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外食品安全治理如何倡导尚德守法

6月10日,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暨第六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在北京举行。2014年的食品安全宣传周以“尚德守法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为主题,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在活动上就推动社会共治、保障食品安全展开热议。
“我不敢吃西红柿,害怕加了色素。”
“现在肉都不敢乱买了,好多都有激素。”
……
诸如此类的担心,如今似乎都成了老百姓对食品安全共有的意识,买菜“挑三拣四”,吃饭“小心翼翼”,生怕一个不小心便“中了招”。

Ⅱ 食品安全如何达到“社会共治”

我不知道国家今年设立食品安全宣传周的目的是什么,但我知道全国食品安全形势非常严峻。要不,国家为啥要修改《食品安全法》?为啥要重典整治食品安全?今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是“社会共治·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那么,食品安全如何才能达到“社会共治”?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食品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身上要流动道德血液,不要见钱眼开、见利忘义。食品企业是良心企业,做事必须讲良心、讲道德、讲情理、讲法律;食品领域从业人员服务的对象是人,人的生命至高无上,不能肆意蔑视、践踏和蹂躏生命。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这道屏障必须筑牢;食品从业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检验员”,必须向群众输送安全的食品。 其次,食品监管部门必须肩负起监管责任,不能总是跑在媒体的后面。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所以应该全过程、多渠道、多形式监管,多一些“马前卒”,少一些“马后炮”;多一些依法执法,少一些“钓鱼执法”;多一些“铁腕治乱”,少一些“人情勾兑”。 最后,广大群众要有安全消费意识,不要被商家的花言巧语蒙住了双眼。一方面,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另一方面,还要坚决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只有让无视生命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我们的餐桌安全、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食品安全,牵动人心。只有营造全社会“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人人享受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才能达到“社会共治”的效果,我们才不会随时随地发出质疑声:我们吃的东西还要安全的吗? 原题:

Ⅲ 为什么说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的原则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结合监管实践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就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做一探讨。
鉴于政府职能的有限性,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使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够形成合力,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原则、新理念,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就是要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让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食品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的专业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重要作用。由于追求最大利益化是食品企业的目标,再加上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也存在着“失灵”现象,因此,我们应该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引入另一种力量——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一是建立健全行业规范。行业协会是企业之间的信息枢纽,它能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类信息,掌握行业内部各企业的动作情况,然后再根据大量的信息和市场发展的趋势,分析制定出行业标准,及时为企业和政府提供有效信息,为本行业企业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指导。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方面,行业协会拥有政府监管部门无法替代的优势。二是行业协会自身固有的自律性更易于实施奖惩机制。一方面,行业协会对本行业内企业的经济活动有着较清楚的了解,一旦有企业违背行业规则,同行就能及时发现,这种快速准确的相互监督机制是政府监管部门无法比拟的。另一方面,如有个别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违背行业规则,必将影响本行业的声誉,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共同利益。那么,行业协会会本着共同利益的原则对违规企业进行干预和管理,促使整个行业向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
《食品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消费者是最后一道环节,尽管这一末端的安全保障责任并不是法律要求的,但却是保证个人饮食安全所必需的。食品安全就是要发动人民群众,让群众关注身边的“柴米油盐事”,让社会各界都参与进来,携手共筑食品安全防线。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就是发动群众的监督作用,让群众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让其自觉消费,把“我们还能吃什么”的忧患意识转变为“我们可以吃什么”的认知意识。认知是前提条件,要通过系统的食品安全教育和风险交流,让消费者理性选择符合个人饮食安全的食品,选购具有“安全符号”的食品等。消费者在自我保护能力的认知提高的同时,还要意识到自身消费行为的社会意义,即社会监督的重要性。让群众直接监督,一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广大群众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二是相对于职能部门的抽检等信息获取渠道而言,群众监督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信息获取渠道。通过对群众监督信息进行核实、分析,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违法犯罪动态,更有针对性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工作效率。三是有助于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遏制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志愿者,依托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群众性队伍,延伸和壮大监督力量。
《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质上是公民具体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监督权,实现公民民主监督的方式。核心价值,就在于将政府监督和公民的民主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创造了依靠群众参与、监督、表达的制度机制,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原因错综复杂,无处不在、无所不有,而监管力量又十分有限,常常有捉襟见肘的感觉。基于食品安全社会背景的复杂性及传统行政手段的局限性乃至纰漏,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和紧迫感。因为有奖举报制度不仅能有效保护举报者的合法利益,还能震慑违法者,让违法者感到自己时刻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减少违法的几率。它既是一项措施,一种手段,更是一种机制。
实行有奖举报,充分发挥和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还规定,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对于人民群众来说,食品安全是事关生命的大事,因此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信息,政府部门在公众面前不要支支吾吾、遮遮掩掩,而是要主动公开,用公开消除不利因素,让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更及时、更透明,树立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同时,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发布,使之与企业融资、市场准入、优惠政策、项目审批等挂钩,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面对假冒伪劣食品的多样性,职能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牢固树立“宣传也是监管”的理念,引导媒体积极参与,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形成群防群治格局。

Ⅳ 保障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是什么

食品安全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社会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即社会共治,才是保障食品内安全的治本之策容。

也就是说,政府颁布法律,作为一个强制性的规定,要求企业保障食品安全,企业要遵法守法,不做黑心商家,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生产食品,社会人士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监督企业的生产,使得生产过程透明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

Ⅳ 什么是社会共治

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原则、新理念,所谓社会共治就是食品安全治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当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够形成工作合力,形成好的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就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并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Ⅵ 社会共治原则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上有哪些具体体现

在这次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关于社会共治方面首先在总则中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同时在具体的制度方面,有四个方面体现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设计。
第一,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专业的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共治方面消费者组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第四,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主要是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地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和理念。供参考。

Ⅶ 求一篇关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散文诗,急!(长点的诗歌也行)!

食品安全问题大 食品污染更可怕为牟暴利良心丧 奸商都是化学家 三聚氰胺染色剂 化学材料胡乱加 注水肉 地沟油 速生鸡 病死鸭 超标水 农药茶 毒奶毒酒毒馒头 毒菜毒果毒豆芽 百姓天天吃毒物 不得癌症能得啥? 打击犯罪别手软 揪出奸商狠狠罚 人命关天头等事 此时不抓何时抓!社会共治齐努力 和谐社会人民夸。

Ⅷ 社会共治原则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上有哪些

社会共治原则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执法队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需要我们资金的保障,这些都是属于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的,所以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就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这一点就是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的保障。
第二,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看看下一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本级的监管部门是不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义务?
第三,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今年10月1日实施,应该讲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理解应该要么就是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要么地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不管怎么说,明年10月1日之前各 个地方做出规定。据掌握的情况看,现行很多地方没有进行地方立法。
第四,强化了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等情形,新法上都有规定,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