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抄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㈡ 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不同的案子诉讼时效期间是不一样的。一般是三年,有的是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㈢ 民事案件诉讼时效

㈣ 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的几种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名事诉讼时效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民事诉讼的效力:

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㈤ 关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回。因此如果被侵答权人否认自己知道时,法院依据侵权人的举证或者依据常识、实践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如果证据确实,法院就可以认定其为 “应该知道”。举例说,如果甲身体受到损害,从其受到伤害之日或者确诊之日,其就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如果其否认,显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