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仲裁时效
A. 单位请求劳动者返还已在工资中支付的社保费福利,该请求有无仲裁申请时效
仲裁时效是一年,建议需要就尽快申请吧。
B. 为何劳动仲裁时效一年,人事仲裁时效60天不是人人平等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都是一年,60日是以前的,这个已经修改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里。
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已经于2008年颁布实施。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C. 现在劳动仲裁时效还是2个月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都是一年,60日是以前的,这个已经修改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里。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已经于2008年颁布实施。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D.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怎么理解
离开原单位是不是指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由于表述不清无法给你专确定,提供以下法属律规定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同时,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加班费应当属于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只要时效不超过一年,可以追回15个月的加班费。
E. 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仲裁时效。
你的情况其实也蛮简单的,但是其中一些东西,可能涉及法律无法管辖和明确规定的范围,你现在可以要求公司按当地保险相关规定,足额给你缴纳各种保险的。一般来说,申请补交社保的,通过劳动监察的途径,二年内的保险可以要求补交的。
F. 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有超过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吗
是的,有仲裁时效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第二十七条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G.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案件
对于本案,我主要对仲裁时效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确认本案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依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3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本案的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应当为2008年8月1日。
其次,我们确认仲裁时效的期间。
依据《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劳动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现申请人主张的是2006年11月至2007年11月销售额的3%支付提成工资。我认为,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为,依据最基本的法学理论:我们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规范过去的行为。因此,《劳动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前(2008年5月1日)的行为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后的行为应当适用《劳动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对06年11月---08年5月1日期间的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于08年8月1日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因此当事人应当于60天内(即08年10月1日)前提起仲裁。
对于08年5月1日---08年8月1日期间的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于08年8月1日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因此当事人应当于1年内(即09年8月1日)前提起仲裁。
依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不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李某在此时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不应支持。
H. 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何时开始计算
原则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内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容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因拖欠加班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I. 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有没有仲裁时效的规定
劳动法解释来2:
第一条自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