性疾病的调查和防治;环保署监管饮用水的安全性以及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监管鱼类和其他海产品的卫生状况。 三级监管机构大多聘请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美国联邦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方式,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实行从上到下的“一揽子”管理。这种管理方式避免了各个环节之间的脱漏或重复,防止因管理缺位导致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而影响到整个食品行业。 不过,由于管理权分散,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近年来暴露出资源利用效率低、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等诸多弊端,成立独立食品监管机构的呼声渐起。召回制度意在亡羊补牢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即是食品质量存在缺陷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力图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引入召回制度的国家。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在两种情况下启动:一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药管局等在紧急情况下强制要求企业召回食品。不过,药管局只有在婴儿配方、医疗器械和人用生物制品对人的健康造成危害时,才享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强制要求召回的权利。 目前,美国国会部分议员已提交议案,建议授予药管局更广泛的强制召回权,使其能更积极主动应对全球化时代美国食品安全面临的新挑战。 惩罚性赔偿严惩不法商家 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不合格的产品导致对消费者损害的案件也频繁发生,食品企业亦如此。与消费者相比,侵权企业非常强势,补偿性赔偿难以遏制其为逐利而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产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则对生产和销售危险产品的企业日益发挥出威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那些加害人主观上有严重过错、恶意或根本无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美国不少跨国公司有过教训。例如,2005年美国法院认定默克公司生产的消炎镇痛药“万络”导致原告丈夫死亡,判决默克公司支付原告2400万美元补偿性赔偿和2.29亿美元惩罚性赔偿。 严厉的惩罚性赔偿会使公众感受到法律对某种侵权行为的强烈否定,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一些受害人勇敢提起诉讼揭露不法行为,并使食品企业感受到这种强大威慑而心有所忌,不敢恣意妄为,从而消除或最大限度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③ 什么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有何特点

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食品安全体系。

总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

(3)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扩展阅读:

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

另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安全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大大降低。

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进行规定,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使用。

而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这就使法律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以致造成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应对执法主体职责做出相应的调整。

④ 求 美国食品安全法 执行年代

都给出这么详细的说明了,只问执行年代?!
我试试

一、禽类产品检查法 (Poultry Procts Inspection Act, PPIA)
Poultry inspection began in 1926 on a voluntary basis, and in 1957, Congress passed the Poultry Procts Inspection Act (PPIA), (26) which established mandatory, continuous, daily inspection of poultry procts.
http://www.thefreelibrary.com/9%2f11+and+agricultural+security-a0110812551

从上可看出,起草是在1926年,1957年国会立法。

二、蛋类产品检查法 (Egg Procts Inspection Act, EQPA)

APPROVED DECEMBER 29, 1970.
http://www.fda.gov/opacom/laws/eggact.htm
执行年代 1970年12月29日

三、食品质量保护法 (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 FQPA)
The 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 (FQPA), passed by Congress in 1996, amends prior pesticide legislation to establish a more consistent, protective regulatory scheme, based on sound science. It mandates a single, health-based standard for all pesticides in all foods; provides special protections for infants and children; expedites approval of safer pesticides, and creates incentive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maintenance of effective crop protection tools for American farmers. It also requires periodic re-evaluation of pesticide registrations and tolerances to ensure that the scientific data supporting pesticide registrations will remain up to date in the future.
http://pmep.cce.cornell.e/fqpa/

国会于1996年通过并执行。

公共卫生服务法 (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PHSA)
U.S. PUBLIC HEALTH SERVICE
11-JUL-2001

http://www.usphs.gov/default.aspx
美国公共卫生局(网)

2001年7月1日执行

⑤ 美国《食品企业预防性控制措施法规》哪里有

2015年9月,美国发布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配套法规《人类食品预防性控制措施法规》(21 CFR Part 117,简称HACCP法规),过渡期到2016年8月30日。有媒体报道该法规影响巨大,将对我国输美水产等产业产生致命打击,需要积极应对云云。小编要说“请打住。”
该法规是很重要但对我输美水产企业几乎没有影响,因为我国输美水产企业自1997年起已经在国家认监委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下建立了符合美国要求的HACCP体系,可以豁免该新法规的要求。相反,随着新法规的发布实施,我国输美水产企业可能还会取得新的竞争优势。
这个新HACCP法规到底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小编要说“该法规影响和价值都巨大,要积极借鉴应对”。具体请听听几位刚刚参加了美国新法规培训,取得该法规授课资质的老师的体会:
第一位:孔繁明(山东检验检疫局)
该法规全名《适用于人类食品的良好操作规范、危害分析及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措施》,英文名Good ManufacturingPractice, Hazard Analysis, and Risk Based Preventive Controls for Human Food。其中Preventive Controls预防性控制,简称PC。其定义中体现的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包含了聚焦食品安全、预防性而非反应性、以GMP等为基础、将食品安全危害降至可接受水平的特点,与HACCP有异曲同工之妙。
应该说PC这个概念不是一个新概念,它最早出现在HACCP原理中,旨在控制通过危害分析确定出来的的显著危害。每一个显著危害至少应有一个预防性控制措施,否则生产的产品就是不安全的。关键控制点(CCP)就是预防危害的这个步骤。
2011年FSMA法案出台后,美国FDA为了在所有食品生产企业中推行HACCP理念,突出了PC这个概念,弱化了HACCP和CCP的提法,但归根到底PC还是对HACCP的延伸和强化。最终形成了以PC为核心的《食品企业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法规》,用食品安全计划代替了HACCP计划的提法,并编写了配套的教程和练习、指南等。
按照FDA预防性控制措施的理念,GMP 和前提计划为有效的食品安全计划奠定了基础。食品安全计划包括多个要素。它也从危害分析开始,使用过程控制(CCP)、卫生条件、食品过敏原和供应链计划(这些对解决需要预防控制的危害很有必要)等一种或多种预防控制措施组合,加上后续的验证、记录以及召回计划等措施构成了食品安全计划。预防控制措施相比以往的HACCP 包含更多内容,如将SSOP中两个关键卫生条件、供应链的安全等提升到关键控制环节,突出了过敏原交叉接触的概念等。
通过这些变化,FDA要求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已经建立HACCP计划的企业)做更充分的危害分析,对确定的显著危害采取过程、过敏原、卫生、供应链计划等预防性控制,并通过监控、纠偏措施和验证(适当时)程序,以达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目标。
通过参加此次培训,尤其是听过FDA老师的现场讲解并完成了PC的各种模拟练习后,我对PC法规的理解更加具体生动,同时也对以往的HACCP工作有很多反思。希望今后能为美国新HACCP法规理念在我国食品企业中传播,贡献自己的力量。

⑥ 国际上最大的食品安全法规是什么

是: CAC.RCP1-1969,_Rev.4-2003食品卫生通用规范。
这一版本的《食品卫生通用规范》,包括附件《 体系及其应用指南》是由CAC 在1997 年制订的。在1999年进行修改。HACCP指南在2003年修改。这一法规已作为咨询版本发放至FAO和WHO的各成员国,并由各国政府决定将其作为指南。
前言指出:
卫生通用规范为保证食品卫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应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具体的卫生操作规范和微生物标准指南配合使用。本文件是食品由初级生产到最终消费的食品链,说明每个环节的卫生关键控制措施。它推荐了一种基于HACCP为基础的方法,提高食品的安全性,达到危害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见附件)的要求。
卫生通用规范中所述的控制措施是保证食品食用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国际公认的重要方法。可用于政府、企业(包括初级生产者、加工和制造商、食品服务商及零售商)和消费者。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 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并在获得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CAC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⑦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什么样的

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目前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极大地提高了美国人民的健康水平。“9·11”事件后,美国更是加强了在食品安全方向的投资力度,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在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食品防恐的措施,如对国内外食品厂商实施更加严格的注册登记和通报制度等。

1.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美国是分散管理模式的典型,涉及食品监督管理的机构非常复杂,主要的机构达20个之多。细分起来,卫生部有5个,农业部有9个,环境保护局有3个,商务部、国防部和海军各1个。而其中最主要的有美国卫生部(DHHS)所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所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以及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EPA)。在美国,一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有3个。

①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归属于卫生和人类服务部(HHS),其职责范围包括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但不包括肉类和禽类)、瓶装水、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

食品安全职责: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除肉和禽以外的国内和进口食品;通过检验食品加工厂、食品仓库、收集和分析样品,检验其物理、化学、微生物污染;产品上市销售前,负责综述和验证食品添加剂和色素添加剂的安全性;综述和验证兽药对所用动物的安全性及对食用该动物食品的人的安全性;监测作为食品生产动物的饲料的安全性;制定美国食品法典、条令、指南和说明,并与各州合作应用这些法典、条令、指南和说明,管理牛奶、贝类和零售食品工厂,如餐馆和杂货商店;现代食品法典可以作为零售商和护理院及其他机构如何准备食品和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参考;建立良好的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的生产标准,如工厂卫生、包装要求、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计划;与外国政府合作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要求加工厂商召回不安全的食品、监测这些召回行动并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对食品安全开展研究;对行业和消费食品安全处理规程的培训。

②美国农业部(USDA)。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由负责食品安全的副部长负责领导。其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要负责保证美国国内生产和进口消费的肉类、禽肉及蛋类产品供给的安全、有益,标签、标示(识)真实,包装适当。

食品安全职责: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国内和进口肉、禽产品;对用作食品的动物屠宰前和屠宰后进行检验;检验肉、禽屠宰厂和肉、禽加工厂;与美国农业部市场销售局(AMS)合作监测和检验加工的蛋制品;收集和分析食品样品,进行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感染物和毒素监测和检验;在准备、包装肉禽产品,热加工和其他处理时,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其他配料使用的生产标准;建立工厂卫生,确保所有进口到美国的外国肉、禽加工符合美国标准;肉、禽加工者对其加工的不安全产品自愿召回;资助肉、禽加工食品安全的研究;教育行业和消费者安全的食品处理规程。

③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EPA)。职能范围包括饮用水,由植物、海产品、肉和禽制造的食品。

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安全饮用水的标准;管理有毒物质和废物,预防其进入环境和食物链;帮助各州监测饮用水的质量,探求预防饮用水污染的途径;测定新的杀虫剂的安全性,建立杀虫剂在食品中的限量水平,发布杀虫剂安全使用指南。

总体来看,美国上述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是根据其相关法律确定的。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基本上能够按照职能分工执行自己的任务。联邦、州和地方当局在食品安全方面,包括规定食品及其加工设施方面,发挥着相互补充、相互依靠的作用。正是由于监管体系比较健全,美国极少发生特别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2.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

1906年出台的《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开始。100多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问题的不断产生,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修正案也不断面世。美国关于食品的法律法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议会通过的法案,称为法令(ACT)。管理食品安全的法令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公共卫生服务(P

⑧ 西方国家最早什么时候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法律

早在 1906 年,面对国内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局面,美国就通过了第一部全国性的《纯净食品和药品法》,开始正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本法禁止销售掺假的食品和饮品。193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包含许多新条款如授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的特性、质量制定合理标准,同时授权对工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等。此后,《公共健康服务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和《婴儿食品配方法》等相继颁布,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逐步得到完善。现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包含有国会通过的法令,如《美国法典》第 21部中有关食品和药品的法律等以及行政机构根据受权制定的法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和《食品质量保障法》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覆盖了所有食品,为美国食品安全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德国政府也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在 1879 年颁布了《食品法》。由于德国属于欧盟成员之一,它现在的立法工作需遵从欧盟制定的《食品基础法》。现在,德国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基础法》和食品法典为基本框架,以《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条例》、HACCP 方案和食品卫生良好操作规范的 《指导性政策》为 4 大基础支柱,9以及数量巨多的执行条例,形成了权责清楚、可操作性强和涵盖所有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日本,食品安全立法以 2003 年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2003 年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以立法为主,2003 年之后以修订原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为主。现在,日本已实现以《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础,《农业取缔法》、《种苗修改法》、《健康增进法》等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管辖范围涵盖食品质量、化学制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

⑨ 美国出现食品问题是怎么解决的

美国食品安全体系是以联邦和各州法律及行业生产安全食品的法定职责为基础的,联邦和各州法律的共同特点是严格、灵活和以科学为基础。通过联邦政府授权机构的通力合作,各州及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形成一个互为补充、相互独立,复杂、有效的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体系法令的有效实施使美国食品安全具有很高的公众信任度。承担保护消费者健康首要职责的联邦组织是卫生部(DHHS)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和检验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署(EPA)等。许多机构和办公室具有食品安全方面的任务,如研究、教育、预防、监督、制定标准、疾病爆发应急反应等。
据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背景材料(1998年9月24日)介绍,美国之所以有世界最安全的食品供应,得益于其各地方、各州及国家拥有涵盖了食品生产和配送领域的严密的监测体系。食品检验人员、微生物学家和其他食品科学家在公众健康机构、各联邦部门和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了连续的监控。其各自的职责都由地方、州和国家法律进行了规定。
食品安全体系的特点
1.执法、立法、司法机构的权利分开,确保决策的透明性、科学性和公众参与性。美国宪法赋予政府执法、立法、司法的职责,执法、立法、司法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体系中均承担责任。作为立法分支的国会,要制定并颁布法令确保食品安全;国会还授权执法分支机构贯彻这些法令,这些执法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法规来贯彻法令。当实施法规和方针引起争端时,司法机关要做出公正的裁决。美国的法律、法令及总统执行令形成了一个完整体系,以确保对公众公开、透明。
2.以严格、灵活、科学的联邦和各州法律为基础。这些联邦和各州法律都规定,食品行业有法定的职责生产安全食品。联邦政府、各州以及地方政府在用法律管理食品和食品加工时,承担着互为补充、内部独立的职责。
3.遵循以下指导原则建立食品安全体系:只有安全健康的食品才能进入市场销售;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决策以科学为基础;政府具有执法的职责;制造商、配送商、进口商及其他人要遵守以上原则,否则承担责任;法规制定过程透明并向公众开放。
4.将预防和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分析作为美国食品安全方针和决策的重要基础。预防和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分析长期以来是美国的食品安全方针和决策的重要基础。通过政府机构内专家的合作及向其他科学家的咨询,为法规制定者提供技术和科学方面的推荐方案;通过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如与CAC、WHO、FAO等合作解决技术问题、紧急问题、食品安全事件等;强调食品中病原菌的早期预警体系;授权制定法规的机构根据技术发展、知识更新和保护消费者的需要修改法规和指南。美国食品安全政府机构对总统、国会、法庭及公众负责。
主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美国主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共有13个,它们均有着各自的的职能范围和食品安全职责。其中比较典型的5个机构分别为:
(一)美国卫生部(DHHS)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职能范围: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但不包括肉类和禽类),瓶装水,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
食品安全职责: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除肉和禽以外的国内和进口食品;通过检验食品加工厂、食品仓库、收集和分析样品,检验其物理、化学、微生物污染;产品上市销售前,负责综述和验证食品添加剂和色素添加剂的安全性;综述和验证兽药对所用动物的安全性及对食用该动物食品的人的安全性;监测作为食品生产动物的饲料的安全性;制定美国食品法典、条令、指南和说明,并与各州合作应用这些法典、条令、指南和说明,管理牛奶、贝类和零售食品工厂,如餐馆和杂货商店;现代食品法典可以作为零售商和护理院及其他机构如何准备食品和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参考;建立良好的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的生产标准,如工厂卫生、包装要求、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计划;与外国政府合作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要求加工商召回不安全的食品并监测这些召回行动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对食品安全开展研究;对行业和消费食品安全处理规程的培训。
(二)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DC)
职能范围:所有食品。
食品安全职责:调查食源性疾病的爆发;维护国家范围食源性疾病调查的体系;设计、采取快速行动、电子系统报道食源性感染;与其他机构合作监测食源性疾病爆发的速率和趋势;开发快速检验病原菌的技术、制定公众健康方针预防食源性疾病;开展研究,帮助预防食源性疾病;培训地方和州的食品安全人员。
(三)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
职能范围:国内和进口的肉、禽和相关产品,如含肉、禽的炖菜、比萨饼、冷冻食品、加工的蛋制品(一般液态、冷冻和干燥的巴氏杀菌的蛋制品)。
食品安全职责: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国内和进口肉、禽产品;对用作食品的动物屠宰前和屠宰后进行检验;检验肉、禽屠宰厂和肉、禽加工厂;与美国农业部市场销售局(AMS)合作监测和检验加工的蛋制品;收集和分析食品样品,进行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感染物和毒素监测和检验;在准备、包装肉、禽产品、热加工和其他处理时,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其他配料使用的生产标准;建立工厂卫生标准,确保所有进口到美国的外国肉、禽加工符合美国标准;肉、禽加工者对其加工的不安全产品自愿召回;资助肉、禽加工食品安全的研究;教育行业和消费者安全的食品处理规程。
(四)美国环境保护署(EPA)
职能范围:饮用水,由植物、海产品、肉和禽制造的食品。
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安全饮用水的标准;管理有毒物质和废物,预防其进入环境和食物链;帮助各州监测饮用水的质量,探求预防饮用水污染的途径;测定新的杀虫剂的安全性,建立杀虫剂在食品中残留的限量水平,发布杀虫剂安全使用指南。
(五)地方和州政府食品安全机构(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s)
职能范围:其辖区内的所有食品。
食品安全职责:与FDA和其他联邦机构合作实施鱼、海产品、牛奶及其他国内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标准;检验餐馆、杂货店、其他食品零售商店、牛奶厂及牛奶加工厂、谷堆及辖区范围的食品加工厂;禁止州内不安全食品的销售和配送。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
美国主要的食品安全授权法令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管理法(FFD-CA)、联邦肉类检查法(FACA)、禽类产品检查法(PPIA)、蛋类产品检查法(EPI-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和公众健康服务法(PHSA)。这些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特点体现在:
1.美国政府的三个分支机构———立法、司法和执法,在确保美国食品安全中各司其职,国会发布法令确保食品供应的安全,从而在国家水平上建立起对公众的保护。执法各部门和机构通过颁布法规负责法令的实施,这些法规在“联邦登记”(Federal Register简称FR)中颁布,公众可得到这些法规的电子版。
2.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特点是权利和以科学为基础的决策分开,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授权之下的机构所做出的决策在法庭解决争端时有法律效力。
3.国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令对执法机构广泛授权,但同时也限制了其执法行为,法令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达到特定的目标,食品安全机构依据法令发布特定的法规,进行特定的指导,采取特定的措施。当必须强调新的技术、产品和健康风险时,执法机构有充分的灵活性对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而不需要制定新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