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㈠ 如何解读新修订《食品安全法》
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哪些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
滕佳材: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
具体来说,在预防为主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例如,将食品召回对象由原来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修改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定。例如规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要增加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参加,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的作用。
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如何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滕佳材: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对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社会共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遵循的总原则写入,并在具体条文中从五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强化行业自律。在继续强化行业自律要求的同时,增设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二是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增设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三是强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业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四是强化群众监督。为增强投诉举报的积极性,特别是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五是强调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自律。新闻媒体一直是发现和揭露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推进我国食品安全进步的主要力量之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继续强化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的同时,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并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监管制度方面进行了哪些创新?
滕佳材:一是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为提高监管效果,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和监管资源,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二是增设责任约谈制度。为督促履行有关方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增设了责任约谈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三是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并可以向投资、证券等管理部门通报。
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
滕佳材: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是要求健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提出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
滕佳材:地方政府守土有责,应当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负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针对性地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㈡ 关于2015年最新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解释
“按照规定”不在其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同类别标准检测,也可以实行行业标准、当地标准“QB/”等,没有相关生产资质或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的不得生产销售。
就是说没有标准的,也要提供检验检测报告,至于生产,需要审批。
食品安全2015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四条的违法者处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新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的内容简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句人们常挂在口头的谚语,说明了食品安全专的重要性。在我属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坚持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等各有关事项,明确了有关制度,以防患于未然;建立了食品安全预防和处置机制,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以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对于防止、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㈤ 新食品安全法释义:食品的标志内客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此外标签还应该符合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且标签存在下瑕疵的均要受到处罚。但是今年10月1日生效的新《食品安全法》,对此类问题有了新规定,明确法定情形的食品标签或说明书瑕疵可免予行政处罚,免予加倍赔偿。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㈥ 《食品安全法》释义是哪个部门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该法是全国人大制定出台的,是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最权威的法律,所以,司法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其他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解释。
㈦ 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下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句人们常挂在口头的谚语,说明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坚持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等各有关事项,明确了有关制度,以防患于未然;建立了食品安全预防和处置机制,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以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对于防止、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内容简介: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的公布实施,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升科学监管能力,确保公众饮食安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它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一部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的历史,开创了我国食品安全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时代,是全国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食品安全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该法的公布实施,凸显了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全力改善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是其注释本。
具体释义请见附件。
㈧ 如何理解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八、行政处罚的程序
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时 , 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 :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 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对简易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一般程序是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 ,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 通过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 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可以进行检查。《行 政处罚法》的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对一般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 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昕证的权利 当事 人要求昕证的 ,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昕证的费用。《行政处罚法》的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做了规定
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大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背景资料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食品安全行政
处罚文书示例
立案申请表
调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
案件合议记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陈述申辩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回执_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节录)
二、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
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
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
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